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时代背景下现代教育督导观探析[摘要]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工作,有效贯彻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是推动我国基础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教育督导者必须确立政府与学校主体责任、“督政”与“督学”兼顾、督导主体与督导对象平等合作、教育督导队伍专业化等现代教育督导观,用合作意识和集体参与代替强制和命令,用权力平衡代替消极的服从,用热情的关怀和激励、内行的指导或辅导,与被督导者共同研究探索并鼓励其自我改进、自我成长的创新精神。[关键词]教育督导;督导主体;督导对象;督导专业化二十多年来,我国教育督导工作虽然不断地得到加强和改善,但就总体而言,依然是传统教育督导观指导下的教育督导,偏重于行政视察和监督,具体表现为:注重督导政府对教育经费的投入,忽视督导政府对教育的统筹规划、政策导向、信息服务和育人环境创设;注重督导学校的行政管理,忽视督导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注重对督导对象的监督和考核,忽视对督导对象的指导和服务。随着我国教育发展战略地位的落实和教育督导地位的提高,这种传统的教育督导观已难以适应现代教育督导的新需要,必须确立政府与学校主体责任、“督政”与“督学”兼顾、督导主体与督导对象平等合作、教育督导队伍专业化等现代教育督导观。—2—只有如此,教育督导才能肩负起新时代所赋予的新使命。一、政府与学校主体责任的教育督导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然而长期以来,由于受教育是消费行业这一传统观念的束缚和国家财政困难、教育投入不足的困扰,渐渐形成了政府的责任就是保障教育经费投入的传统认识,导致教育督导部门在督政时,主要看政府是否承担了抓教育的责任,政府是否确保了教育投入。多年的实践已充分表明,仅仅从经费投入上去考察政府抓教育的行为和承担的责任已远远不够,难以强化政府在教育发展中的主体责任行为,更难以提高政府依法治教的自觉性。教育督导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要求,确立政府主体责任的教育督导观,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的主体责任,规范政府抓教育的行为,使政府部门能真正站在当今世界教育和人才竞争的战略高度,对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全面负责,推动基础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3—就学校而言,学校是办学的独立法人,拥有学校规划、教学指挥、质量控制、人事聘任、财务管理等办学自主权。学校的主体责任,既包括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以德育为核心、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素质教育,又包括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学习的基本权利,尊重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规律,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不仅如此,为了民族和国家的未来,学校还要对每一个学生全面负责,为每一个学生的成长和发展创造最佳的条件和环境,使所有的学生都能走向成功。过去在对学校进行督导时,虽然没有把考试成绩作为衡量学校办学水平的唯一依据,但是考试成绩往往会左右对学校的督导和评价,这种认识上和行动上的偏差,无形中加剧了学校片面追求考试成绩的错误倾向。因此,在教育督导实践中,我们必须唤起学校的主体责任意识,着力提高学校依法办学的自觉性。二、督导主体与督导对象平等合作的教育督导观长期以来,我国的教育督导表现为一种居高临下的行政视察,目的在于检查和考核学校和教师工作的优劣,造成教育督导人员与学校教师的对立。借鉴国外教育督导的有益经验,我们应更新教育督导观念,确立督导主体与督导对象平等合作的教育督导观。为此,必须改革凭借等级的职位和权力进行督导的旧观念,用合—4—作意识和集体参与代替强制和命令,用权力平衡代替消极的服从;必须改革以单纯的检查监督或以奖惩为手段的旧观念,用热情的关怀和激励,内行的指导或辅导,真心实意地与被督导者共同研究探索并鼓励其自我改进、自我生长的创新精神。教育督导的过程应该是协调合作的过程。督导工作只有发动督导对象积极参与,鼓励他们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才能保证教育督导工作的客观性和结论的科学性、全面性,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主观随意性。