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一、出口单位登记及核销人员管理项目主要法规依据审核材料审核原则注意事项出口单位登记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3、其他相关文件规定。1、出口单位介绍信、备案登记申请书;2、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及复印件;3、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4、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正本及复印件;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2、所有提供的复印件均要求加盖单位公章;3、外汇局对出口单位提供的材料审核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建立电子档案信息。1、企业电子档案信息发生变更时,应要求其在工商、海关等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一个月内,持变更通知,到外汇局办理备案和电子口岸相关信息的变更手续;2、出口单位因经营期满或因故导致经营终止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资格,应在一个月内,持相关部门的有关文件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和注销电子口岸IC卡权限手续。出口单位核销员登记“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企业操作员IC卡及规定的其他有效凭证。按各分局自行制定的核销员管理办法进行审批。核销员管理办法报总局备案后执行。外汇局录入员管理业务主管在“录入企业出口报告系统”中的“录入员管理”项对录入员信息况进行逐项登记。录入员发生变动,应在三日内更改录入员信息。外汇局业务员管理业务主管在“出口收汇监管系统”中的“业务员管理”项对业务员情况进行逐项登记,根据业务员的岗位设定其权限。业务员发生变动,应在三日内更改业务员信息。二、核销管理项目主要法规依据审核材料审核原则注意事项向上级局申领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3、其他相关文件规定。每半年一次书面申请使用数量。向下级局发单领单局介绍信。1、上级局业务主管在“出口收汇监管系统”中向下级局发单;2、领单局根据系统生成的记录向上级局保管员领取空白核销单;3、上级局发现发单错误,及时通知下级局,在下级局未用之前,可撤销向下级局发单。1、逐级发放,专人负责。2、空白核销单为重要凭证,领单局应做好入库、领用登记,妥善保管。向内部业务员发单1、业务主管在“出口收汇监管系统”中对本局业务员发单;2、业务员根据系统生成的记录向保管员领取空白核销单;3、对业务员离岗退回的未用核销单,业务主管应在“出口收汇监管系统”中作“核销单回笼”处理;同时将纸质单证交保管员。1、业务员应妥善保管所领核销单,对业务员遗失、报废的核销单,业务主管应及时在“出口收汇监管系统”中做内部核销单报废或遗失处理;2、业务主管应定期对核销单的领用及库存情况进行盘点,做到“账实相符”,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清查、上报。向出口单位发单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3、其他相关文件规定。1、出口单位初次领单时,应审核出口单位核销员证、“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企业操作员IC卡、出口合同复印件;2、出口单位续领单时,应审核出口单位核销员证、“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企业操作员IC卡;3、尚未办理核销员证的出口单位或特殊情况由非核销员本人领取核销单的,核销员在领取核销单时,应审核其居民身份证、单位授权证明或介绍信;4、出口单位更换核销员后,新核销员领取核销单时,应审核1、应当由核销员本人领取核销单;2、“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企业操作员IC卡与领单所需证明一致;3、出口单位在领取核销单时应办理书面签收手续;4、根据出口单位考核评定等级实行发单分类管理。1、纸质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应加盖单位名称及组织机构代码章,在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2、核销单报关使用前应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向报关地海关进行核销单的口岸备案;3、对出口收汇核销考核中的“出口收汇荣誉企业”和“出口收汇达标企业”按需发单;对“出口收汇风险企业”和“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以及其他严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出口单位实行控制发单。其居民身份证、单位授权证明或介绍信。核销单注销核销单。1、核销单发生全额退关、填错等情况的,出口单位应在三个月内到外汇局办理核销单注销手续;2、出口单位因因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资格不再经营出口业务或发生合并、分立的,应在一个月内将未使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3、外汇局在网上对核销单进行注销操作并选择对应的注销原因;4、在该笔注销数据下载并转入本地出口收汇核报系统后,与出口单位报送的纸质核销单证进行核对。1、办理注销的核销单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中的海关使用状态必须为“未用”或“退关”;2、对已注销的核销单应妥善保管。暂停/恢复对企业发放核销单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3、其他相关文件规定。1、出口单位营业执照;2、商务部取消/恢复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文件;3、出口收汇核销员证;4、出口单位要求恢复领取核销单的申请;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1、因商务部暂停其出口经营权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暂停发单的;2、外汇局在审查同意出口单位提出要求恢复领单的书面申请后,恢复对其发单。业务主管在“出口收汇监管系统”上进行“暂停/恢复企业发单”操作。核销单的禁用1、出口单位因因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资格不再经营出口业务的,凭相关的商务主管部门文件或企业报告;2、严重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等行为的,凭有关违规材料;3、其他特殊情,,况的证明材料。1、出口单位因因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资格不再经营出口业务或发生合并、分立的,或存在严重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等行为的,外汇局应对已发放未使用且未退回的核销单实施“禁用”;2、其他特殊情况,外汇局认为需要“禁用”的。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上操作三、出口收汇项目主要法规依据审核材料审核原则注意事项出口收汇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2、《出口收1、有效商业单据;2、其他证明材料。