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托管业务流程2007-12-200:00:00一、在正式移交托管前,委托人应当进行如下工作:(一)组建托管企业原主要工作人员(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财务等)组成的企业留守工作,进行清点整理工作,以便受托人接管;(二)对托管企业的证照、印章及合同等进行清点整理;(三)对托管企业进行全面审计,主要是对提交的资产、负债、权益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定,制作报告;(四)对原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关停前一年内的经营责任进行评估界定;(五)对托管企业关停前半年内发生的财产转让、处置及债务偿还等行为的合理合法性进行审核界定;(六)对移交专业托管公司之前的过度性托管中的资产变动情况提供必要的合法的资产(含债权债务)处理报告及依据。(七)对托管企业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及已经审结尚未执行或未被执行的诉讼案件情况以及正在诉讼阶段案件的进展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八)对托管企业的对外担保情况作出书面说明;(九)提供托管企业关、停证明材料;(十)提供托管企业纳税情况说明。二、托管协议签订后,以移交日为基准日,由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确认向受托人移交下列财产、资料,因移交工作时间所限委托人未能及时提供的资料,应在移交后补齐:(一)所有证照、印章、财务帐册、管理文件、人事档案、业务档案、技术资料;(二)留守人员清单、资金清单(包括:银行存款、企业对外的股权)、财产清单(包括:不动产、动产、存贷、办公设备、用品等)、应收债权及对外债务清单。相应表格按统一的规范表格制作填定;(三)交接具体财产,签署交接清单;(四)移交对托管企业的审计报告、对法定代表人的评估报告、托管企业关停前半年内资产处置报告、移交至托管公司之前的过渡性托管中处置资产的情况及书面材料或合同、对外担保情况说明、纳税情况说明、在履行期内的合同情况说明、在诉讼或执行中的案件情况说明。(五)托管企业对受托人的授权委托书。三、《托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特别约定不得与本办法相冲突:(一)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的名称及住所;(二)托管标的范围、种类及状况;(三)托管当事人权利义务;(四)托管期限和托管终止;(五)托管费用;(六)法律责任;(七)其它事项。四、受托人受托后应当进行如下工作:(一)对托管企业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必要的清查核实;(二)对于没有遗留问题可以注销的企业,提交注销处置方案,经委托人、受益人同意后,按法律程序办理注销手续;(三)对于资不抵债、无法重组的企业,提交破产处置方案,经委托人、受益人同意后,按法律程序办理申请破产的手续;(四)对于可以重组、转让的企业,提交方案,经征求委托人、受益人意见后,进行重组转让;(五)对于可以盘活利用的资产,进行盘活利用。盘活利用资产所得的收益用于支付托管费用、交纳税款、清偿债务以及由受益人决定使用;(六)对于在对托管企业全面核实过程中发现的违规处置资产清偿债务、帐实不符、隐瞒资产、虚报负债、私分财产等情况,向监管部门、委托人提交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