督导人员必须改变传统的教育督导观念,摒弃钦差大臣式的指手画脚的做法。现代教育督导不是把督导对象置于被指责、控制的地位,不是用文件、指示、指标等对他们的工作进行简单的干预和限制,不是把督导对象作为检查、评价、调节、纠偏的主体,而是以合作意识、内行的辅导或指导对他们进行帮助和引导。这样,“督”与“被督”之间目标一致,情感相通,“督”的导向作用和“被督”的主体作用就能达到最优结合。在教育督导的过程中,督导人员要广泛听取督导对象的意见,坦率真诚地与其交换意见,允许不同观点的争鸣,允许不同意见的争论。只有这样,才能增强“认同”感,激发自觉参与心理,使整个督导过程成为共同探讨教育思想、教育方针、培养目标和教学方法的过程,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三、“督政”与“督学”兼顾的教育督导观自从教育督导制度建立以来,在教育督导的实践中,就始终—5—存在着如何处理“督政”与“督学”之间的关系的问题。发达国家的教育法制建设相对完善,政府在教育发展中的责任与义务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教育督导的任务主要是侧重于对学校工作的督导,即以“督学”为主。近年来,我国虽然不断加强教育法制建设,也取得了明显的进步,但是教育法制建设的任务依然任重道远。在这种状态下,必须确立“督政”与“督学”兼顾的教育督导观,教育督导工作的侧重点应包括“督政”和“督学”两大方面。所谓“督政”,即监督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工作职责,依法行政;所谓“督学”,即对所属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推动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就我国而言,“督政”一直是教育督导工作的首要任务,无论是历次专项督导检查,还是“两基”评估验收,都是主要围绕“督政”进行的。根据《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的规定,结合我国的实际,不仅“两基”主要是政府行为,“两全”目标的落实、素质教育的实施,也首先要依靠政府。因此,不仅在对执行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中应以“督政”为主,在落实“两全”的督导工作和其他教育的督导工作中也要重视“督政”工作。但是,一个政府是否有效地发展了教育,还要具体地考察学校教育是否真正得到了发展,办学条件是否得到了真正改善,教师队伍建设是否得到了加强,教育法规是否得到了贯彻落实。正是基于这种现实,在教育督导的实践中,“督政”与“督学”不能相互代替,更不能厚此薄彼,而应把两者紧密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才—6—能达到教育督导的真正目的。四、教育督导队伍专业化的教育督导观教育督导人员是教育督导机构中具有督导职位和督导专业知识与技能,代表国家教育督导部门行使教育督导职权的行政人员,教育督导队伍建设状况直接关系到教育督导的质量和实际效果。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实现教育督导队伍的专业化,势在必行。(一)建立教育督导资格证书制度,严把教育督导人员入口关教育督导资格证书制度的建立是教育督导队伍专业化的必备条件,而教育督导资格证书制度在我国几乎还是空白。因此,必须尽快建立我国教育督导资格证书制度,对教育督导人员的任职条件、获得资格的程序、资格获得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取消其资格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这是建立专业化教育督导队伍的基础和前提。(二)形成教育督导人员专业意识,加强教育督导人员自身建设教育督导人员应对自身从事的督导工作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形成专业意识和敬业精神,以主人翁的态度提高自身专业素质,进而促进教育督导队伍的整体建设。—7—(三)建立有效培训机制,重视教育督导人员培训工作在培训方式方面,既可以与高等院校合作培训,也可以在就近的培训机构培训,还可以实行“当地为主”的培训方式。在培训内容方面,应区分不同从业人员的需求,提供相应的教育基本理论、教育督导理论、教育管理理论、教育政策与法规、教育督导技术与方法等方面的帮助。在培训时间的安排方面,应结合工作实践开展广泛的短期培训和研修班,鼓励教育督导人员形成边工作边学习、积极自学的习惯,使“工作-学习-研修”一体化,形成良好的学习机制。参考文献[1]李帅军,穆岚.教育督导的理论与实践,北京:中国档案出版社,2003.[2]黄威.现代教育督导引论.广州: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3]李索敏.教育督导学石家庄:河北大学出版社,1996.4]顾明远.外国教育督导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