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登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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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登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与实施文登市城市规划,促进城市规划与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文登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及其它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和建筑设计应符合本规定及环保、卫生、消防、抗震、防汛等方面的规定。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第五条各类工程建设项目选址时,要充分考虑用地范围内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坡度大于25%且无需进行旧建筑物改造的地带不宜安排新建建筑物(景观、军事、通讯、市政等特殊建筑物除外)。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确需建设的,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建设。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文登市城市用地适建范围表》(见附件)执行。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七条单一类型建设用地,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建筑密度与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见附件)的规定执行。综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不同性质建设用地的分类分别执行。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第八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2公顷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建筑密度与容积率控制指标表》的规定适当调整。第九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公顷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经确定的,应按规划的标准执行;尚未确定的,应按《建筑密度与容积率控制指标表》的规定执行。第十条未列入《建筑密度与容积率控制指标表》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托幼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第十二条工业项目建设应本着节约使用土地的原则,合理确定用地强度,对符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按多层工业厂房建设。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第十三条建设用地为公众提供永久性开放空间,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20%。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下表和本章的规定确定。核定容积率(FA)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公用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平方米)FA21.02≤FA31.53≤FA52.0第四章建筑设计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依照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及批准的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设计。第十五条建筑设计应当利用地形,做好竖向设计。室外工程、建筑小品、绿化、夜景灯光亮化等环境设计应当与建筑设计同时报批。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和居住区等,应当按照规定同步设计相应的停车场(库)。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应当预留相应的停车位。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机动车停车位指标应不低于下表规定:类别单位指标(小型汽车)01住宅高档住宅车位/户1.0—1.590平方米以上中低价位商品房车位/户0.8—1.090平方米以下中低价位商品房车位/户0.8经济适用房车位/户0.5—0.8廉租房车位/户0.3—0.502行政办公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603博物图书展览馆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504文化娱乐中心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1.005大型体育中心车位/100座3.006剧场影院礼堂车位/100座3.007中小型体育场车位/100座2.008大中专院校车位/100学生3.009中小学、幼儿园车位/100学生1.510医院车位/100平方米诊断面积1.011疗养院(中心)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412商场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5—0.613饭(酒)店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1.514高中档宾馆车位/客房0.315火车站车位/高峰日百人1.516客运港(站)车位/高峰日百人1.517货运港(站)车位/100辆标准车1518旅游区(浴场)车位/1公顷游览面积5.019公园车位/1公顷游览面积3.020工业厂房仓储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2综合建筑的停车位指标,按上表所列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分项累计计算。非机动车的停车位指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具体情况核定。新建建筑采用立体机械式停车库的,停车位指标按上表规定上浮50%计算。第十七条机动车停车位控制指标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按下表换算:机动车停车位面积应当符合下列控制标准:(一)小型汽车露天停车场为25—30平方米/车位;(二)小型汽车室内停车库为30—35平方米/车位;(三)小型汽车路边停车带为16—20平方米/车位;(四)小型汽车地下停车库为40—50平方米/车位。第十八条车库宜设置在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以提高地下空间利用率。