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船舶柴油发电原动机的检查1、法律依据SOLAS公约1997综合文本第Ⅱ—1章第27条第一款规定:当机器存在超速的危险时,应有措施以保证不超过安全速度。第二款规定:当主机或辅机经受内部压力并可能受到危险的超压时,应有措施切实防止这种超压的压力。第四款规定:缸径为200毫米或曲柄箱容积为0.6立方米及以上的内燃机,应设有适当形式和足够释压面积的曲柄箱防爆安全阀。安全阀的布置或提供的措施,应保证阀排出的气体对人员伤害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程度。第五款规定:主内燃推进机械及辅机,应设有发生诸如滑油供应故障等可能导致机器的迅速破坏、严重损伤或爆炸的故障时能自动停车的装置。主管机关可允许采用自动停车装置的越控装置。SOLAS公约1997综合文本第Ⅱ—1章第31条第一款规定:对船舶推进和安全所必须的主机和辅机应设有有效的操作和控制装置。第六小款规定:即使在遥控系统的任一部份发生故障时,推进机械仍能就地进行操纵。第七小款规定:遥控系统的设计应在发生故障时能给出报警。第四款规定:一般自动起动、操作和控制系统应包括人工越控自动控制的装置。这些系统的任何部分发生故障应不致妨碍使用人工越控功能。SOLAS公约1997综合文本第Ⅱ—1章第41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主电源至少应由2台发电机组组成。第41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这些发电机组的容量,应当是任一发电机组停止供电时,仍能对正常推进操作和安全所必需的设备供电。第41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发电机组在任一发电机或其原动力源失效时,应保证其余发电机组仍能对主推进装置自瘫船状态起动所必需的设备供电。第53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当电力通常由1台发电机供应时,应设有适当的卸载装置,以保证推进、操舵及船舶安全所要求的各种设备的供电完整性。在处于运行中的发电机损坏时,应有充分的措施自动起动备用发电机,并与其主配电板接通。此备用发电机应有足够的功率从事推进和操舵。第53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如电力通常由1台以上的发电机并联工作同时供应时,应有措施,以保证当其中1台电机组损坏时,其余各台能继续运行从事推进和操舵而不超负荷,并保证船舶安全。《港口国监督程序》修正案(即A.882(21)决议)第三章第三节第十款规定:如果一台发电机不能使用,官员应调查所供应的动力是否能维持基本的和应急的作业,并进行试验。2、船舶柴油发电原动机的PSC检查2.1初步检查首先从外观检查整台船舶柴油发电原动机外观是否干净,有无滴漏油现象,是否在机旁配备柴油发电原动机启动步骤说明书等。2.2设备性能检查主要是检查柴油发电原动机各种警报是否正常,尤其是否有加装高压油管燃油泄露报警装置;是否配备最低安全备件;检查船上责任人员是否明确知道(可通过询问)柴油发电原动机的实际操作等.为了使对船舶柴油发电原动机的PSC检查更加直观明了,现将船舶柴油发电原动机的经常性检查项目列表如下:2船舶柴油发电原动机PSC检查表日期:检查官:检查港口:船籍港:船名:呼号:总吨:IMONo:参加船员人数名是否发现操作性缺陷是否操作性缺陷涉及人员名其中管理级人员名操作级人员名序号检查项目是否1船舶柴油发电原动机是否配备最低安全备件(气缸盖及缸盖附件、进、排气筏杆、阀杆导套、阀座、气缸套、活塞头、活塞环、喷油器总成)2发电原动机外观是否干净整洁3船舶柴油发电原动机各管路接头处是否有滴、漏油现象4船舶柴油发电原动机曲柄箱防爆门是否有反复动作的痕迹5柴油发电原动机排烟管是否有烟气外漏的痕迹6是否装有高压油管燃油泄露报警装置7柴油发电原动机淡水冷却系统的低压警报是否正常8柴油发电原动机淡水冷却系统的高温警报是否正常9柴油发电原动机海水冷却系统的低压警报是否正常10柴油发电原动机滑油系统的低压警报(即主轴承低压警报)是否正常11柴油发电原动机滑油系统的高温警报是否正常12柴油发电原动机上转速表、各压力表是否有标注正常值范围13是否配备柴油发电原动机启动步骤说明书14柴油发电原动机从遥控状态转为机旁操纵状态的按钮或手柄是否有明显标识15机舱责任人员是否明确知道柴油发电原动机启动的实际操作(含遥控和机旁操作)16机舱人员(特别是值班机工)是否明白柴油发电原动机报警控制板上各个警报器的含义17是否在机舱中层建筑(如发电机房处)有标记船舶永久识别号(IMO编号)3、缺陷处理对船舶柴油发电原动机的常规性检查项目检查发现缺陷,或者主管机关接到有关方面的投诉(如船员、引航员反映船舶柴油发电原动机存在动力故障等)、检查《轮机日志》记录发现柴油发电原动机存在大的故障缺陷未及时修理影响航行及人身安全时,PSC检查官可进行各台发电原动机动力试验,也可会同船检机构人员对船舶柴油发电原动机进行进一步详细检查。对于不合格的海船船员,各海事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第84条的规定做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