农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解读单位:财务司财务会计处姓名:虞从映联系电话:010-64193297一、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一)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任务•(二)建设单位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三)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要求•(四)国债专项资金的管理•(五)对经营性建设项目实行资本金管理•(六)基本建设收入管理•(七)竣工结余资金管理一、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八)基本建设资金的支付•(九)建设成本的管理•(十)核销投资与转出投资•(十一)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十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十三)代建制•(十四)监督检查•(十五)财务分析与评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依据•主要有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以及有关项目的管理办法、制度等。如括《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准则》、《现金管理条例》、《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等财务会计规章制度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相关规定,党纪政纪和廉政监督等方面的相关规定。(一)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任务•(1)要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通过财务监督、会计监督,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的审查、分析,保证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制度的全面贯彻执行,维护财经纪律。•(2)做好基建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即对基本建设的资金要进行从预算、控制、核算到分析考核全过程管理。(一)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任务•(3)要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一是要依法、合理筹集资金,不留资金缺口,防止因资金缺口影响工程的建设和完工。二是合理使用建设资金、减少损失和浪费。(二)建设单位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1)应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财务工作,配备专业人员。•(2)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处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3)对基建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应当及时做好完整的原始记录,要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4)按规定及时报送基本建设财务报表。(三)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要求•1、各建设单位,各省市农业主管部门,要按要求开设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专户,专户存储基本建设资金。•建设单位应按要求,依据投资计划申请开设一个基本建设资金账户,这个账户既存放中央的拨款(包括预算内基本建设基金、国债专项资金以及其他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也存放各级财政部门配套的项目资金和建设单位的自筹资金。建设单位可以继续沿用原来开设的基本建设资金专户,也可以就近在任何一家商业银行开设一个基建资金账户。严禁多头开户,严禁转户存储,严禁将暂时闲置不用的基建资金购买债券、转作大额定期存款或挪作他用。(三)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要求•(2)建设单位应该按项目设置基本建设资金专账。•建设单位应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设置基本建设核算专账,并按基本建设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核算每一个项目的建设成本和交付使用资产情况。(三)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要求•(3)专款专用。建设单位应严格按计划部门批复(包括可报告的批复、初步设计以及扩大初步设计的批复)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使用基建资金。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要要严格执行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和范围,防止挪用、挤占和浪费国家资金。•(4)用于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的各种资金,都应纳入预算,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四)国债专项资金的管理•1、国债专项资金纳入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范围。•2、以提高投资效益为中心,加强对国债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工作。•3、统筹规划,确保按期归还转贷国债资金。•4、保证资金及时到位。•5、加快国债项目建设、促进社会经济稳定发展。•6、加强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7、按时编报基本建设报表,反馈国债资金的使用信息。1、国债专项资金纳入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范围•国债资金属于基本建设资金的一部分。•国债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结算,在程序上、管理方式上,与其他预算内基建资金同样看待。2、以提高投资效益为中心,加强对国债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工作•一是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从源头上防止建设资金损失、浪费;•二是加强对国债资金管理与监督工作的领导,把加强资金管理同加强工程质量结合起来,从多方面加强对国债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杜绝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各部门要按照职责权限对国债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了解和掌握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情况,资金的下达情况和项目完成情况3、统筹规划,确保按期归还转贷国债资金•地方财政部门统筹规划,做好国债资金的还款规划,确保按期归还转贷国债资金•各省市归还转贷资金的资金来源是全省的综合财力,包括项目单位用收益归还、预算内安排的基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用于基本建设的预算外资金及其他资金4、保证资金及时到位•一是加强国债资金的源头管理,保证基建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在资金拨付中,要防止人为地滞留、挤占、截留、挪用。•二是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关于对国债资金单独记账、分类核算的要求)5、加快国债项目建设、促进社会经济稳定发展•不允许随意扩大工程规模、拖延工期、留下资金缺口外•不允许挪用国债资金,不允许置换国债资金,即用国债资金置换其他已投入的资金6、加强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基础设施项目,要成立项目法人和注册企业等方式,落实建设项目的财务与资金管理责任。一般的非经营性项目,也要参照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做法,明确管理责任。•所有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都要配备专人管理基本建设财务与会计核算,并按规定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和报送相关报表。