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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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是法学专业14门必修课之一,是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学习和掌握刑法学是法学专业学生的基本要求。《刑法学》既是一门具有严密科学体系的学科,又是与司法实践紧密相联的具有很强实践性的学科。这就不仅要求学生能掌握刑法的有关基础理论知识,而且要求在学习中要注意理论联系实际,既要学习基础理论、也要注重案例分析和必要的练习,把知识转化为能力。灋,刑也,平之如水;灋,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刑法学》教学课件主讲人:胡志斌法学博士第一章刑法概述一、刑法概念是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简称罪、责、刑)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刑法有广义与狭义的区分: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广义刑法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单行刑法是指对刑法典进行补充、修改而成的;附属刑法是指在非刑事法律中规定的有关有关刑事责任的法律条款。二、刑法的性质(1)阶级属性(共性)----阶级社会的产物、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2)法律属性(个性)A.保护的社会关系最为广泛;B.最集中体现国家的强制力三、刑法体系即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我国刑法的体系包括总则、分则、附则三个组成部分,以编、章、节、条、款、项依次表述具体规范。刑法典刑法总则刑法分则附则任务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犯罪刑罚刑罚具体体用其他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四、刑法的解释1、含义:是指对刑法规范的法律术语的含义及其在司法工作中的具体适用问题所作的阐明。2、刑法解释的意义(1)帮助人们正确理解刑法的立法精神和刑法规范的含义;(2)有利于刑法的统一正确适用;(3)有利于及时弥补立法中的某些不足,促进刑法的发展与完善。3、刑法解释的分类(1)按照解释的效力分类:A.有权解释:a.立法解释,即立法机关所作的解释,该解释大致有三种情况:第一,在刑法中列入解释性条款。例如,《刑法》的第91—99条,分别对“公共财产”、“公民私人财产”、“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重伤、违反国家规定”、“首要分子”、“告诉才处理”、“以上、以下、以内”的范围和含义作出了明确的解释;第二,在刑法实施过程中,对于发生歧义的问题,按照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例如:2000年4月29日常委会对村民委员会的干部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所作的解释;2002年4月28日常委会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含义及特征的解释;2002年7月4对“挪用公款罪”问题的说明;2002年8月29日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说明;第三,立法机关在“法律起草说明”中所作的解释。如97年3月八届人大五次会议上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b.司法解释:最高司法机关(高法、高检院)对于如何具体适用刑法所作的解释。B.学理解释(非正式解释):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以及法学专家、法律工作者对刑法规范所作的宣传性、学术性和知识性的解释。(2)按照解释方法分类:A.文理解释(字面解释、文法解释):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词句、术语、概念等从字面含义到语法结构所作的解释。例如上面提到的《刑法》91—99条的解释性条文,如果从解释方法上看,都属于文理解释。B.论理解释:按照立法精神和刑事政策,联系有关实际,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a.扩张解释:将刑法条文作大于字面含义范围的解释。例如,1997年《刑法》生效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妇女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答复》规定,这些妇女应当被视为刑法中“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显然是通过解释将“审判”的概念进行扩张和延伸。b.限制解释(缩小解释):将刑法条文做小于字面含义的解释。例如,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赌博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组织我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构成“聚众赌博”,这实际上是对“聚众”在人数上进行了限制解释。五、我国《刑法》的制定与修改1、1979年7.1制定、7.6公布、1980年1.1生效—第一部刑法;至1997年3月常委会共通过23个补充规定、决定。2、1997年3.14修订、10.1生效的刑法—新刑法;截止现在,又颁布了1个《决定》、6个《修正案》。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意义(结合法理学内容自学)二、罪刑法定原则1、含义:按照近代刑法鼻祖费尔巴哈的经典表述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2、历史渊源:资产阶级反封建时期正式提出的,法国1810年的《刑法》最早在立法中加以规定,学界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的萌芽可以追溯大到1215年英国的《自有大宪章》,该宪章第39条规定“凡是自由民除经贵族依法判决或者遵照国内法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者逮捕”。3、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1)排斥习惯法;(2)禁止类推;(3)禁止不定期刑;(4)重法不溯及既往。4、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97年刑法中的体现(1)取消了“类推制度”;(2)罪之法定、刑之法定;(原则、总则、分则)(3)刑法分则体系更加完备、罪名更加科学;(4)重申了“从旧兼从轻”原则。三、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1)定罪的平等;(2)量刑的平等;(3)行刑的平等。四、罪责刑相适应原则(1)基本含义:罪刑相适应+人身危险性。(2)历史渊源:从传统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发展而来的,最早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的同态复仇和奴隶社会的等量报复。后来成为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和法学家的法律思想,资产阶级革命成功后,这一原则被写入各国立法中。当代各国对罪刑法定原则作了进一步的完善,形成了现在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及刑罚个别化原则。(3)该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A.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B.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C.