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戴维斯D.C.诺斯:制度变迁的理论:概念与原因制度变迁的理论:概念与原因|[][]--------------------------------------------------------------------------------引言传统的历史学家已表现出对使人类行为得以发生的制度的兴趣,他们的许多著作中包括了对人们与这些制度之间的相互影响的检验。另一方面,经济史学家(尤其是“新”派史学家)则将他们的努力集中于用经济上的理性行为来解释过去的事件,制度被视为既定的,那些更为传统的史学家的“考古”癖有时会受到蔑视。或许是由于他们对长期变迁的关注,传统的史学家已承认,制度确实在很大程度上与经济增长的速度和模式有关(一种对它们来讲是很显然的相互关系,不过经济学家只是逐步领略到的)。许多史学著作往往热衷于对政治、军事和社会制度的演进与发展的研究,正如这些复杂的制度已随历史而演进的一样,已形成的这些复杂的经济制度为这一高度技术化的社会得以生存和实现的框架提供了一部分内容,尽管历史片断往往从一些理论形式中吸取教训,但遗憾的是,用于帮助理解制度变迁现象的理论却很少。在缺乏这些理论的情况下,历史学家只能局限于记叙、归类与描述,而愿意承认这一局限的历史学家却很少。如果史学家对经济发展进程的解释没有人们所期望的那样具有洞见力,其责任在很大程度上也应归于由经济学家所提供的因果结构的蓝图。最优秀的历史学著作常常不是根植于明确的前题所得出的充分的逻辑推演,而是基于鲜明的直觉知识。这一直觉之所以能成功地在某些方面超越数学,并不在于历史学家盲目地拒绝拜倒在科学的祭坛下,而在于事实上他能够利用的理论常常说明能力很差,是与事实完全不相干的,而且在历史长河中表明了一些逻辑错误。直到“更好的’理论被创造出来以前,没有人会责备他仅仅依赖于过去对他十分有用的直觉知识。不过,这些理论是不可能从一些象牙塔似的理论家的前额中生长成熟的,能够预言未来和解释过去的理论更有可能从那些关注于逻辑的理论家与解释过去的历史学家之间的相互影响的点滴与片断中形成。在对解释经济演进过程的理论的探索中,学者们必须不断地从理论到事实,再回到理论。本书是对美国经济史的理性历程的“逐日”记叙,这一历程计划要描述已产生的现行经济制度结构的发展进程,该描述又是第一次(非常粗略地)试图为建立一个专门的、相关的和逻辑的关于这些制度的产生、成长、成熟、衰亡的理论框架提供基础。本书是对美国历史中发生的制度变迁原因的研究,它尤其关注经济组织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但是,它只不过是一个初步的研究,这一理论在有些观点上是很薄弱的,而且有时的解释是惊人的简单。不过,本书确实代表了向着一个有用的经济增长理论发展的第一步,它确实对美国的经济经验提供了一些新的解释。既然本书是为历史学家(经济学家)而作。它在写作历史时可能偏离了模型和理论的作用,尽管这样做在技术上是不准确的。为了简化起见,我们将交替使用“模型”与“理论”两词,它们将既指一系列假定相关的逻辑结构,也指某些结论。在经济学中,它最初总是假定企业总是试图使利润最大化,它为其技术能力和对现有资源进行组合的生产可能性所制约,并在其销售机会中受某些市场条件的约束。这些假定所得出的必然结果是,如果向一个企业支付了生产所有产品的费用,它所选择的经营水平是获得最大可能的利润——即总收益与总成本之间的差别最大。这一结论只是一种逻辑推理,正如任何这类结论一样,它对现实世界的预见和解释力,除了其逻辑上的正确性外,只有在其初始条件得到满足后才有效。只有在这些情况下,理论才被说成是“可操作的”。例如,如果我们试图解释一个苏联企业的生产决定,它的目标是产出的最大化,而不是利润的最大化,那么这种理论就不是十分有用的。即使理论是与一些相关的初始条件相结合,而且在原则上是可操作的,历史学家也必须认识到,从理论中所派生的“法则”(即预见性的或解释性的陈述)是可能性的,而不是机械性的。