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变迁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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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制度变迁理论一、制度变迁的含义制度变迁理论是制度经济学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其主要代表人物:诺斯,代表作:《经济史上的结构与变革》。制度变迁是指从一种制度安排,经过人们的修正、完善、更改、替代、转换、废除、创立、创新等各种方法而变为另一种新的制度安排。制度变迁也就是制度变革、制度变化、制度更新。制度变迁的各种方法、途径不能等同于制度变迁本身,因而,制度创新是导致制度变迁的方法、途径,而不是制度变迁本身。二、关于制度变迁的事例Fatherhoodeconomics人们会对制度产生需求,是因为制度能够给人们提供便利、增进人们的利益,这种方便和利益就是制度发挥的功能和作用。当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时,人们渴望有法律法规以及法律法规的严格执行以有效地制止这种状况。当现有的制度不能满足需要时,会渴望制度发生变化。当社会上关于婚姻家庭问题很严重时,人们希望能通过制度的变革以解决这些问题,新婚姻法的颁布、美国福利制度的改革等。制度变迁的原因之一就是相对节约交易费用,即降低制度成本,提高制度效益,或提高制度的成本与收益(直接的与间接的、物质的与精神的、短期的与长期的)比。制度变迁是一种收益更高的制度对另一种收益较低的制度的替代过程。三、制度变迁的主体•个人或群体•组织(非政府的赢利和非盈利组织)•国家或政府(中央和地方政府)也可分为发起者或创新者、模仿学习者、主动或被动服从者。也可分为初级行为团体、次级行为团体与第三行为团体。制度变迁的发起者必然是制度创新者,它可能是个人、政府或非政府的盈利与非赢利组织。能够进行制度创新的第一行动团体是企业家、优秀政治家、管理者、领导者的基本素质之一,也是所谓的企业家精神的内容之一。一项制度变迁要取得成功,必须有勇于制度创新者,还要有响应者、实施者、服从者、执行者,否则都难以实现成功的制度变迁。个人,一般是积极活跃者。例:安乐死:2001年4月10日,荷兰议会通过了“安乐死”法案,据此医生可以帮助病人“安然死亡”。这项法案显示,无论是谁,只要身在荷兰,就可以按照安乐死的法案来执行操作。消息传出后,世界各地不少病人便忙着打听细节,筹备赶赴荷兰受死。局外人在口头上议论纷纷,而局中人则已经用实际行动来响应了。显而易见,这项法案是危重病人的福音。这项法案的通过显然主要是通过患病的个人及其家属的努力才得以通过的。同姓恋:美国、加拿大已有同性恋者结婚。荷兰同性恋者不但可以合法结婚也可以合法离婚,荷兰参议院(2000.9.)通过了使同性恋结婚合法化的法律,参议院还通过立法准许同性恋者婚后收养孩子。一些国家也将同性恋的合法年龄规定为16岁(以色列、英国等)。人妖在泰国是合法的。大学里有人妖学生,也有人妖教师。找对象。在泰国,人妖有自己的组织,而且相当有影响力。组织(主要指非政府的组织)赢利性组织是促使市场经济中各种制度变迁的重要主体。如公司制企业的形成、股票市场规则的形成、市场交易中的各种规则、约定、惯例、法律形成等等,都是在赢利性组织的努力下才产生和发展起来的。非赢利性组织,如保护动物协会、绿色和平组织。政府作为制度变迁的主体具有其他主体没有的特点:垄断性(人们不能自由选择)政府是唯一的,在既定的时期内是无法选择的。强制性(人们必须接受)无论人们愿意与否,都必须接受的,政府有强大的国家机器保证其意志的贯彻。非赢利性与赢利性政府与一般经济组织一样,承担着一定的经济功能。政府在通过法律体系和法律机制、直接和间接补贴、信贷活动和公共服务等方式影响私人生产的同时,其自身也直接参与了生产,如直接提供国防、教育和基础设施等公共物品。政府在消费方面的作用则包括对收入进行再分配的政府支出和直接购买物品和服务的政府支出公共性(面向全体公民)目标多元性(测量其绩效更为困难)政府在制度变迁中作用的两面性:积极性与消极性。(诺斯悖论)国家是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安排。国家权力是保护个人权利的最有效的工具;同时,国家权力又是个人权利最大和最危险的侵害者,因为,国家权力不仅具有扩张性质,而且其扩张总是依靠侵蚀个人权利实现的,在国家的侵权面前,个人是无能为力的。