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市土地收购储备出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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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利川市土地收购储备出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土地收购储备、出让行为,强化土地收购储备、出让资金的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财综字〔2007〕277号)、财政部《国有土地出让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综字〔1996〕1号)以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字〔2007〕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土地收购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并且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土地收购储备资金是指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需的资金。土地出让收入资金(简称土地出让金)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土地收购储备、出让等资金的财务收支活动。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局是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出让管理工作的主体,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筹措和资金监管;市国资公司负责国有土地资产的管理;市审计、监察局负责对土地收购储备和出让实行监督。第二章土地收购储备计划与管理第六条土地收购储备计划:(一)土地收购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当年土地储备计划,并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二)收购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三)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包括:1、年度储备土地规模;2、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3、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4、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5、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四)国土资源部门实施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第七条土地收购储备范围:(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二)收购的土地;(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第八条土地收购储备程序:(一)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二)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应由国土资源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市人民政府有偿收回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三)根据土地储备计划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国土资源局应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协商,经国土资源、财政部门或地方法规规定的机构批准确认。完成收购程序后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四)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五)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第三章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筹集与管理第九条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来源渠道:(一)财政部门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二)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收购储备的资金;(三)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债的银行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收购储备的其他资金;(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第十条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储备土地举债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相衔接,并报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举债贷款。土地储备贷款,只能专项用于土地收购储备,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第十一条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使用范围:(一)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等;(二)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费,包括价值补偿和拆迁补偿;(三)征地安置小区成本,包括征地补偿费,土地开发平整费,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中介机构服务费等;(四)征地工作经费,指征地过程中所发生的资料费、办公费、交通费等业务费及临时人员的工资;(五)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指应缴纳被征地农民失去耕地后,按规定支付给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费;(六)应交税金,指政府收储土地作为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应当交纳的耕地占用税等;(七)征地报批费,指征用土地按规定应当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管理费、测绘费等;(八)征地误差费,指向农民征地的实际面积与土地实际利用面积的差异,导致财务上发生土地收购储备成本与库存利用成本的差额,即按宗地核算入库与出库的差异;(九)土地整理费,指对收购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所发生确界平整、打桩定界或打围墙等发生的费用;(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提留的费用,指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应从土地补偿费中提取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留存部分;(十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据实提取和支付;(十二)招拍挂出让土地前发生的中介评估、测绘、规划设计、拍卖等前期费用;(十三)储备土地管理费,指开展土地库存管理所发生的保管、执法检查、巡查等相关支出;(十四)城市公用及公益设施支出,指收储的土地用于小区安置、城市道路建设、城市绿化及其他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实际成本。第十二条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支付标准:(一)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按照全省公布的统一年产值和片区综合地价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及时调整我市对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报市人民政府公布后执行。(二)被征土地上的青苗、树木,能计算产值的,按产值补偿;不能计算产值的,合理计价补偿;征地协议签订后抢种的作物、树木,不予补偿。(三)被征土地上的建(构)筑物等的补偿标准,由有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评估后进行补偿;违法违章建筑,不予补偿。(四)被征地农民失地养老保障,每征收1亩耕地缴纳社会保障统筹资金2万元,计入征地成本。(五)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经费,按实际征地面积,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每亩500元,所涉及的乡镇(办事处、开发区,下同)及村、组每亩2000元。第十三条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支付方式: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由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直接支付给农户或安置对象,以减少中间环节,防止截留、挪用。(一)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由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以打卡或存单(存折)方式直达农户。(二)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由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按政策标准和规定程序向市财政调度资金后存入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三)收购储备土地利用前期开发整理应支付的规划设计、土地平整、打桩定界(或围墙)、测绘、评估费等,由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支付。因追加工程量造成的增大预算资金,须严格按报批程序办理,将资金拨付到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然后由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按进度拨付资金,经相关部门严格检查验收合格后拨付余款。第十四条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支付程序:土地收购储备资金支付必须程序合法、手续合规、依据齐全、签章完备、金额相符,所有资金调度采取事先计划、一事一议,财政审核、领导审批,国库拨付、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支付的管理程序。(一)支付土地补偿费(包括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等)时,应同时报送经市领导批准的资金用款报告、与村组的征地协议、被征地块的测绘图、经公示的被征地农户签字花名册(汇总封面上必须由村组、征地测量责任人、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园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签字盖章)等相关资料,经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审核无误,报请财政部门审核,再上报市领导批准后及时支付。(二)支付房屋拆迁补偿费时,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应将拆迁协议、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及资金报告先送市财政局审核,再报市领导审查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及时支付。(三)支付土地收购储备前期开发整理费(包括规划设计、测绘评估、土地平整、打桩定界(或围墙)时,应同时报送经市领导批准的资金用款报告、项目预算评审报告、政府采购或招投标审批手续、协议(合同)、工程验收报告或工程进度监理证明、税务发票等相关资料,经市财政局审核后送市领导审查批准,由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直接支付给项目单位。(四)支付土地收购储备其他费用(包括收购土地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用税、土地储备贷款利息、不可预见费等)时,应同时报送经市领导批准的资金用款报告、付款的相关证明文件依据等,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直达收款单位。第十五条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财务管理: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应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及《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要求对土地收购储备业务实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一)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二)土地收购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应根据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使用范围和实际支出归集土地收购成本,所发生的直接和间接费用应全额计入征地成本,并按宗地进行成本核算,建立资产存量登记台账和卡片,实行资金与实物相一致的动态管理。(三)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所需的日常经费,应当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随意扩大土地收购成本。(四)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及时向市财政局及有关单位报送会计报表。第四章土地出让收支与管理第十六条建立健全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制度。(一)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应根据本年度全市土地收购储备出让情况和本年度政府土地利用规划,按宗地编制本年度土地收购储备出让资金收支预算,按预算编制程序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执行。(二)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应当严格按照当年批复的土地收支预算执行,积极实施土地出让招拍挂,组织土地出让收入。同时,根据土地收购储备的工作进度,提出用款申请,经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三)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需要调整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四)每年年度终了,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并提供详细宗地支出情况。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五)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与市财政局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国有土地出让、储备及收支信息共享制度。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应当将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以及土地出让的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合同等相关资料及时抄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应当及时将土地出让收支情况反馈给市国土资源局。第十七条土地出让收入构成:(一)土地出让总价款。土地价款的具体范围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形成的总成交价款。(二)变更补交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三)划拨土地收入。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等征地成本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四)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其他收入)。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临时利用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储备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残值变卖收入、出租划拨土地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