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码:1“法缘博客”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教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号】农科教发[2009]8号【颁布部门】农业部【颁布时间】2009-08-14【实施时间】2009-08-14【时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局、委),湖南省农村工作办公室,黑龙江、广东、海南、云南省农垦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适应现阶段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教学工作需要,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我部制定了《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教学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各级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参照执行。 附件: 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教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农村实用人才培养需要,加强农业广播电视学校(以下简称农广校)教学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管理是学校管理工作的核心内容,是保证教学质量的关键环节,是推进学校发展的重要措施,教学管理要坚持科学、规范、严谨的原则。当前页码:2“法缘博客”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第三条教学管理包括制定教育教学管理规章制度,专业建设,制定教学计划;选聘教师,组织教学和安排教学进程;对学员学习进行管理;开展教学指导、检查、监督和评估;组织教学管理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组织教学经验交流和国际交流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等专业教育和中专后继续教育的教学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教学组织为五个级别。即中央级、省(区、市)级、地(市、州)级、县(区、市)级和乡镇(村、站)教学班。 第六条教学组织管理实行逐级负责分层管理原则。 第七条教学管理接受同级及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指导。 第三章管理分工 第八条中央农广校教学管理 1.制定农广校体系教学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对农广校体系教学进行指导和服务。 2.设置全国统开专业,建设统开课程;编制指导性教学计划,制定教学辅导大纲;组织编写文字教材和自学辅导材料;制作配套的声像教材和教学课件;建设试题库,负责中央农广校统考课程考试命题。 3.统筹农广校体系专兼职教师及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开展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教学经验交流和国际交流等活动。当前页码:3“法缘博客”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4.组织农广校体系的教学检查与督导。 5.搭建现代农业远程教育培训平台,为教师和学员学习提供服务。 第九条省级农广校教学管理 1.制定省级农广校的教学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接受上级农广校的指导与检查,对下级农广校教学进行指导和服务。 2.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选择开设全国统开专业,自主开设地区性专业;制定教学计划;组织选订中央农广校编写和制作的媒体教材;组织编写和制作地区性文字教材、自学辅导材料及配套的声像教材和教学课件;负责省级农广校统考课程考试命题。 3.组织下级农广校教学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开展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教学经验交流和国际交流等活动。 4.组织开展下级农广校的教学检查与督导。 5.搭建地区性现代农业远程教育培训平台,为本地区教师和学员提供服务。 第十条地级分校教学管理 1.执行上级农广校的教学管理制度,落实教学环节。 2.接受上级农广校的指导与检查,指导、检查和督导县级分校教学管理工作。 3.组织县级分校教学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总结交流教学经验,并及时反馈信息,搭建县级分校和上级农广校的信息联系平台。当前页码:4“法缘博客”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第十一条县级分校教学管理 1.执行上级农广校的有关教学管理规定,制定本校的教学管理细则。 2.接受上级农广校的指导与检查,实施教学计划,落实教学环节,确保教学质量。 3.负责组织学员参加生产实践活动,强化技能教学。 4.负责组建乡镇(村、站)教学班,配备班主任和辅导教师。 5.开展教学自查和自评。 第十二条乡镇(村、站)教学班教学管理 1.负责挂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张榜公示。 2.执行县级分校的教学安排,做好教学班日常管理工作。 3.执行教学计划,落实自学、收视、网上学习、面授辅导、作业、实验实习、考试考核等教学环节,确保教学质量。 4.结合当地生产实际,开展实践教学活动。 第四章专业设置 第十三条专业设置分成全国统开专业和地区性自开专业两大类。全国统开专业突出通用性和导向性,地区性自开专业突出区域性和针对性。 第十四条全国统开中等专业参照教育部专业目录设置,报农业部科教司审定。地区性自开专业由省级农广校负责,参照省教育厅专业目录设置,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央农广校备案。当前页码:5“法缘博客”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第十五条中专后继续教育原则上不设地区性专业,特殊情况由省级农广校提出申请,经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中央农广校审批。 