在同样的方式下,一个物理学家不可能预言单独一个分子微粒的行为,但他却能预言大量的这类微粒的平均行为。经济理论家能预见典型的企业和消费者的行为,但却不能对单个的决策单位的行为作出有意义的预见。如果模型是完全有用的,它在理论上应能预见两类事情:1.在一系列已确定的制度和一些非均衡的力量既定的条件下,模型应该能预言新形成的制度是否纯粹是个体的(即仅包括单个的决策者),它是依赖于一些自愿合作形式,还是依赖于政府的强制性权力。2.它应该能对初始的非均衡与新的(或突变的)制度的建立之间可能消失的时间阶段作出一些估计。本书试图说明一个制度变迁的理论,并将理论应用于美国发展的某些方面。我们希望这一理论将有助于我们对这一进程的理解,而且这一经验将可能修正模型,以使它在将来能用于解释某些非经济制度和某些美国以外环境的变迁。模型的建立方式在原则上是可以操作的,尽管它像社会科学中的许多模型一样,其预见力比期望的要差。正如我们的叙述中所展开的,日益明晰的模型得出了一些特别差的结果:当潜在的收益和损失很大且相对平等,但是它是由不同的团体所接受和导致时;当预言包括了一个混合的结果——一种制度不纯粹是公共的或纯粹私人的时;当支配经济与政治行为的基本的法律和社会规则会由于制度结构中的“预期的”变迁而改变时,模型的说明力就会降低。尽管有这些既定条件和局限,我们仍认为它的应用是有价值的,如果我们已有一个有用的经济增长理论,我们的注意力则集中于对制度变迁的理论需求;尽管它目前的形式是粗糙的,但我们感到,模型已允许我们对美国历史经验的某些方面进行一个新的和有价值的观察。一些定义当H.邓普梯说“当我使用一个单词时,它的意思正好就是我们所要选择的”时,他显然是正确的,艾莉斯在她抱怨单词不应该意指许多不同的方面时,她也指出了这一点。依照艾莉斯的看法,我们似乎应恰当地定义我们在本研究的后面要使用的某些词,并对这些有时会归并在一起的概念作出一些区分。1.制度环境,是一系列用来建立生产、交换与分配基础的基本的政治、社会和法律基础规则。支配选举、产权和合约权利的规则就是构成经济环境的基本规则类型的例子。在美国经济中,环境是通过一份成文文件、宪法和对应回溯到共和国建国之初的司法决定的解释以及国家公民关于他们所喜欢的制度模式的观点而形成的。环境当然是可以改变的。在美国法律结构的逻辑中,这类变迁可能源于政治行动对宪法的修正,或是源于对司法解释的变迁,或是由于公民偏好的改变,例如,产权经由第13次修正和关于沃根诉桑德斯桑的法院判决发生了根本改变。同样,选举规则通过宪法修正(例如第15次修正)和对司法的再解释而发生了变迁。(对巴克诉卡尔案和雷格茨诉西门子案的双重判决就是这种情况。)在这一研究中,我们并不想解释经济环境的变迁,这类变迁是肯定发生了,对它们所发生的原因的任何解释将是十分有意义的。不过,它们对这一制度创新模型来说是外生的。2.一项制度安排,是支配经济单位之间可能合作与竞争的方式的一种安排,制度安排可能最接近于“制度”一词的最通常使用的含义了,安排可能是正规的,也可能是非正规的,它可能是暂时性的,也可能是长命的。不过,它必须至少用于下列一些目标:提供一种结构使其成员的合作获得一些在结构外不可能获得的追加收入,或提供一种能影响法律或产权变迁的机制,以改变个人(或团体)可以合法竞争的方式。使公司合法化的法律提供了一项制度安排被用于实现这两种结果的例子。公司形式提供了一种组织结构,它使得管理者对经济活动的更大和更为分散的控制比在一个更为原始的组织形式下的指导更为有效;它给出了组织本身的合法生命,因此,一个如此设立的企业可能在接近于其他组织形式的领域展开竞争。安排可能包括单个人,一批自愿合作在一起的人,或政府(单个的或与一个或更多人的合作)。最后要提及的是创新常常意味着某些法律的变迁,但是前两种依赖于组成环境的法律结构,它们仅包括直接的私有部门,创新可能在法律没有变迁时发生。这些制度安排创新的进程就是用于预言的“制度变迁”模型——尤其是被用于预言它们的层次(个人的,自愿合作的或政府的),以及它们所形成的时间。3.