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规案例高威14土木(2)班【背景】某施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与A材料供应商订立了材料买卖合同,但施工单位误将应支付给A材料供应商的货款支付给了B材料供应商。案例1【问题1】•B材料供应商是否应当返还材料款,应当返还给谁,为什么?•B材料供应商应当返还材料款,其材料款应当返还给施工单位。因为,B材料供应商获得的这一材料款,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且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属于债的一种,即不当得利之债,应当返还。这一债是建立在施工单位与B材料供应商之间的,故应当返还给施工单位。案例1【问题2】•如果B材料供应商拒绝返还材料款,A材料供应商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为什么?•A材料供应商应当向施工单位要求支付材料款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因为,由于施工单位误将应支付给A材料供应商的货款支付给了B材料供应商,意味着施工单位没有完成应当向A材料供应商付款的义务。但是,B材料供应商与A材料供应商之间并无债权债务关系。因此,A材料供应商无权向B材料供应商主张权利。案例1【背景】某建设单位委托某设计院进行一个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工作,合同中没有约定工程设计图的归属。设计院委派张某等完成了这一设计任务。该项目完成后,建设单位没有经过设计院同意,将该设计图纸用于另一类似项目。但由于地质条件的差别,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案例2【问题1】•建设单位未经设计院同意,能否将该设计图纸用于另一类似项目,为什么?•建设单位未经设计院同意,不得将该设计图纸用于另一类似项目。该设计图纸对于设计院和建设单位而言,属于委托作品,建设单位是委托人,设计院是受托人。如果双方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着作权属于受托人,即设计院。因此,如果建设单位要再次使用该设计图纸,应当经过设计院同意。案例2【问题2】•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院还是向张某等设计人员主张赔偿,这一赔偿请求能否获得支持,为什么?•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院主张赔偿。因为,虽然这一设计任务是张某等设计入员完成的,但这一职务作品属于“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张某等设计人员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因此,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院主张赔偿。但这一赔偿请求不能获得支持。因为,建设单位将图纸使用于另一工程没有经过设计院的同意,设计院不但不用承担责任,反而有权向建设单位要求赔偿。案例2【背景】某投标人投标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了投标文件,但投标保证金递交时间晚于投标截止时间两分钟送达,招标人均进行了受理,同意其投标文件参与开标。其他投标人对此提出异议,认为招标人违背了相关规定。案例3【问题1】•招标人应怎样处理该份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晚于投标截止时间两分钟送达,招标人是否可以接受?•《招标投标法》第36条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受理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本案中,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已经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人也进行了受理,故应依法在开标会议当众进行拆封、宣读.但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7条第3款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由于投标保证金晚于投标截止时间两分钟送达,招标人对其投标保证金不能受理。案例3【问题2】•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有效,是否应为废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8条第2款规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本案中,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送达的,因而是有效投标文件。但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7条第4款规定,“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第50条第2款也规定,“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据此,该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晚于投标截止时间两分钟送达,属于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因而,该投标文件应被拒绝,作废标处理。案例3THANKY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