第五章教学计划 第十六条教学计划是组织教育教学活动的规范性教学文件,是农广校体系开展教学活动的依据。 第十七条根据农村实用人才培养需要,教学计划对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实验实习、学时分配、学分和考试考核等教学环节做出总体安排,对教学实施提出总体要求。 第十八条中央农广校负责制定全国统开中等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和中专后继续教育教学计划。省级农广校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实施性教学计划,报中央农广校备案。省级农广校执行中央农广校制定的中专后继续教育教学计划。 第十九条省级农广校负责制定地区性中等专业教学计划。 第六章学制学时 第二十条中等专业实行学期制和学分制两种学制,学期制2年至3年,学分制2年至6年。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以3年为主,省级农广校可根据当地情况与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学制。学分制要求修满学分准予毕业,学生在学习期间可以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中专后继续教育实行学期制,学制2年。 第二十一条中等专业学习总学时数不少于2100学时(70学分),理论与实践教学比例为6:4或5:5。中专后继续教育总学时数不少于2200学时。 第二十二条采用的学制方式.修业年限由省级农广校自主确定,但课程设置.教材使用和教学学时必须符合中央农广校和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当前页码:6“法缘博客”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第二十三条非全日制学员应以自学为主,辅助以远程教育和面授辅导相结合。面授辅导原则上每周一次,辅导时间可根据农时季节和课程内容适当调整,相对集中,辅导时间每学年不少于30天,应有辅导教学记录。 第七章教学辅导大纲.教材与辅导材料 第二十四条教学辅导大纲包括课程说明,教学内容与要求,重难点,教学、辅导、自学提示和实验实习等内容,是辅导教师实施课程辅导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课程应有文字教材和配套的声像教材,有条件的应配备教学课件。教材内容和编写方式应符合农村实用人才培养要求,具有先进性.科学性.适用性.针对性,并做到通俗易懂和图文并茂。 第二十六条全国统开专业课程使用由中央农广校编写或选定教材;地区性自开专业课程使用省级农广校编写或选定的教材。 第二十七条教学辅导材料(自测题)是根据教材内容为方便学员自学而编写的练习题,为学员自学提供服务。原则上统考课程都应配有教学辅导材料。 第八章教师管理 第二十八条教师包括专职教师和兼职教师。专职教师是指农广校编制内的教学管理人员;兼职教师是指根据教学需要在社会上聘任的教学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兼职教师应按照师生比例配置。应建设与招生人数相匹配的兼职教师管理队伍,兼职教师管理参见中央农广校制定的《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建立健全教师管理制度,定期对教师教学工作进行考核,督促教师落实教学环节,完成教学任务。当前页码:7“法缘博客”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第三十一条建立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的制度,原则上保证教师每年参加1-2次专业教育和培训,每2年参加不少于2周的继续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二条创造条件,鼓励教师参加生产实践,进村入户为农业生产一线服务,建设一支既有理论知识、又有实践和指导能力的“双师型”师资队伍。 第九章学员管理 第三十三条建立健全学员管理制度,严格学员管理,落实自学、收视、网上学习、面授辅导、笔记作业、课前预习、课后复习和考试考核的学习环节,培养良好学风。 第三十四条重视生产实践教学环节,规范实践教学考试考核办法,鼓励学员主动参与生产实践,明确记录实践教学过程。支持和鼓励学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获取岗位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五条设置集中学习、实验、实习的场所,建立学员学习检查制度。 第三十六条建立学员学籍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电子化注册和管理。中专后继续教育要求如实填报《录取学员审批表》、《录取学员统计表》、《学员册》、《毕业学员登记表》、《毕业学员统计表》和《学籍册》,建立健全学员学籍档案。 第十章考核发证 第三十七条考核实行考试和考查相结合。 第三十八条中等专业教育考试分为中央农广校统考和省级农广校统考。 第三十九条统考由理论分值和技能分值组成,理论分值以卷面分值统计,技能分值以技能鉴定和平时成绩评估确定。理论分值与技能分值以60:40或当前页码:8“法缘博客”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50比例为宜。理论卷面分值分别由中央农广校和省级农广校负责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标准。中专后继续教育中央农广校统考课程由中央农广校命题并制作试卷,省级农广校统考课程由省级农广校命题并制作试卷。 第四十条考查通过实验实习报告、生产实践论文等对学员考核,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第四十一条学生毕业实习要有指导教师,完成毕业实习报告,由指导教师根据学员实习报告和表现评定成绩。 第四十二条考核全部合格后,中等专业教育由省级农广校颁发经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验印的中专毕业证书。中专后继续教育由中央农广校颁发相当于大学专科同等学力层次的中专后继续教育毕业证书。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央农广校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教学管理暂行办法》(农教字[1991]第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