设置了轻重不同的刑罚幅度。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在什么时间、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发生法律拘束力。一、刑法的空间效力(包括地点、对象两方面内容)1、含义:一个国家的刑法在什么空间范围内对涉么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即刑事管辖权的空间范围问题。2、确立刑法空间效力的立法标准(1)属地原则(领土原则):以犯罪地为确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标准,不考察行为人的国籍问题。犯罪地既包括犯罪行为地,也包括犯罪结果地。(2)属人原则(国籍原则):以犯罪人的国籍为是否行使刑事司法管辖权的标准,不考察犯罪地的情况。(3)保护原则(自卫原则、安全原则):以保护本国国家和国民利益作为(4)世界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以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为标准、以国际条约为前提确立刑事管辖权。(5)永久居所或者营业地原则。该原则是在20世纪60年代以后由民事管辖权的原则发展起来的。《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将这一原则引进了刑事司法管辖权。其基本内容是:以缔结上述国际条约为前提,犯罪人、被害人只要在缔约国有永久居所,该缔约国对犯罪案件就有刑事司法管辖权。(6)折衷原则: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属人原则和保护原则等而形成的刑法空间效力的立法标准。3、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体现在刑法第6-11条)(1).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第6条第1款(特别注意集中除外情形)(2)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A.中国人在国内;B.中国人在国外(第7条):第一种情形,普通中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的,但是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第二种情形,中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国外犯罪的,一律追究。(3)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第8条)适用条件:A.侵害我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B.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C.按照犯罪地的法律构成犯罪并应当受到刑罚处罚。(4)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第9条)(5)外国刑事判决在我国的效力问题(第10条)采取的是消极的承认与执行的态度:虽经审判,是,依照我国刑法仍然可以追究;受过刑罚处罚的即刑罚执行完毕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二、刑法的时间效力1、内涵: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溯及力。2、生效时间:(1)公布之日起生效,单行刑法和刑法修正案一般是这种生效形式;(2)公布后经过一定时期再生效,如新、旧刑法就是这种生效方式。3、失效时间:(1)明令废止,如新刑法公布时明确规定15部单行刑法废止;(2)自然失效。如新刑法与旧刑法就同一个犯罪作出了不同的规定,这是就意味着旧刑法中的相关内容自然失效。4、溯及力:掌握我国关于刑法溯及力的原则-----从旧兼从轻(刑法第12条)第四章犯罪概述犯罪作为阶级社会中一种特有的社会现象和法律现象不是自古就有的,它与国家和法的现象一样,也是个历史范畴。马克思和恩格斯早就指出,“犯罪就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的。”各国刑法对犯罪概念的界定并不完全一致,有的是从形式上对犯罪下定义,规定犯罪就是刑事法律加以禁止或者以刑罚予以制裁的行为。也有的国家从本质上给刑法下定义,认为犯罪就是一种反社会的行为。一、犯罪的概念与特征:我国刑法第13条从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给犯罪下了定义。根据刑法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犯罪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最本质的特征;2、刑事违法性----法律特征;3、应受刑罚惩罚性----责任特征。三个特征相互联系不可分割,共同构成犯罪概念的整体,成为区分罪与非罪的总的标准和尺度。二、犯罪的分类(一)理论上的分类1、自然犯与法定犯。自然犯是指违反公共善良风俗和人类伦理,由刑法典和单行刑法所规定的传统型犯罪。如: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爆炸、投毒等犯罪,其行为本身就蕴含着犯罪性;法定犯是指违反经济、行政法律中的禁止性规定,并由刑事法律规定的犯罪。例如:走私普通货物罪、偷越国边境罪等。2、身份犯与非身份犯。身份犯(其中一部分又称为“白领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等一定的身份作为犯罪构成主体条件的犯罪。非身份犯(其中一部分又称蓝领犯罪)是指刑法对犯罪主体条件未作特别身份限制的犯罪。如故意伤害罪、盗窃罪等。3、行为犯与结果犯。行为犯是指以侵害行为的实施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或者以侵害行为实施完毕作为犯罪既遂状态的犯罪。前者如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后者如诬告陷害罪、伪证罪、偷越国境罪等。结果犯是指以侵害行为产生相应的法定结果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如交通肇事罪、过失致人死亡罪。4、实害犯与危险犯。实害犯是指以行为出现法定的危害结果为构成犯罪,如过失损毁交通工具罪。危险犯是指以实施危害行为出现某种法定危险状态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如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二)立法上的分类1、危害国家安全罪与普通刑事犯罪2、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3、十大类犯罪第五章犯罪构成概述一、犯罪构成的概念及特征1、概念:由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并为该行为构成犯罪的主观和客观要件的总和。2、犯罪构成的特征(1)法定性---犯罪构成的要件均有刑法加以规定(2)系统性---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3)关联性---对罪与非罪具有决定意义的要件二、犯罪构成的要件与结构1、四大要件:主体、主观、客体、客观2、构成要件的结构与层次犯罪构成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自然人主体故意一般客体危害行为单位主体过失同类客体直接客体危害结果犯罪对象犯罪手段犯罪时间空间目的三、犯罪构成的分类(一)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1、基本的犯罪构成:刑法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即某种犯罪的完整或者既遂状态。2、修正的犯罪构成: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前提,适应犯罪形态的变化或者共同犯罪各类形式的需要,而对基本犯罪构成加以修改、变更的犯罪构成。如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主犯、从犯、胁从犯等。(二)叙述的犯罪构成与空白的犯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