导致无效的产权安排和经济衰落。这就是有名的“诺思悖论”。政府既可以促进经济的发展,又可以阻碍经济的发展。没有政府不行,但政府常常又干了许多愚蠢的事情。一旦一个政府获得了不受监督的绝对权利,是不会轻易放弃的,而且还会自我扩张,而这种权利常常损害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而地方政府则利用手中权利常常进行设租活动。诺斯悖论: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然而国家又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四、制度变迁的原因诺斯认为制度的产生是由于制度安排的非均衡,及未达到帕累托效率准则最优资源配置是否最优分配是否公平社会福利是否最大化制度变迁的动因在于“成本与收益”的比较;只有在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的情形下,行为主体才会推动制度变迁,否则,就会维持原有制度不变。所以制度变迁的主要经济动机是获得制度收益,减少制度成本或交易费用。制度变迁足需要动力的,没有动力制度就不会发生变迁。制度变迁的内在动力是制度变迁主体推动制度变迁的动因或动机,无论个人、政府还是社会其他利益集团,推动制度变迁都是从自身利益出发。当认为制度变迁对自己有利,即创新的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时,就会积极推动制度变迁。诺思认为,和推动技术进步一样,推动制度变迁的行为主体也是追求收益的最大化。但不同的行为主体推动制度变迁的动机、行为方式、及其产生的结果有差异。制度变迁是通过对规则、标准、实施等因素的边际调整来实现的,制度变迁的代理人可能是政治家或企业家。物质的与精神的获取收益货币的与非货币的直接的与潜在的•技术的变化也是影响制度变迁的重要因素诺斯说:“技术变迁与制度变迁是社会与经济演进基本核心。”技术变迁能够产生报酬的递增,从而组织结构与模式更加复杂化,同时使相应的规则发变化。工厂制度的产生是技术变迁的直接结果。技变迁也使城市工业社会得以发展,从而进一步推动整个社会经济制度的演变。技术变迁增加了制度变迁的潜在利润,同时,技术发展也降低了制度变迁的操作成本。•偏好的变化是制度变化的另一个来源。经济理论的三大传统柱石是一—天赋要素、技术和偏好。影响人们偏好的因素很多,如人均国民收入、历史文化传统、信息成本的变化等都可以影响偏好。相对价格的变化对偏好的变化起厂一定的作用.也就是说,当相对价格发生基本变化后,将逐渐改变人们的行为模式,并使之合理化.通过人们对其所付的价格相对变得便宜,理想、风尚、信念和意识形态成了制度变化的重要来源。例如,20世纪家庭结构的变化基本上是工作、闲暇和避孕的相对价格变化的结果。随着家庭结构的变化,意识形态和道德观念的杜会地位也都发生了变化。从深层次上讲,制度变迁是社会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政治家的偏好对制度变迁的影响力更大。五、制度变迁的方式整体制度变迁制度变迁的规模来考察局部制度变迁整体制度变迁: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制度体系的改革,这种制度变迁涉及到几乎所有的制度,这又可称之为宏观制度变迁。在宏观制度变迁的背景下,各种制度变迁交叉推进。与整体制度相对应的制度均衡可以称之为一般制度均衡。整体变革式制度创新会受到旧制度的顽强抵抗,特别是那些旧制度的受益者会千方百计阻挠新制度的建立,因此,整体变革式的制度创新往往会导致社会震荡和冲突。局部制度变迁:同一轨迹的单个制度变迁,如粮食流通制度变迁、土地制度变迁、社会保障制度变迁等等。与局部制度相对应的制度均衡称之为局部制度均衡。当然,这种变迁也可以与整体制度变迁同时进行,因为整体制度变迁就是由同一轨迹的单个制度变迁加总组成的。局部变革式制度创新是一种对制度的要素或结构进行部分调整和改造,使其功能更新,从而实现制度创新的制度变革。激进式制度变迁从制度变迁的速度来考察渐进式制度变迁激进式制度变迁:以终极预期目标为参照系数,采取迅速而果断的行动,一步到位安排预期制度的方式,“破”与“立”同时进行,也就是在新制度安排的同时,否认现存的组织结构和信息存量。优点:减少不必要的争论;减少变迁成本向后累计的风险;急需的核心问题能够较快安排到位。渐进式制度变迁:假定每个人、每个组织的信息和知识存量都是极其有限的,不可能预先设计好终极制度的模型,只能采取需求累增与阶段性突破的方式,逐步推动制度升级并向终极制度靠拢。特征:先试点后推广。经常选择双轨制改革方案。