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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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三章信贷对象与基本条件•第四章信贷业务种类•第五章贷款金额、期限与利率•第六章客户评级授信管理•第七章信贷业务操作流程•第八章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与不良信贷资产管理•第九章信贷人员与信贷档案管理•第十章其他规定•第十一章违约及处理•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度制定的依据•第二条制度的地位•第三条贷款人与借款人定义•第四条信贷业务的原则•第五条社员优先、三农优先原则•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第一条制度制定的依据•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以及《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制度的地位•本制度是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办理各项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制度,是制定各类信贷业务制度的基本依据。第三条贷款人与借款人定义•贷款人系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分支机构批准的四川省内有权经营信贷业务的各级农村信用社。•借款人系指在上述贷款人处获得贷款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第四条信贷业务的原则•全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经营必须坚持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相统一的原则,坚持审慎合规经营的原则和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第五条社员优先、三农优先原则•坚持为农民、农业、农村和县域经济发展的服务宗旨•在同等条件下,要体现本社社员(股东)贷款优先、“三农”贷款优先的原则。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七条信贷管理组织体系•第八条审贷分离•第九条信贷审查专员制度•第十条尽职管理制度第七条信贷管理组织体系•(一)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市州办事处(联社)建立风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险管会),负责监督管理信贷业务。–监督管理以风险提示为主。风险提示不改变法人机构的信贷决策权利和责任。第七条信贷管理组织体系•(二)县级联社建立信贷审批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负责独立经营决策和管理信贷业务。–县级联社理事长对贷审会决策通过的信贷业务,可行使“一票否决”权利。第七条信贷管理组织体系•(三)县级联社分支机构建立信贷审批小组(以下简称贷审小组),负责在授权范围内经营管理信贷业务。第七条信贷管理组织体系•(四)信贷岗位–农村信用社应设立受理岗、调查岗、审查岗、审批岗、放款岗、贷后检查岗、风险管理岗、资产保全岗、尽职调查岗、档案管理岗等信贷岗位。第八条审贷分离•实行审贷分离制度。–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受理、调查、审查、审批、发放、贷后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进行分解,由不同部门(岗位)承担,实现相互制约和相互支持。审贷分离•(一)客户部门主要负责信贷业务的受理(营销)、调查评价、项目评估、信用等级初评、授信额度测算、放款和贷后管理等工作。–有条件的县级联社可分设公司类客户部门和个人客户部门。审贷分离•(二)信贷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信贷业务审查、信用评级审查、授信额度审查、风险管理、资产保全、法律事务、信贷检查等工作。第九条信贷审查专员制度•实行信贷审查专员制度–信贷审查专员负责对拟提交贷审会决策的各项信贷业务进行独立审查,有效识别和充分揭示风险,提出是否同意支持的意见和防范控制风险的措施。信贷审查专员由省联社统一管理。第十条尽职管理制度•实行尽职管理制度。–在信贷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各岗位信贷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实行尽职免责、失职问责制度。第三章信贷对象与基本条件•第十一条信贷对象•第十二条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信贷业务基本条件•第十三条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信贷业务基本条件•第十四条农村信用社不予受理的信贷对象第十一条信贷对象(一)在农村信用社服务辖区内有固定住所或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然人;•(二)在农村信用社服务辖区内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第十二条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信贷业务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原则上不超过60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有效的身份证件;•(二)有正当的职业和合法的经济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从事经营活动合规合法,自愿接受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监督与检查;•(四)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应提供符合规定的担保;(五)无不良信用记录;•六)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信贷业务基本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环保政策和发展规划的要求,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合规、合法;•(二)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颁发并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特殊行业还须持有有权机关核发的从业许可证,并在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证》;•(三)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年检合格的《贷款卡》以及质量监督部门颁发并经年检合格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信贷业务基本条件•(四)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五)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资本金和资产负债率;•(六)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贷款必须符合公司章程,且具有董事(股东)会授权或决议;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信贷业务基本条件•(七)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结欠贷款本息已清偿或落实了贷款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八)对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应按规定提供担保;申请票据贴现必须持有真实、合法、有效的有关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合同,以及能够证明票据项下的交易确已履行的凭证;•(九)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农村信用社不予受理的信贷对象•(一)不具备贷款主体资格和基本条件的;•(二)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三年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的;•(三)向农村信用社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表的;•(四)违反国家规定骗取、套取贷款、用借贷等行为牟取非法利益的•(五)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汇贷款的;•(六)违反国家规定用信贷资金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或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的;•(七)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或严重有损于社会公益和道德的产品或项目的•(八)项目建设或生产经营未取得土地、环保、规划、安检等有权部门批准的;•(九)在进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落实原有债务或未按有关规定对其清偿债务提供足额担保的•(十)在征信系统内有不良信用记录或对金融机构有恶意拖欠贷款行为的,被列入黑名单的•(十一)有其它严重违法或危害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安全行为的。