对拨入的国债资金和其他建设资金,要按规定设立专项账户,国债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按规定的标准开支7、按时编报基本建设报表,反馈国债资金的使用信息•各单位要按时编报基本建设财务报表,反馈国债资金的使用信息。应报送的财务报表包括基本建设支出执行情况季度报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做好国债投资的效益分析。(五)对经营性建设项目实行资本金管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区别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从财务管理的总体要求、筹集资金到各项重要的财务处理方法和原则,都区别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的不同要求,形成不同的财务体系。对经营性项目实行资本金制度,是经营性项目与非经营性项目的根本性的区别。(五)对经营性建设项目实行资本金管理•1、“农业基本建设经营性项目应按照事企分开的原则,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推行投资的筹划、建设、生产经营、还贷全过程的系统管理。非经营性项目参照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办法,实行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五)对经营性建设项目实行资本金管理•2、“按照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经营性项目应在项目总投资中筹集一定比例的非负债资金作为资本金。筹集的资本金,需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以非货币性资产投入项目的资本金,必须经过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作价。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在项目建设期间和生产经营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五)对经营性建设项目实行资本金管理•3、新上项目在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应组建项目法人筹备组,具体负责项目法人的筹建工作(筹备组由各投资方代表组成)。在申报可研报告时,须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可研报告批准后,正式成立项目法人,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由原有企业负责建设的项目,设子公司的要重新设立项目法人,只设分公司的,原企业法人即是项目法人。•4、经营性项目,不能按非经营性项目的办法来管理,如不按规定建立项目法人;同样,非经营性项目也不能按经营性项目的办法来管理(六)基本建设收入的管理•(1)基建收入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净值,在项目竣工后,经营性项目,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盈余公积;非经营性项目,作为留成收入,相应转入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他收入。•(2)凡超过批准的试运行期,并已符合验收条件但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项目,应视同已正式投产,其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出,所实现的收入作为生产经营收入,不再作为基建收入。试运行期一经确定,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擅自缩短或延长。(七)竣工结余资金的管理•建设项目办理交工前要认真清理结余资金。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应收应付款项要及时清理。清理出来的基建项目的竣工结余资金,区别了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的不同情况,按不同的原则和方法作财务处理。•(1)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转入生产经营企业的有关资产。•(2)非经营性项目的竣工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项目贷款,如有结余,30%作为建设单位的留成收入,70%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3)建设单位留成收入主要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职工奖励和工程质量奖。“项目检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的留成收入70%用于项目管理和配套设施建设,30%用于职工奖励和福利”。•“建设单位应上交的基建项目竣工结余资金应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三十日内按拨款渠道逐级上交。其中中央投资形成的应上交结余,应逐级汇总上交部财务司”。(八)基本建设资金的支付•建设单位应建立基本建设资金拨付的审核制度,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及工程进度拨付资金。新建项目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开工后才能拨付工程款,没有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及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财务支出,财务部门不得拨付资金;•支付工程款,应依据年度投资计划、工程预算、经济合同、用款计划和工程价款结算单等资料。•严禁搞计划外工程;严禁将预算内资金转到预算外;严禁用预提工程款、预付货款等形式转移资金;严禁在基建拨款中弄虚作假。建设单位财务部门要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工程预算、经济合同、用款计划和工程进度审查基建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合规性和合法性。1、年度投资计划中规定内容所需费用。•(1)在项目尚未批准开工以前,可以支付前期工作费用。(但不得支付工程款)•(2)计划任务书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和概算尚未批准的,可以支付必要的施工费用。•(3)已列入国家长期或年度投资计划的施工预备项目和规划设计项目,可以支付年度计划中规定内容所需费用。2、施工企业确需备料周转金的•可根据合同规定拨付一定的备料款。备料款一般不得超过当年建筑安装工作量所需资金的25%。建设单位支付的备料款,应根据周转情况,陆续冲抵工程款。凡是不具备施工条件的,不得拨给备料款。3、建筑安装工程款•按照完成多少工程给多少钱的原则拨付。每月由施工企业提出已完工程月报表连同工程价款结算账单,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建设单位审核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工程竣工后,办理竣工决算。拨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和备料款,要与工程进度相适应,并保留5%的工程尾款,待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后结清。4、设备材料货款•要按照合同规定坚持钱货两清的原则。制造期在6个月以上的大型专用设备(以单台计)和船舶,可以在投料生产后,按实际制造进度分次付款,并保留10%的尾款,待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后结清。•5、对工资和其他费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费、职工培训费以及交工验收前的试车费等,要在批准的概算和年度投资计划内,精打细算、节约使用。(九)建设成本管理•1、工程项目建设成本开支的原则和界限•建设成本是指建设单位在投资活动中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投资支出。建设成本是建设单位财务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加强成本核算和管理对于强化基本建设投资管理,节约投资资金,提高投资效益,防止建设项目超规模、超概算,具有重要的作用。•(1)区分建设支出与生产经营支出,建设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开支,不得列入建设成本。•(2)区分建设期内和建设期外费用支出。项目已竣工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项目,所发生的费用不得计入成本,应该计入生产经营成本或行政事业支出。•(3)区分项目建设成本和自用固定资产构建成本的界限。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在工程概预算外,用留成收入、上级拨入资金构建自用固定资产的支出,不得列入项目建设成本,应单独作为自用固定资产的成本核算。•(4)建设单位发生的对外投资、被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