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装企业纳税筹划主讲人:江西财经大学姚林香——教授、博士——江西省中青年学科带头人——江西省高校教学名师一、建筑安装企业营业额的纳税筹划(一)建筑安装企业营业额的规定1.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2.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怎样结算,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3.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营业额包括设备的价款。4.自建行为和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其营业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定。5.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二)建筑安装企业营业额筹划内容和方法1.分转包收入由于由总承包人代扣代缴营业税,因此,此项收入企业不再另行计算缴纳营业税。[例]A施工企业承建一栋厂房,总价款2000万元,该企业又将部分工程转包给B施工企业,支付转包费1000万元,则:A施工企业应纳营业税为:(2000-1000)×3%=30万元A施工企业负责代扣代缴B施工企业营业税为:1000×3%=30万元2.尽量降低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例]甲施工企业为乙建设单位建造一座房屋,总承包价为600万元。工程所需的材料由乙购买,价款为400万元。价款结清后,甲应缴纳的营业税为(600+400)×3%=30万元。而如果经过筹划,工程所需材料由甲自己购买,则甲就可利用自己在建材市场上的优势(熟悉建材市场能以较低价格买到质优的材料),以300万元的价款买到所需的建材,这样,总承包价就成了900万元,甲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为900×3%=27万元。与之前相比,甲可少缴纳营业税3万元。3..尽可能不要将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的产值。[例]某安装企业承包某单位传动设备的安装工程。有两个方案可选择:方案一,由安装企业提供设备并负责安装工程,总价款为300万元,其中设备款为200万元;方案二,设备由建设单位负责提供,安装企业只负责安装业务,收取100万元安装费。根据有关规定,采用方案一,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为300×3%=9万元;采用方案二,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为100×3%=3万元。由此可看出,采用方案二,企业可节税6万元。[例]某建筑安装企业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两份合同:一份为总价10000万元的中央空调安装合同,中央空调由建筑安装企业购买,价款8000万,安装费2000万。另一份为总价5000万元的铝合金门窗安装合同,铝合金材料由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价值4000万元,安装费为1000万元。请问:应如何进行纳税筹划?二、合同签订的纳税筹划(一)工程承包合同的签订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如果该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即实行5%的税率;如果该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即实行3%的税率。也就是说,其是否签订承包合同将适用不同的税率。这就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很好的契机。[例]某建设单位有一工程需找一施工企业承建。施工企业甲承建了这项工程,并和建设单位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总价款为320万元。之后,施工企业甲又将这份工程转包给施工企业乙,并支付给其工程价款300万元。则施工企业甲应纳营业税:(320-300)×3%=0.6(万元)。如果施工企业甲没有和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只是负责组织协调,最后由施工企业乙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为300万元,施工企业乙支付给施工企业甲20万元的服务费。则施工企业甲应纳营业税:20×5%=1(万元)。显然,对施工企业来说,如果和建设单位签订了承包合同,节税0.4万元。(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签订[例]甲施工企业购得土地,价值1000万元,由于土地手续未完备,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来情况发生变化,甲施工企业欲转让该土地,乙房地产公司与甲施工企业签订了土地转让合同,合同,约定转让总价款1200万元,签订合同后预付400万元,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支付尾款800万元。由于半年内仍未取得土地使用证,乙房地产公司不能进行工程开发,欲按原价转让,以期收回预付款400万元。随后,乙公司经过筹划与有意购买的丙房地产公司谈妥相关事宜,具体条款如下:甲施工企业与乙公司签订终止原土地转让合同执行的协议,并约定由甲施工企业返还乙公司预付款400万元;甲施工企业与丙公司签订土地转让合同,金额1200万元,并约定由丙公司直接支付乙公司土地预付款400万元。甲方施工企业向丙公司开具委托付款通知书,明确将400万元转让款直接付给乙公司,乙公司通过这番筹划,比直接与丙公司签订转让合同可节约营业税60万元(1200×5%)。三、合作建房的纳税筹划(一)“以物易物”的方式。甲乙两企业合作建房,甲提供土地使用权,乙提供资金。两企业约定,房屋建好后,双方均分。完工后,经有关部门评估,该建筑物价值4000万元,甲乙各分得2000万元的房屋。可见,甲企业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而拥有了部分新建房屋的所有权,应以转让无形资产项目缴纳营业税,其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营业额为2000万元,甲应纳营业税=2000×5%=100(万元)。(二)“合作经营“方式。甲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乙企业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双方采取了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方式。