第四章信贷业务种类•表内和表外信贷业务分类•按性质和用途分类•按对象分类•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按贷款方式分类:信用和担保贷款•按组织形式分类•按资金来源划分第十五条表内和表外信贷业务分类•信贷业务按会计核算的归属分为表内和表外信贷业务–表内信贷业务包括贷款、商业汇票贴现等;–表外信贷业务包括承兑、保证、信用证等。第十六条按性质和用途分类•信贷业务按性质和用途分为固定资产贷款(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农业、工商业、服务业、建筑业等)、循环额度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保证、承兑等信贷品种。第十七条按对象分类•信贷业务按对象分为公司类信贷业务和个人贷款业务第十八条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一)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贷款•(二)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三)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贷款第十九条按贷款方式分类•贷款按方式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第十九条按贷款方式分类•(一)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二)保证贷款,是指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而发放的贷款。农村信用社只发放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贷款。•。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一般保證責任,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只有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並且在強制執行其財產後仍不能清償債務的情況下,方可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連帶保證責任,保證人與債務人處於同一順序,只要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債權人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人首先履行債務•办理保证贷款,应综合保证人的资产规模、所有者权益、信用等级、现金流量、信誉状况、发展前景和已为他人提供担保余额等因素,合理确定保证额度。第十九条按贷款方式分类•(三)抵押贷款,是指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依法可抵押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四)质押贷款,是指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依法可设定质押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押物发放的贷款。第十九条按贷款方式分类•办理抵(质)押贷款,应当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贷款期限、贷款风险度,抵(质)押物所处位置、使用年限、折旧程度、功能状况、估价可信度、变现能力、变现时的价格变动、变现费税等因素,合理确定不同种类抵(质)物的抵(质)押率第二十条按组织形式分类•贷款按组织形式分为普通贷款、社团贷款和银团贷款。第二十一条按资金来源划分•贷款按资金来源分为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第五章贷款金额、期限与利率•第二十二条贷款金额•第二十三条贷款期限•第二十四条利率与费率第二十二条贷款金额•贷款金额根据客户的资金需求情况、偿还能力和农村信用社的资金供求能力确定。第二十三条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应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农村信用社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协商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15年,超过10年应当报当地监管部门备案(个人按揭贷款除外)。第二十三条贷款期限•贷款展期是指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时,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延长原借款合同确定的贷款期限的行为。•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第二十四条利率与费率•(一)贷款利率、银行承兑汇票和保证业务费率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二)经借、贷双方协商确定的贷款利率,必须在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上载明。第二十四条利率与费率•(三)展期贷款利率按签订展期合同之日的农村信用社同档次贷款挂牌利率执行。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则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利息。逾期和挤占挪用贷款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计收利息。第二十四条利率与费率•(四)除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五)农村信用社要严格执行结算制度的相关规定,按期计收利息。各类贷款利息均按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农村信用社应逐步推行利率市场化。•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比例范围内,制定贷款定价模型与指引,建立科学、规范的定价认定程序。第六章客户评级授信管理•第二十五条信贷业务办理的原则•第二十六条客户信用评级的内容与等级划分•第二十七条统一授信管理•第二十八条信用等级评定的有效期第二十五条信贷业务办理的原则•办理信贷业务原则上应遵循“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原则。•低风险信贷业务可以不对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和统一授信。第二十六条客户信用评级•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农村信用社授信管理的基础工作。•评定内容主要包括经济实力、偿债能力、经营能力、经营效益、基本素质、信用记录和发展前景等因素。客户信用评级•大中型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级、AA级(AA+、AA、AA-)、A级(A+、A、A-)、BBB级、BB级、B级共10个等级;•小型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A-、A+、A、A-、BBB、BB、B共8个等级;•镇个人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BB、BB、B、C共7个等级;•农户信用等级分为优秀、较好、一般3个等级。第二十七条统一授信管理•根据应授信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对客户实施统一授信。•统一授信是指通过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统一控制客户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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