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药管理条例修订新进展2内容修订思路修订进展修订内容一、修订思路基本考虑:保障消费安全和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相结合总结实践经验和借鉴国际经验相结合严格监管和强化服务相结合4一、修订思路维持现有格局注重分工协作强化责任落实实现可溯管理加大处罚力度保障质量安全5二、修订进展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已完成:汇总收集行业信息对核心问题调研考察国外农药管理情况三次征求各部门及地方政府意见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商二、修订进展近期主要工作:进一步协调分歧组织专家论证提交国务院常务会审议拟定配套规章编写《条例释议》7三、修订内容主要变化:取消临时登记设立经营许可建立药害鉴定实施召回制度明确禁业规定8修订的主要内容登记管理生产管理经营管理使用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9一是取消农药临时登记制度。生产企业经登记试验后,应当申请正式登记,保障农产品质量和环境安全。登记管理10登记管理二是完善变更登记---改变农药登记使用范围、方法或者剂量的;---改变农药有效成分以外组成成分的;---向中国出口的农药原产地发生变化的;----委托其他企业加工或分装的;---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农药生产企业因合并、分立等原因办理变更农药登记证的企业名称11登记管理三是强化政务公开。明确应当公布农药登记的下列内容:---农药登记证核发、续展;---农药登记证的变更情况;---农药登记核准的产品标签---农药登记的产品质量标准及其检验方法等信息。12生产管理一是将取得农药登记作为颁发生产许可的前置条件。二是维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部门”的表述。13生产管理三是细化农药标签管理---以中文标注农药登记核准的内容;---不得擅自改变经核准的标签内容,不得标注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标签标注的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名称及其含量、毒性标识应当清晰醒目。---农药包装过小,应当同时附具说明书;---农药标签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14经营管理一是建立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不指定经营单位类型---强化人员素质:拥有农业生产和农药相关知识,熟悉所经营农药的相关知识和国家关于禁用、限制使用农药的有关管理规定和当地农业生产、病虫害发生及防治情况,能够正确说明所经营农药的使用范围、方法、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经营管理一是建立农药经营许可制度---细化场所条件要求:生活区、营业场所、仓储场所相互分离;营业场所、仓储场所远离饮用水水源,不得同时存放食品、饮料、饲料、种子或日常生活用品等存放区域,并配备与所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与相应的管理制度;---先有经营许可证,后有营业执照16经营管理二是对限制使用农药实行布局规划---定义:主要指杀鼠剂、高毒剧毒农药,以及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存在较大潜在危害风险,在生产、经营和使用过程中具有较高技术要求的农药。---布局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强化与当地农业生产的衔接。---公布《限制使用农药目录》限制使用农药经营布局规划哪些农药在全省或部分市场禁止使用;对全省均可使用的,---各地经营店的具体位置---各地经营者的数量限制如何公正、公平地确定经营者对已退出的如何产生新的经营者18经营管理三是完善农药经营台账管理---验明供货商和经营者的资格;---建立购销台帐;---保存台帐二年;---限制使用农药:详细记录购买的品种、数量、用途及购买者相关信息;---农药经营者不得分装、加工农药,不得向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销售未包装或者未附具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全的农药。19经营管理四是规范农药运输管理---托运人查验证件:农药登记证和产品质量合格证等证件---承运人查验证件、保存运输记录20经营管理五是明确农药进出境监管---报关应当提供农药登记证明---授权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农药进出境管理规定21经营管理六是协调农药与危化品管理---农药管理与危化品管理并存,互不替代---两者管理重点不同:农药经营许可考核经营者指导农民科学选购、合理使用农药的能力;危化品经营许可考核经营场所及周边的安全---条例中不体现危险品管理规定---规定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制定部门22使用管理一是支持专业化使用鼓励农药生产经营者、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农民提供农药使用等技术服务。鼓励由从事专业化病虫害防治的农业服务组织统一使用限制使用农药。使用管理二是健全培训制度:---农业部门:培训经营者、使用者,提高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安全使用水平。---生产企业:培训经营者,确保农药经营者正确掌握使用要求;---经营者:培训使用者,帮助使用者正确掌握使用要求。24使用管理三是明确农药使用调查制度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调查统计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的购买、贮存和使用情况,作为指导农民轮换使用的依据。25使用管理四是实施农药减量行动---通过推广生物防治等措施,逐步减少剧毒、高毒农药的使用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组织实施农药减量计划;对实施农药减量计划,自愿减少农药使用量的农药使用者,给予补助和扶持,其生产的农产品符合相应质量安全标准的,依法予以认证、认可。---指导农药使用者有计划地轮换使用农药,减缓抗药性,提高防治效果。26使用管理五是明确农药废弃物管理---使用者应当妥善收集使用剩余的农药和农药包装等废弃物;---农药生产企业、经营者做好农药废弃物的回收工作,按规定集中处理。---农药废弃物回收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27使用管理五是建立农药药害事故报告与鉴定制度---发生农药使用事故后,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农业部门负责农作物药害事故鉴定。28监督管理一是建立监管部门沟通协作机制;相互通报农药监督管理信息建立农药生产、经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监督管理二是授予监管部门监管手段:进入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生产、经营的农药实施现场检测;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查封有证据证明违法从事农药生产、经营的场所。但仅发现涉嫌违规的证据后才能进厂检查。30三是建立召回制度:对严重危害或者有较大风险的农药:生产企业:停止生产,通知经营者和使用者,报告主管部六,主动召回产品。经营者:停止销售,通知生产、供货和使用者,报告主管部门。使用者:停止使用,通知经营者,报告农业部门。管理者:监督或责令召回、停止生产经营。监督管理31监督管理四是建立监测和淘汰制度---省级以上农业部门对农药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和使用中发现的问题作为农药使用指导、登记再评价的依据;---对有严重危害或较大风险的,企业应当作出说明;---根据评审结果作出禁用、限制使用等决定。32监督管理五是明确查处假劣农药等处置机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集中处置---处置费用由生产企业、经营者承担;---生产、经营者不明确的,处置费用由县级以上财政列支。监督管理六是实施索赔制度:---使用者向生产企业索赔;---使用者向经营者索赔;---生产企业和经营者根据责任实行追偿。34法律责任一是明确了监管部门、药检机构和技术单位的违规责任35法律责任二是理顺了不同部门的监管职责总的原则:谁许可谁监管生产者:工业部门为主,农业部门主要对企业的产品质量和标签进行抽查,监督农药登记落实情况;经营者:农业部门为主体,工商配合运输环节:交通等运输部门、工商36法律责任三是加大处罚力度---无生产许可证生产处罚额不小于20万元;---有证生产假劣农药或责令后仍不召回的,对单位处罚额不小于10万元,同时对主管人员处罚5-10万元;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所有证照;---将未登记的农药按假农药论处;37三是加大处罚力度---被吊销许可证件的,主管和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标签严重违规,可吊销农药登记证---不执行进货查验或进销台帐管理制度情节严重的,可吊销经营许可证---被吊销农药登记证的,五年内不再受理其农药登记申请。法律责任38四是细化处罚规定根据农药管理的各个环节的规定,设定相应的罚则,提高执法的可操作性。法律责任39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