地下车库可与人防设施结合设置。居住区地面停车率不宜大于10%(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除外),商业设施停车率不宜小于20%。居住区地下停车库屋面覆土深度不应低于1.5米。在居住区集中公共绿地下设置地下停车库时,屋面覆土深度不应低于2.5米。第十九条高层居住区应设置楼、库一体的全通式地下停车库,住宅楼电梯应通至地下停车库内,居住区内应人车分流。非高层居住区宜设置楼、库一体的全通式地下停车库,住宅楼楼梯宜通至地下停车库内。当设置楼、库分离的地下停车库时,应先建设或同步建设地下停车库,并与住宅楼同时交付使用。第二十条建筑周围需要分界的,应采用绿篱或通透围墙隔离,高度不得超过1.7米,不得砌筑实体围墙。第二十一条沿城市道路两侧的重要公共建筑应考虑光亮工程设置。第二十二条建筑需改建、扩建的,原设计单位和具有资质的工程质量鉴定部门应出具对原有建筑结构的安全鉴定书,并应符合城市规划对该地段的技术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第二十三条建筑外墙宜采用高档、耐久外装材料。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外墙宜采用高档面砖或石材等外装材料,底层裙房外墙应采用干挂石材等外装材料。第二十四条单体建筑设计方案报审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按国家统一基准测绘的附有现状地形地物的1:500建筑总平面图。表示范围包括新建工程用地界线以外至少50米。表示内容包括单体平面设计尺寸、建筑坐标、层数、建筑间距、建筑后退距离、主要出入口方位、场地竖向设计、停车场设计、室外建筑小品、绿化、环境工程以及各类配套基础设施等。(二)注明尺寸的建筑各层平面图。(三)建筑各个立面图(须注明装饰材料、色彩及霓虹灯装饰、广告牌、空调搁板、信报箱位置等)。(四)建筑的主要剖面图。(五)方案设计说明书。(六)方案效果图。(七)整套方案CAD光盘1张。第五章建筑间距第二十五条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相关设计规范以及日照、通风、景观、消防、防震、视觉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第二十六条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大寒日不少于3小时的有效日照,旧区改造执行此标准确有困难的,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1小时的有效日照。老年人居住建筑居住空间、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教室(以下统称生活居住特征建筑),应获得冬至日不少于2小时(托幼建筑主要生活用房为3小时)的有效日照。非高层建筑遮挡生活居住特征建筑日照时,建筑间距应同时符合日照间距系数和日照分析软件测算要求。生活居住特征建筑间距应满足上述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一)非高层建筑遮挡住宅日照且正南向平行布置时,日照间距系数为1.55;遮挡其他生活居住特征建筑日照且正南向平行布置时,日照间距系数为1.8。非正南向平行布置时,根据朝向与正南向的不同夹角,正面间距按国家标准GB50180-93第5.0.2.2款执行。(二)非高层建筑遮挡生活居住特征建筑日照且垂直布置时,遮挡建筑山墙宽度小于或等于12米的,正面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0倍;大于12米的,正面间距按平行布置控制。(三)非高层建筑遮挡生活居住特征建筑日照且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45度的,最小正面间距按平行布置控制;大于45度的,按垂直布置控制。(四)生活居住特征建筑正面间距不小于16米。(五)非高层建筑与非高层生活居住特征建筑之间侧面间距不小于6米;侧面皆有窗户的,不小于8米(工业建筑不小于10米)。第二十七条其他非高层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消防、景观等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一)其他非高层建筑之间平行布置时,正面间距不小于较低一侧建筑高度的1.0倍,且不小于10米。垂直布置时,建筑山墙宽度小于或等于12米的,正面间距不小于10米;大于12米的,按平行布置控制。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45度的,最小正面间距按平行布置控制;大于45度的,按垂直布置控制。(二)其他非高层建筑之间侧面间距不小于6米(工业建筑不小于10米)。(三)其他非高层建筑不遮挡生活居住特征建筑日照时,正面间距按本条第(一)项控制,且不小于16米。第二十八条高层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消防,景观等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当遮挡生活居住特征建筑日照时,应同时符合日照分析软件测算要求):(一)高层建筑之间平行布置时,正面间距不小于36米。垂直布置时,建筑山墙宽度小于或等于16米的,正面间距不小于24米;大于16米的,按平行布置控制。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45度的,最小正面间距按平行布置控制;大于45度的,按垂直布置控制。(二)高层建筑与其他建筑之间侧面间距不小于13米。(三)高层建筑与非高层建筑(皆非生活居住特征建筑)平行布置时,正面间距不小于非高层建筑高度的1.0倍,且不小于13米。垂直布置时,建筑山墙宽度小于或等于12米的,正面间距不小于13米;大于12米的,按平行布置控制。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45度的,最小正面间距按平行布置控制;夹角大于45度的,按垂直布置控制。(四)高层建筑遮挡非高层生活居住特征建筑日照时,正面间距按本条第(一)项控制;不遮挡日照时,正面间距按本条第(三)项控制,且不小于16米。(五)高层住宅建筑应与其相互影响的周边地区统一规划,并通过日照计算分析合理确定建筑间距,保证高层住宅建筑之间及受其影响的周边建筑的有效日照时间符合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六)高层住宅建筑含有非住宅用房的,从其最低住宅层计算间距。第二十九条遮挡建筑的背面有两处以上凸出部位(阳台顶板、雨棚与房屋檐口齐平的凸出物),宽度之和超过14米且超过该建筑总长的1/3时,应当以该凸出部位外缘为准测量间距。第六章建筑退让第三十条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山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日照、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并符合本章规定。建筑沿地界四周布置的,距地界应有一定间距,与地界以外建筑物的间距,按双方建筑的不同性质和规划及有关规定的要求,由双方合理分担。建筑退让指标分为后退用地红线和后退城市道路红线两种。第三十一条沿建设用地边界布置的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当界外是待建设用地时,建筑离界距离根据界外用地规划情况,按照第五章确定的建筑间距一半预留,且不小于5米。(二)当界外是已建保留建筑时,建筑离界距离除符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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