1、对于下列外汇结汇或入账后,银行可以向出口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以下简称核销专用联):1、核销专用联的格式及印模应与在所在地外汇局事先备案的样本一致。2、核销专用联应具备以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3、有关结售汇管理规定等。(1)直接从境外或境内特殊经济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2)出口货物保险或出口信用保险所得的理赔款;(3)福费廷业务项下所得外汇资金;(4)出口保理项下,银行进行无追索权融资时出口商转让的应收账款;(5)境内离岸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6)深加工结转业务项下转出方的收汇;(7)出口买方信贷项下的出口收汇;(8)打包放款或出口押汇项下收汇(须待银行收妥出口货款后);(9)以外币现钞结算的出口收汇(边境贸易和包机贸易出口业务项下出口收汇除外);(10)其他外汇局规定可以出具的。2、对于下列外汇的结汇或入账,银行不得出具核销专用联:(1)不属于第1项所列的出口收汇以及暂时无法确定为出口收汇的;(2)除第1项规定外从其他单位外汇账户或者从同一单位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划转来的外汇;(3)其他外汇局规定不得出具的。3、一次出口收汇只能出具一张核销专用联。对多次出口一次收汇的,银行应当要求出口单位提供该笔收汇所对应的核销单编号,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对于一次收汇中含预收货款和尾款的,银行需填写尾款所对应的核销单号码,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含预收货款”,待企业实际出口后到银行补填核销单号下要素:(1)经办银行的名称;(2)结汇或收账日期;(3)收款单位名称、账号;(4)实际收汇金额及币种;(5)各种扣费明细(如有)、金额及币种;(6)净结汇或入账金额及币种;(7)核销单编号;(8)涉外收入申报单编号或核销收汇专用号码;(9)“核销专用联”字样;(10)银行业务公章、业务员签章;(11)其他外汇局规定应注明的。(如:出口买方信贷项下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上要注明“出口买方信贷,境内划转”字样。)3、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为不需要办理国际收支申报且可以出具核销专用联的,银行应在核销专用联上编写核销收汇专用号码,并注明相应的收汇资金来源。核销收汇专用号码共22位,前6位为地区标识码;随后6位为银行标识码及顺序码;再后6位为该笔出口收汇的收汇日期;最后4位为该银行当日业务流水码。4、对于核销专用联上未注明涉外收入申报单号码或核销收汇专用号码的,外汇局不得凭以为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收汇核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及业务员签章。对于单笔预收货款,银行需在按规定为出口单位办理结汇或入账并确认出口单位有贸易出口(提供核销单号)后,为出口单位出具核销专用联。销手续。5、对于在结汇或入账后银行已经出具了核销专用联,出口单位需要调整账户或冲销错账的,银行应当将已经签发的核销专用联收回注销。远期收汇备案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进出口核销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4、其他相关文件规定。1、远期备案申请书;2、远期收汇出口合同或协议;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4、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报关单;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对预计收汇日期超过180天(含180天)以上的,出口单位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后60天内到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登记手续。1、办理远期收汇备案登记时,要留存合同复印件;2、出口单位应在办理远期收汇备案前进行网上交单;3、外汇局在“录入企业出口报告系统”内对该笔出口的预计收汇日期进行相应调整;4、凡未在外汇局办理远期备案的一律视为即期收汇。境外收汇过户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3、其他相关文件规定。1、境外收汇过户申请书;2、出口收汇相关协议;3、出口合同复印件;4、核销专用联;5、出口收汇核销单;6、报关单;7、外汇局要求1、专营商品、更改合同条款或经批准的总、子(分)公司关系等发生收汇单位与核销单位不一致的,允许办理;2、过户的金额应等于实际出口收汇的金额;3、按分级授权管理原则进行审核;4、由收汇方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后批准过户。1、经核准后,留存境外收汇过户申请书、出口收汇相关协议、出口合同复印件;2、在“出口收汇监管系统”中进行逐笔过户处理;3、由收汇方单位过户给核销方单位;4、外汇局在核销专用联上签注过户情况并加盖的其他材料。业务专用章。代理项下出口1、出口合同复印件;2、核销专用联;3、出口收汇核销单;4、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1、代理出口项下,应由代理方办理核销单申领、出口报关和收汇核销手续;2、若代理方和委托方均有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需将外币原币划转委托方时,银行应将所收外汇全部进入代理方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并向代理方出具核销专用联,代理方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外汇划转;3、若代理方没有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银行应将所收外汇结汇,并向代理方出具核销专用联,代理方将人民币划给委托方。四、企业报告与出口收汇核销项目主要法规依据审核材料审核原则注意事项一般贸易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3、其他相关规定。1、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2、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报关单;4、核销专用联(收取人民币的提供人民币入账凭证);5、对于以实物作投资的出口,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和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件复印件和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6、对包机贸易等形式提供核销单、报关单、购货发票(以外币现钞或个人汇款结算的需要提供)、核销专用联/外币现钞结汇水单或个人汇入汇款结汇水单/人民币入账证明;7、对政府贷款项下的一般贸易出口,提供企业的情况说明、政府部门批件、报关单等文件以及相应的进出口银行或其他银行给企业出具的人民币入账通知单或外汇入账通知单。1、应通过“出口收汇核报系统”及其他相关系统核对出口单位报告数据的真实性。如提交的核销凭证或电子数据与海关、银行传送的数据不一致或提交的审核材料不齐全,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