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政策《嘉兴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嘉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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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技政策网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9〕107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嘉兴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创业投资发展,引导创业投资企业向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第39号令)和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128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嘉兴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专门设立,旨在通过扶持商业性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引导社会资金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进行投资,是一种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投资资金。中国科技政策网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主要从事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活动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鼓励以民营资本为主注册成立创业投资公司。创业投资企业应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及《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5部委第2号令)的要求。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且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在10%以上;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以下,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上年度销售额的5%以上。第五条引导基金的设立和来源(一)市政府设立引导基金规模1亿元,首期安排4000万元。基金规模在以后年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二)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创业投资发展的实际,相应设立县(市、区)引导基金。(三)引导基金的投资分红和退出收益主要用于引导基金的滚动发展。第六条基本原则和引导方式(一)引导基金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公共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原则运作。其出资原则是参股不控股,通过股权结构的合理配置,保证创业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决策、经营的独立性和商业化运作。(二)引导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的规定,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发展政策。(三)原则上,引导基金70%用于阶段参股,20%用于跟进投资,10%用于风险补助。对同一企业或项目不重复支持。第七条引导基金的管理(一)引导基金实行封闭式运行,组建嘉兴市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在市内选定一家银行作为引导基金的托管银行,设立引导基金专户,具体负责基金保管、拨付、结算等日常工作。中国科技政策网(二)市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发资金管委会)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并对引导基金的投向以及资本运营质量进行监管,但不直接参与引导基金运作。日常具体事务由市科发资金管委会办公室负责管理。(三)建立引导基金专家委员会,负责引导基金使用项目的评估论证。专家委员会成员可从政府相关部门、科研院所、大专院校、金融、审计、企事业等单位选定,由市科技局代表科发资金管委会聘任,聘期两年。第八条引导基金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第二章阶段参股第九条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引导基金主要支持在我市发起设立的新的创业投资企业。第十条创业投资企业申请引导基金阶段参股,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且为公司制的组织形式;(二)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6000万元以上,或者出资人首期出资在3000万元以上,且全体出资人承诺在注册后3年内实收资本(或出资额)达到6000万元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三)有明确的投资领域;(四)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3名;(五)对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至少有3个,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1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10%以上;(六)管理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八)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作为发起人在本市市区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时,可以申请引导基金阶段参股。中国科技政策网第十二条市科发资金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创业投资企业阶段参股申请,并负责组织引导基金专家委员会对引导基金的支持方案进行评审。第十三条经评审通过的支持项目,应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14天)。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市科发资金管委会批准后实施。第十四条引导基金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2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引导基金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第十五条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投资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投资对象原则上应当是在嘉兴市区范围内注册设立的创业企业,投资嘉兴市范围企业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投资总额的70%;(二)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的科技型企业。但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三)对所投企业累计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注册资金的20%,且原则上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以分散投资风险;(四)投资对象不属于合伙或有限合伙企业;(五)不得投资于其他的创业投资企业。第十六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年度专项审计,加强对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督。第十七条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自投入后3年内转让的,其转让价格不得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超过3年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收益之和。第三章跟进投资第十八条跟进投资是指对创业投资企业选定投资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企业共同投资。跟进投资适用于市区范围内注册的企业。中国科技政策网年内,可以申请跟进投资。第二十条管理机构应对跟进投资项目的以下内容进行评审,并提出跟进投资的比例和金额:(一)被投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章程等材料;(二)被投资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三)被投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四)创业投资企业已批准的投资决策报告(副本);(五)创业投资企业编制的投资建议书或投资分析报告;(六)创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或其股东签订的投资意向书;(七)其他应提供的材料。第二十一条对于符合条件的跟进投资项目,管理机构在确认创业投资企业已全部出资后,按双方协议要求办理跟进投资的出资手续,并报科发资金管委会备案。第二十二条引导基金按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的30%以下比例跟进投资,每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50万元。第二十三条引导基金对单个企业只进行一次跟进投资。引导基金跟进投资所形成的股权由管理机构管理。第二十四条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委托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的,管理机构应当与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股权退出的条件、时间和违约责任等。第二十五条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一般在5年内退出。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形成的股权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前退出被投企业。第二十六条引导基金按照投资收益的50%向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支付管理费和效益奖励,剩余收益由引导基金收回。中国科技政策网第二十七条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被投企业其他股东购买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其转让价格可以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收益之和确定。同等条件下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有优先受让权。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被投企业股东之外的其他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按上述原则,以公开方式进行转让。第四章风险补助第二十八条风险补助是指引导基金对已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予以一定的补助。第二十九条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并签订3年以上(含3年)投资协议,在完成投资1年后,如果其实际生产经营效益低于当年银行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则按项目的实际投资额,对其差额部分由引导基金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该项补助为完成投资起2年内为限。第三十条创业投资企业申请风险补助,应按规定要求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项目投资的相关证明材料:(一)已投资企业汇总表,包括被投资企业名称、行业领域、组织形式、投资金额、投资时间、占股比例等;(二)已投资企业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最近1个月的会计报表(资金负债表、损益表)和资金到位证明等;(三)创业投资企业编制的投资决策报告(副本)和投资分析报告;(四)创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签订的投资意向书和出资证明;(五)创业投资企业向有管理权限部门备案的文件;(六)其他应提供的材料。第三十一条创业投资风险补助资金每年申请一次。管理机构应组织有关评审专家对风险补助申请项目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审验,并提出风险补助金额,报科发资金管委会批准后实施。中国科技政策网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三十二条科发资金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引导基金的监管与指导,按照公共性原则,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管理机构应当接受科发资金管委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管和指导并定期报告运作情况。第三十三条管理机构应于每季度末向科发资金管委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报送引导基金的资金使用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第三十四条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对管理机构进行年度业绩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第三十五条创业投资企业申请补助有弄虚作假行为的,除取消其补助金额外,还取消其自发现之日起2年内申请资助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市经贸委解释。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科技政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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