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姥山社区环境整治修建A区围墙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书订立合同双方:发包方(甲方):姥山居委会承包方(乙方):池州市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确保我村环境整治项目按质按量如期完工,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1、工程名称:环境整治A区围墙建设2、工程内容:姥山社区A区围墙建设(长度387.5米,单价400元/米)。3、工程质量要求:合格4、合同工期:本工程合同总工期为60天。开工时间:2014年6月13日,竣工时间:2014年8月13日。5、质量保证期:按国家有关规定,工程质量保证期为360天,在此期间,乙方对工程承担保修义务。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起10天内派人修理,如不修理,甲方另行委托他人修理的,发生费用直接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6、工程总造价:人民币:壹拾伍万伍仟元整,¥155000.00元。第二条双方权利与责任1、进度计划。乙方必须按合同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对2进度的检查、监督。2、工期延误。乙方对工期延误承担责任。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可以顺延。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3.不可抗力;4.合同中约定或甲方代表同意给予顺延的其它情况。第三条质量与验收1、检查和返工。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2、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并支付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以上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检查检验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3、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在验收表上记录签字。第四条合同价款与支付1、合同价款确定。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方式确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2、工程款预付。开工后甲方向乙方预付20%工程材料款。第五条竣工与结算31、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乙方提出验收申请,由甲方组织竣工验收。并在验收日予以验收合格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修改意见整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2、竣工结算。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向甲方提出结算报告,办理竣工结算,工程价款待工程结束后三个月内付清。第六条争议、违约1、争议。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向池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起诉。2、违约。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标准的,甲方代表可通知乙方,要求乙方向甲方赔偿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提前10天通知违约方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3、安全施工。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第七条合同份数。合同正本三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方、乙方、鉴证方签字盖章后分别保存。另一份为结算附件。签字(盖章)甲方:电话:乙方:电话:合同签订日期:2014年6月13日签约地点:姥山居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