一种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的过程。一种倾斜式改革。是一种增量改革、边际改革。也就是在保留、改革旧体制的同时,不断地引入新体制因素。需求诱致性制度变迁制度变迁的主体来考察强制性制度变迁致性制度变迁:来自于地方政府和微观主体对潜在利润的追求,改革主体来自于基层,程序为自下而上,具有边际革命和增量调整性质。特征:在改革成本的分摊上向后推移,在改革的顺序上,先易后难、先试点后推广、先经济体制改革后政治体制改革相结合和从外围向核心突破相结合,改革的路径是渐进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实现。强制性制度变迁可以纯粹因在不同选民集团之间对现有收入进行再分配而发生。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主体是国家或政府。国家的基本功能是提供法律和秩序,并保护产权以换取税收。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国家在使用强制力时有很大的规模经济。作为垄断者,国家可以比竞争性组织(如初级行动团体)以低得多的费用提供一定的制度性服务。国家在制度供给上除了规模经济这一优势外,在制度实施及其组织成本方面也有优势。六、制度变迁中的路径依赖“路径依赖”是诺斯1990年提出的,含义是今天的制度创新受以往制度的影响;一个国家一旦形成某种特殊的发展轨迹以后,无论是好是坏,都有一种沿着这种路径走下去的“惯性”。沿着既定的制度方向或路径,经济和政治制度的变迁可能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并迅速优化;也可能顺着原来的错误方向或路径往下滑;它们还可能被锁定在某种制度无效率的状态之中。而如果制度创新进入了锁定状态,要纠偏归正就会变得十分困难。任何一项制度一旦实行开来,将会导致产生一种自我强化机制,这种机制使沿着某种方向或路径运作的制度会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或自行发挥自己的影响,由此制约下一轮的制度创新。一个制度一旦确立了,要改变它就很难。在英国。英国的议会辩论,进到议会里边上有一个台阶,从这儿下来拐一个弯再下来,是一个木制的扶手。结果有一个新当选的议员,有一次从那里走,发现那儿老是站着一个工作人员,他就不理解了,问那个人站在那里干什么的,其他一个人回答说我也不知道,问老议员说我当议员时那个人就站在那里,也不知道干什么的。那就查吧,后来一查才知道,二百年前议会刷了一遍油漆,刷在扶手上的油漆老是不干,这些议员从那里经过老是擦在手上,于是临时雇了一个人站在那里提醒大家,这个位置一站就站了二百年。就成为一个职务就拿工资了.张宇燕在华南师范大学演讲路径依赖的存在提醒人们在进行制度创新时,初始的制度选择是极为重要的。初始的制度选择有差错,将可能会使整个制度创新最终远远偏离目标,即“差之毫厘,失之千里”。路径依赖要求人们在渐进的过程中,做出任何一项制度变革,都要十分谨慎地不仅要考虑其直接后果,还要研究其长远的路径影响,以免出现积重难返的情形。而且在偏离的路径上走得愈远,回到正确路径需要的代价就会愈高,以致最后导致整个制度创新的失败。农村制度改革。明明是好的制度,为什么就难以实施呢?引进的制度为什么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呢?一般来说,一个国家的宏观的宪法制度、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等是比较稳定的,一个国家长期形成的意识形态、传统道德、价值观念、风俗习惯也是难以一下子变革的,这些制度一旦形成就难以变革,从而成为其他制度变迁的制度环境。诺斯路径依赖Ⅰ适应性的自我强化造成制度依赖或路径依赖,形成制度惯性。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不愿意去学习、适应新的制度。诺斯路径依赖Ⅱ既得利益集团强化既定制度的作用,他们会利用手中的权利、资源直接干预或间接游说以阻碍新制度的推行。诺斯路径依赖Ⅲ在既定制度之下发育出来的非正式制度的作用,也强化了原有制度的惯性。当上述力量汇合起来,力量比较强大时,新制度是难以生存的,既定的制度就进入了锁定状态。当制度进入锁定状态后,制度变迁就需要极高的代价。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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