根据营业税税法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各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所以,甲企业少缴了100万元的营业税税款。四、建筑安装企业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纳税筹划(一)税法规定1.混合销售行为2.兼营行为3.《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依据下列规定执行:纳税人以签定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其他工程作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1)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施工(安装)资质;(2)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例]通达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生产钢彩板并附带安装,所有的收入都开具增值税发票,2006年1-8月销售钢彩板收入800万元,建筑安装收入200万元,采购原材料600万元。通达公司在税务师事务所的纳税筹划指导中了解到,如果分别核算增值税和营业税,可以降低纳税成本,但必须同时符合国税发[2002]117号文件所列的两个条件,该公司为此办理了建筑资质,并在2006年9月1日后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安装收入(共200万元)。第四季度,该公司销售钢彩板收入800万元,建筑安装收入200万元,采购原材料600万元。这样,我们来对比一下该公司筹划前后的税负:2006年1-8月,通达公司销售钢彩板属于增值税的范畴,销售钢彩板和收取的安装费是因同一项销售业务而发生的,是一种混合销售行为,因此安装费并入彩板价款一并缴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800+200)×17%-600×17%=68(万元)通达公司税负为6.8%(68÷1000×100%)。2006年9月后,通达公司办理了建筑业施工资质,同时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可以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建筑业发票,分别核算增值税、营业税。应纳增值税=800×17%-600×17%=34(万元)应纳营业税=200×3%=6(万元)通达公司合计缴纳税金=34+6=40(万元),税负为4%(40÷1000×100%)。通达公司发生的经营业务是相同的,但由于进行了纳税筹划,2006年9月后发生业务产生的税金比2006年1-8月产生的税金减少68-40=28(万元),税负降低了2.8%。[例]蓝天建筑安装材料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公司有两块业务,一块是批发、零售建筑安装材料,并提供安装、装饰业务;一块是提供建材设备租赁业务。2007年5月份,该公司的经营业务如下:销售建筑装饰材料82万元,取得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10.8万元;提供安装、装饰服务及设备租赁服务收入共获得劳务收入76万元(其中安装、装饰服务收入60万元,设备租赁服务收入16万元,未分开核算)。该公司财务人员根据上述业务和会计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应纳增值税额=820000×17%-108000=31400(元);应纳营业税额=760000×3%=22800(元)。税务机关经过查账,将其应纳税额调整为:应纳税额=(820000+760000)×17%-108000=160600(元)。请问:税务机关的调整是否正确,为什么?该公司应如何进行纳税筹划?筹划方法:把两块劳务收入即直接为销售服务的安装、装饰劳务的60万元和与销售没有直接关系的租赁的16万元分开核算。则:应纳增值税=(820000+600000)×17%-108000=133400(元);应纳营业税=160000×5%=8000(元);应纳税额合计=133400+8000=141400(元);经过筹划,该公司节约税款=160600-141400=19200(元)。五、建筑安装企业筹集资金的筹划建筑安装企业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不同的融资方式对税负有不同的影响。[例]甲公司拥有控股企业近十家,基本上都属于建筑、房地产及相关行为。过去都是由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贷款,然后转贷给各控股企业,向各控股企业收取利息,在金融机构利率基础上加收10%。公司2005年向银行融资6000万元,支付利息360万元,向各控股企业收取利息396万元(360×110%)。这里就有两种涉税处理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由甲公司向控股公司收取利息396万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7号)规定,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得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如果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因为甲公司收取的利息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故应按金融业对其收取的利息部分征收营业税。应纳营业税=396×5%=19.8万元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9.8×(7%+3%)=1.98万元。甲公司向各控股公司收取的利息超过金融机构法定利息,故应对其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纳企业所得税=(36-19.8-1.98)×33%=4.693万元。甲公司应纳税额=19.8+1.98+4.693=26.473万元方案二:由甲公司与各控股企业签订转贷款合同。甲公司收取与金融机构一致的利息360万元,甲公司再向控股公司收取管理费36万元(假定主管公司的税务机关已同意各控股公司在税前扣除)。由于甲公司总部按金融机构利率向所属企业收取利息,公司总部不交纳营业税。控股公司向甲企业总部缴纳的管理费可在税前扣除,向甲公司总部支付的利息不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因此其涉税金额为零。比较两个方案,如果甲公司选择第二个方案可节税26.473万元。六、建筑安装企业工资奖金发放的纳税筹划七、以不动产投资的纳税筹划八、促销方式的纳税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