初级行为团体,是一个决策单位,它们的决策支配了安排创新的进程,这一单位可能是单个人或由个人组成的团体,正是行动团体认识到存在一些收入(这些收入是他们的成员现在不能获得的),只要它们能改变安排的结构,这些收入就可能增加。任何一个初级行动团体的成员至少是一个熊彼特意义上的企业家,而且在这一模型的逻辑内,团体启动了安排创新的进程。如果团体的创新在竞争中生存下来,行动团体的收入常常会增加,团体支付了部分创新成本,但是它可能或不可能承担新安排的所有或部分经营成本。纽约的制造商于1811年非正式地联合成院外集团以通过一般的合并法,这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成功的初级行动团体的例子。他们看到如果能很容易地合并,并可能挣取收入,他们所支付的成本包括推动议院来通过修正法案,他们还从创新中获取利润。4.次级行动团体,也是一个决策单位,是用于帮助初级行动团体获取收入所进行的一些制度安排变迁。次级行动团体作出一些能获取收入的策略性决定,但是它不能使所有的追加收入自然增长(事实上,它可能永不会自然增长)。如果纽约法已由公司委员会办公室确立,由它来承担法人许可证的接收、复审和批准的任务,则委员(加上他们的助手)就构成了一个次级行动团体。在事情的正常进程中,次级行动团体可能不会使创新的收入有任何增长,但是如果法律赋予他们一些离散性的权力,它们可能会使初级行动团体的部分额外收入转化到他们手中。如果谁愿意,他可以考察美国赋予公共官员作为一种用于在初级和次级团体之间再分配收入安排的传统。5.制度装置,是行动团体所利用的文件和手段,当这些装置被应用于新的安排结构时,行动团体就利用他们来获取外在于现有安排结构的收入。在纽约一般合并法中,公司的特许证被授予一个制造商公司就是一个制度装置的例子。安排如果是一种政府形式,它将直接包括政府的强制权力;如果它是一种自愿的形式,它可能是现有产权结构的强制权力的基础。装置的有效性可能取决于一些作为经济环境部分的基本的法律概念。一个公司的职员可能签订一项契约,以此来实现购买一台机器的决定。一旦合约签订,他就可能由法院来执行,执行的权力就不可能依赖于制度安排,而是依赖于一些宪法所规定的基本规则。为了使读者能更为熟悉这些定义,考虑一下一家工厂的生产既产出了产品又导致了烟尘的情形。烟尘是生产流程的一部分,要消除它是有成本的,但是生活在工厂附近的人发现它是很难达成协议的。假定烟尘的真实成本(以消除它时人们愿意支付的消除量来衡量)大于工厂所有者安装一个控烟装置所需的成本,很显然,如果烟尘被消去了,总收入就可能会增加。不过,在现有的制度安排内没有一种达成交易的方式(在现有制度安排下,当烟尘的成本使一个团体的费用增长时,消除它的成本是由另一个团体来支付的)。这一问题是美国几乎每个城市的市民都碰到过的,而且经常由政府创立一些制度来使烟尘减少。对于寻求追加收入的人来讲,至少有两种选择是向他敞开的:它们可能联合起来以形成一个政治联合体(初级行动团体),如果他们在选举投票时成功,他们(或他们的代表)可能会议定一项法律(一项制度安排)以禁止工厂排烟。另一种可供选择的形式是,成功的政治联合体可能书写一项立法以建立一个住宅区委员会(一个次级行动团体),委员会反过来会提出中止或停止命令以反对过度空气污染,中止和停止命令就是在政府强制权力下的制度装置。不过,每一计划都依赖于一种经济环境,在此,政治行动有可能取消某些“私产的权利”。如果社会的基本规则阻止了这类冲突(如事实上它们在美国直到19世纪后期所发生的那样),每一安排(以及装置的补充与次级行动团体)都将被消除,除非(或直到)规则发生改变。制度创新的理论:一个基本的近似值经济制度与产权在大多数经济模型中被设定为具有独特的和不变的价值,但是,在研究长期经济增长时,这些价值常常会发生根本变化。我们假定经济制度会被创新,产权会得到修正,因为它表现为个人或团体可望承担这类变迁的成本,他们希望获得一些在旧有的安排下不可能得到的利润。如果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