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N公司为一大型国有企业,主营建筑安装;Y企业为其全资子公司,主营钢结构构件生产加工,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产品市场平均销售价格为7000元/T,纯加工费为3500元/T左右。现N公司承接了一个钢结构制作安装的工程项目,工程量为600T,合同价为8500元/T,该公司税务会计做出如下两种方案,并将两种方案对整个集团公司应纳税金的影响分析如下:一、N公司自行采购原材料,委托Y加工这种方式下,N公司不发生增值税,其购买材料发生的进项税额全部进入工程成本;Y公司仅就加工费需要缴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额=3500×600×17%=357000元二、N公司将该工程材料的采购、加工、安装交由Y公司,视同从Y公司购买钢结构构件这种方式下,Y公司需按一般纳税人方式进行抵扣,假定外购材料的价格(含运费)为3000元/T,Y公司与N公司的合同价格为7000元/T,则:进项税额=3000×600×17%=306000元销项税额=7000×600/(1+17%)×17%=610256元应纳税额=610256-306000=304256元小于357000元通过以上比较,N公司拟采用购买方式来组织施工,这样,从表面上就可以为Y公司节约增值税52744元(等于304256-357000),为了谨慎起见,N公司税务会计又对两种方案对整个集团公司的所得税及净利润的影响也做了如下分析:一、委托加工假设Y公司加工钢构件所需成本费用为3000元/T,N公司发生的安装成本为20万元,N公司营业税率为3%,两家公司适用的城建税税率为1%,教育费附加率为3%,所得税税率为15%。对于Y公司:销售收入=3500×600=2100000元销售成本=3000×600=1800000元销售税金及附加=357000×4%=14280元利润总额=210000-180000-14280=285720元所得税=285720×15%=42858元净利润=285720-42858=242862元对于N公司:销售收入=8500×600=5100000元销售成本=(3000+3500)×(1+17%)×600+200000=4763000元销售税金及附加=5100000×3.12%=159120元利润总额=5100000-4763000-159120=177880元所得税=177880×15%=26682元净利润=177880-26682=151198元整个集团公司总的净利润=151198+242862=394060二、视同购买对于Y公司:销售收入=7000×600=4200000元销售成本=(3000+3000)×600=3600000元销售税金及附加=408000×4%=16320元利润总额=420000-360000-16320=583680元所得税=583680×15%=87552元净利润=583680-87552=496128元对于N公司:销售收入=8500×600=5100000元销售成本=7000×(1+17%)×600+200000=5114000元销售税金及附加=5100000×3.12%=159120元利润总额=5100000-5114000-159120=-173120元所得税=0元净利润=-173120元整个集团公司总的净利润=496128-173120=320008元小于394060元。通过以上分析,两种不同的方式对整个集团公司的应纳税金额及净利润都有很大的影响,不能因为少缴增值税而选择了购买方式,其结果让整个集团公司减少了净利润,因此N公司选择了以加工方式来组织完成该工程的施工任务,使整个集团公司的净利润最大。[思考]1、如果价格再做调整,对整个公司的影响又怎样呢?2、如果母子公司的所得税率不一样,又有什么结果呢?读者不妨自己去做做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