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四)出厂检验制度单位:年月日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2009年第119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反映。特此公告。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目录1.出厂检验明细………………………………………………………………………………..1~22.检验设备设施必备明细……………………………………………………………………..3~43.比对检验明细………………………………………………………………………………..5~64.检验员资质证书(附件)5.委托检验合同(附件)1出厂检验明细2出厂检验明细(2010)年度序号产品名称规格数量(kg)生产日期/批号执行标准检验结论检验人员检验时间检验报告编号留样量(kg)出厂检验方式1蛋糕200g/袋2002010.4.12GB/T20977合格XXX2010.4.12201004121自行√委托□自行□委托□自行□委托□自行□委托□自行□委托□自行□委托□自行□委托□自行□委托□(注:1、“批号”项可以填生产日期;2、如是委托检验需附有委托检验合同;3、所有产品需批批检验,严格落实相关记录;4、企业必须建立出厂食品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3检验设备设施必备明细4检验设备设施必备明细(2010)年度序号检验设备检定截止日期主要检验试剂有效截止日期检验员签字备注1培养箱2011.3.2培养基2010.9.20XXX革兰氏染液2010.6.20XXXX(注:检验人员必须持有检验员资格证书)5比对检验明细6比对检验明细(2010)年度序号产品名称机构检验结论自行检验结论比对时间比对结果原因分析及改进措施备注1蛋糕(同批次)合格不合格2010.4.10不一致微生物超标,检验员的操作方式有待改进(注:“比对结果”项填写“一致”或者“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