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技政策网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09〕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昆明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九年十一月九日昆明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设立和运作,加快发展我市创业投资事业,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2005〕第39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昆通〔2008〕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昆明市政府设立的政策性、引导性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增加我市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推进我市创业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引导基金存续期为10年,期满可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续期。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系指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本办法所称创业企业,系指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型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中国科技政策网的企业。第四条引导基金按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统筹兼顾,积极吸引外来资本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和引导本土社会资本设立创业投资企业。重点引导创业投资基金投向新能源、新材料、先进制造、环保节能、生物医药、旅游开发、高效农业、现代服务业等符合昆明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的领域。第二章引导基金的规模与来源第五条引导基金总规模为10亿元人民币,分期到位。其中,市级财政预算分三年共筹措5-10亿元,2009年到位资金1亿元。第六条引导基金的来源可以是:(一)市级财政投入的财政性专项资金;(二)市属各相关国有独资或控股公司的出资;(三)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以现金配套的方式出资;(四)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五)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六)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七)其他符合政策的资金。第三章引导基金的组织构架第七条昆明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引导基金的领导决策机构。管委会对市政府负责,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主任,市政府分管工业、文化、旅游、科技和农业的副市长任副主任,联系财政金融的副秘书长以及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委、市科技局、市旅游局、市农业局等政府主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第八条管委会的主要职责:(一)确定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二)审查批准引导基金章程,以及执行机构的投资管理、投资风险控制、投资退出机制和业绩考核等制度;(三)审查批准引导基金的资金筹集和投资计划等重大事项;中国科技政策网(四)负责其他重大决策事项。第九条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昆明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由联系金融办的分管副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金融办分管副主任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第十条管委会下设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对引导基金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以确保引导基金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评委会成员由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政府有关部门、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和社会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和社会专家不得少于半数;引导基金拟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人员不得作为成员参与评审。评委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投票通过的评审结果,作为管委会对拟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决策依据。第十一条昆明市企业融资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是由市金融办管理的独立事业法人,负责引导基金的管理与投资运作事务,并对外行使引导基金的权益和承担相应的义务与责任。服务中心应当监督所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按照规定的投资方向、投资比例进行投资运作,但不干预创业投资企业的日常管理。第十二条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可以由服务中心委托市属国有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代持。受托投资公司对服务中心负责,管理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认真履行股东的各项权利与义务,并受服务中心委托作好以下工作:(一)负责全面收集、整理并建立符合昆明产业政策及发展规划的项目库和拟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库;向创业投资企业推荐投资项目;在尽职调查和审慎评估的基础上,及时提出引导基金拟投资的企业与可行性方案,向服务中心推荐;(二)按时向服务中心报送引导基金投资运行情况和相应的财务报表、统计报表;(三)对引导基金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监控,保障所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按照规定的投资方向、投资比例进行投资运作;分析评价引导基金的投资效果,并负责引导基金的投资风险管理和控制,每季度向服务中心报送引导基金投资监控的分析评价报告;(四)服务中心委托或安排的其他相关事项。第十三条引导基金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和市审计局的审计。服务中心也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计中可以根据约定延伸审计所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保障引导基金运行安全。第十四条引导基金采用托管模式,服务中心选择引导基金托管银行并报管委会批准后,与托管银行签订引导基金托管协议,妥善保管基金资产。引导基金的资金需存放在受托银行的专用账户,中国科技政策网受托银行每月向服务中心报送专用账户资金运用情况。第十五条经管委会批准,服务中心从引导基金资本金总额中提取不高于1.5%且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年的资金作为年度管理费,专项用于管委会、评委会、服务中心及其委托投资公司的日常办公、人员聘用、办公设备购置、业务考察调研和学习培训、选择投资基金及项目的推广、接待、财务审计、法律咨询、资产评估等相关管理支出。管理费预决算由服务中心编审后,报管委会审批。管理费应按照高效、节俭、专用的原则使用,期末有结余的结转下年使用,并相应冲抵应提年度管理费。第四章引导基金的投资对象第十六条引导基金的投资对象为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并重点投向有明确投资方向的业绩突出、基金募集能力强、管理经验丰富的知名创业投资企业。第十七条引导基金投资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备案;(二)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出资人首期出资在1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承诺在注册后5年内出资总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三)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记录;(四)有明确的投资领域;(五)管理团队具有3年以上从业经验,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管理水平;(六)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其他有关规定。符合上述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时,引导基金可按本办法的规定参股。第十八条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投资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投资对象原则上应当是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注册设立的创业企业,投资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企业的资金不低于70%;(二)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三)投资对象应以处于初创期的企业,或需要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高新技术等重点产业领中国科技政策网域的创业企业为主,其投资比例不得低于全部投资额的50%;(四)不得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第十九条引导基金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和对创投以外的企业担保。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第五章引导基金的运行与管理第二十条引导基金投资主要采用阶段参股方式,根据运行情况报经管委会批准可采用跟进投资等方式,但跟进投资等方式的投资总额不得高于引导基金总额的20%。第二十一条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主要与社会资本共同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第二十二条阶段参股的投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20%以内,最高不超过25%,且不能成为控股股东,以确保创业投资企业的决策及经营的独立性及市场化运作。第二十三条引导基金不得干预所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日常管理,不得担任所扶持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或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不得参与投资设立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第二十四条引导基金的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在参股创业投资企业营运业绩稳定后,应在适当时机将所持有的股份退出。退出方式主要包括:股权优先转让给其他股东、公开转让股权和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到期后清算退出。第二十五条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应在《投资合作协议》中明确下列事项:(一)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二)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三)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股东共有的剩余财产首先清偿引导基金;(四)创业投资企业其他投资者与引导基金的出资应同比例到位,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未按约定的投资方向及比例投资的,引导基金有权退出;(五)创业投资企业承诺遵照我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相关管理办法进行投资运作。第二十六条引导基金采用跟进投资方式的,仅限于当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初创期企业或需要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高新技术等重点产业领域的创业企业时,引导基金可以向该创业企业投资,但不得以跟进投资之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运作业务。中国科技政策网%以下的比例跟进投资,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投资价格不高于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价格,单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且对一个项目只能进行一次跟进投资。第二十七条引导基金退出价格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和引导基金的运作要求确定。引导基金投入3年以内的,股权转让价格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3年以上(含)的,转让价格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第二十八条按照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经评委会评审通过的拟参股对象,应在管委会指定的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天。对公示无异议的,经管委会决策通过后由服务中心执行投资方案;在公示中发现问题的,引导基金不得投资。第六章引导基金的监督与考评第二十九条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和市金融办负责对引导基金实施监管与指导;按照公共性原则,对引导基金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第三十条市金融办负责牵头建立引导基金管理使用的绩效考评办法,并负责对服务中心及其委托的投资公司、托管银行的服务与工作,对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营运业绩进行考评,作为落实激励与约束机制的依据。第三十一条服务中心应通过制定引导基金章程,明确引导基金运作、决策及管理的具体程序和规定。服务中心及其委托的投资公司应于每季度末向管委会和市金融办报送引导基金投资运作、资金使用等情况,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中国科技政策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