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团公司管理模式如何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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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第二条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经营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管理和文明生产。第三条对在安全管理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管理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管理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处理。第五条公司各部门设一名安全员,负责对本部门的职工进行安全管理教育,制订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工作安全。各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第六条安全管理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各部门经理是本部门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第七条公司技术人员在执行技术改造方案及其他各种技术操作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第八条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第九条公司安全管理干部职责: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管理工作。2.汇总和审查安全管理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3.制定、修订安全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组织开展安全管理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5.总结和推广安全管理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8.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10.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第十条各专(兼)职安全管理员要协助本部门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管理制度,处理本部门安全管理日常事务和安全管理检查监督工作。第十一条各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班组的安全管理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第十二条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第三章教育与培训第十三条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管理的三级(即公司、生产车间、生产班组)教育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第十四条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第四章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第十五条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或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公司车间设备总控室严禁随意出入。控制电脑严禁随意操作。第十六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第十七条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第十八条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第十九条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报告,经同级劳资、卫生、保卫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验收,并签名盖章后,方可施工、投产。未经以上部门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条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第二十一条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需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第二十二条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第二十三条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部门应加强管理,必要时实行工作票制度。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第二十四条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入机房施工作业时,须到保卫部办理《出入许可证》;需明火作业者还须填写《公司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第五章电力线路第二十五条电力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符合邮电部安全技术规定。凡从事电力线路施工和维护等工作人员,均要严格执行《电力线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第二十六条电力线路施工部门必须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组织施工。对架空线路、天线、地下及平底电缆、地下管道等电力施工工程及施工环境都必须相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工具和仪表要合格、灵敏、安全、可靠。高空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和管理部门提供,并经常检查,定期鉴定。第二十七条电力线路维护要严防触电、高空坠落和倒杆事故,线路维护前一定要先检查线杆根基牢固状况,对电路验电确认安全后,方准操作。操作中要严密注意电力线对通信线和操作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不准聘用或留用退休职工担任线路架设工作。第六章易燃、易爆物品第二十八条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第七章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第三十条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部门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第三十一条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第三十二条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企管部,由企管部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第三十三条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18岁的青少年从事生产劳动。第八章检查和整改第三十四条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管理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部门每季度检查不少于一次;各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第三十五条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部门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第三十六条凡安全管理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办审批后,在劳保技措经费项目列支。第九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七条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管理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第三十八条安全管理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管理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管理;2.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到位,能有效地开展工作;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管理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4.加强安全管理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或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第三十九条安全管理先进个人条件:1.遵守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2.积极学习安全管理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第四十条对安全管理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第四十一条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部门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部门领导人的责任。第四十二条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部门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对事故责任者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第四十四条对部门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可并处行政处分。第四十五条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企管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并组织实施)。第四十六条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2.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3.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4.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5.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6.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第四十九条发生事故的部门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2.立即向部门(领导)报告,事故部门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5.对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6.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第五十条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1.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事故部门应及时向安委办报告,一般在24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肇事者应在2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部门领导。肇事部门应在7天内将肇事者报告随本部门报告一并送交安委办。2.驾驶员因公驾车肇事,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之1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处罚的最高款额以不超过上年度公司人平生产性奖金总额(基数1.0计)为限。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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