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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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税务机关根据来源地管辖权原则,对非居民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收入和所得行使税收管辖权的活动,主要包括以下税收管理:•对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个人3•是国际税收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我国行使税收管辖权、维护国家经济主权的重要手段非居民税收管理国税发【2009】第032号4非居民税收管理对象为外国居民税源跨国(境)流动性大、隐蔽性强,需要依据国内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协定判定税收管辖权及纳税义务管理政策性、时效性和专业性较强国税发【2009】第032号52002-2008年非居民税收收入2002-2008年,非居民税收收入持续增长,2008年比2002年增加275.35亿元,增幅253.27%。项目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常驻代表机构36.6840.2846.4054.7562.4264.0470.47承包工程和劳务5.258.0124.2611.296.778.247.40预提所得税37.0754.4874.2286.18107.67139.70173.92国际运输收入0.230.380.710.690.510.290.02其他29.4931.2054.3382.80105.78103.20132.26合计108.72134.34199.91235.71283.15315.48384.07年度单位:亿元62003-2008非居民税收收入增幅项目200320042005200620072008常驻代表机构9.8115.2018.0014.012.6110.03承包工程和劳务52.50203.03-53.45-40.0321.73-10.28预提所得税46.9436.2416.1224.9429.7424.50国际运输收入63.1986.89-2.60-25.89-43.45-92.81其他5.8174.1152.4127.75-2.4428.16合计23.5648.8117.9120.1311.4121.74年度虽然总收入大幅增长,但承包工程和国际运输在下降。72008年各类型收入占比18%2%46%0%34%常驻代表机构承包工程和劳务预提所得税国际运输收入其他不平衡:承包工程和劳务税收收入占比过低!8276.99287.48337.63465.41659.603.7917.4437.8541.7220032004200520062007年度服务和投资收益增长%亿美元国际收支平衡表中部分服务和投资收益对外支付情况与预提所得税增幅不相匹配9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户数情况2002-2007,代表机构户数增速较快,2007年比2002年增加11112户,增幅136.43%。但占非居民企业税务登记户数比例高达95%左右,说明其他类型非居民企业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或漏征漏管。81459002120671427716840192570500010000150002000020022003200420052006200710谁是非居民?非居民税务管理内容?怎么管?115312纳税人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13国际税收管辖权的两个基本概念居民税收管辖权-属人原则下的全面纳税义务,对我国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境内和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征税(法三条)所得来源地管辖权-属地原则下的有限纳税义务,对非居民企业仅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征税(法三条,条例五-八条)通过上述两个概念的结合运用,确定跨国交易的税收后果,具体体现税收管辖权理论基础14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注册在国外注册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OR15非居民企业不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在中国境内有机构场所在中国境内无机构场所16非居民企业的类型(一)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1、外国企业分公司:金融、保险;2、常驻代表机构;3、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企业;4、国际运输企业;5、营业代理人;6、其他。17非居民企业的类型(续)(二)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以下所得的企业: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所得;2、利息;3、租金;4、特许权使用费;5、转让财产所得;6、其他所得。18•税收协定•国内法新企业所得税法其它法律和制度规定19•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6号•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税务总局令第19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国税函〔2008〕8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50号)……20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所得的,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分别由支付该项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国税发〔2008〕120号(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国税发〔2008〕120号对“一、基本规定(三)”规定的情形,除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还应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他非居民企业。国税函〔2009〕50号二、除“二、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一)”规定的情形外,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境内单位,其发生的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工作仍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国税函〔2009〕50号21221、识别非居民企业和个人;2、明确所得或收入性质;3、判定所得或收入来源地;4、确认税基、适用税率;5、履行申报或扣缴;6、运用税收协定。231、对非居民企业经营所得的管理2、对非居民投资所得管理3、对非居民财产所得管理4、非居民个人劳务所得管理5、对非居民企业和个人的经济活动涉及的其他税种(如增值税、营业税等)的管理24对•外国企业在华分支机构、•常驻代表机构、•从事工程作业•提供劳务•国际运输等的税务管理。主要是非居民企业在我国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行使税收管辖权。主要包括:如果两国(地区)之间有税收协定(安排),还需要进行常设机构判定、利润归属,并根据独立企业原则进行盈亏计算。25主要是针对非居民企业在我国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我国所得,或虽设有机构、场所,但获得的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情况,行使税收管辖权。具体来讲,主要是对非居民在我国境内获得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等征收企业所得税。26主要针对非居民在我国境内的财产行使税收管辖权。主要体现为对财产转让收益的征税,分为动产、不动产和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27独立个人劳务所得主要针对非居民个人在我国从事劳务发生的所得行使税收管辖权,包括: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独立个人劳务所得是指个人从事专业性劳务,如律师、医生、设计师、会计师等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发生的所得;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又称受雇所得,是指个人依据雇佣合同履行雇佣义务发生的所得。28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为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纳事务方面的税收关系,依照平等原则,通过政府间谈判所缔结的确定其在国际税收分配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税收协议。29税收协定及其性质•为避免跨国境活动中存在的双重征税为目的•针对本国相关税收法律制定的政府间条约(契约、承诺)•作用:吸引外国企业或个人到本国投资及相关经营活动;鼓励和保护本国企业、个人到境外投资及从事相关经营活动30《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OECD协定范本》《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UN协定范本》31两种范本的差异•《OECD协定范本》:偏重居民税收管辖权••《UN协定范本》:强调收入来源国优先征税的原则32我国对外谈签税收协定情况•现状简介协定网络体系的建立(93个协定)(以上涉及与低税国及避税国间协定:7个)90年代以前(以为外资企业服务为主)90年代以后(为走出去企业服务日趋重要)33税收协定工作针对非居民所得(在按国内法律法规构成纳税义务前提下)的税收协定工作:--判定:是否有征税权是否有减免税规定--落实:对根据协定的无权征税及减免税规定给予具体落实34税收协定涉及的法律:所得税法(在我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涉及的对象:在我国要求执行协定的纳税人:非居民企业(或个人):从我国取得的所得我国居民企业(或个人):在境外取得的所得及境外所交税款要求抵免其国内税收35税收协定与国内法二者都属于法律范畴,体现国家意志,并且相互依存相互渗透。在处理有关国际税务关系时,如果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发生矛盾和冲突时,大多数国家采取的是税收协定优先的做法,也有一些国家将国际法和国内法放在同等地位,按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是优先还是服从。36税收协定和国内税法的关系•是对国内税法的限定限定方式:--彻底限定(税法规定征税,协定不予征税。如:国际运输所得、股权转让所得与部分国家协定)--部分限定(税法规定征税,协定有条件的征税或降低税率征税。如:股息、利息、特、股权转让、达到一定条件的非居民个人)37税收协定和国内税法的关系•对按税法规定构成中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如协定规定其不构成纳税义务或部分纳税义务,则应按协定规定处理(税法第五十八条)。•对“执行协定工作”的理解:即是判定和落实非居民纳税人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在中国不予征税或减少征税待遇的工作。38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如何理解“执行协定”问题•税收协定是税务机关执行国内法时必须遵守的协议。•新税法实施后,原专门针对外资企业的一些优惠政策取消,使协定对非居民税务处理的规定与新税法的不同之处(主要指协定优于税法的规定)较为突出,纳税人提要求享受协定待遇的情况会越来越多。•税务机关一方面要保证遵守协定规定,执行协定规定内容,同时也要严格把关,认真判定,正确理解、执行协定的规定。即对不该享受协定待遇的非居民及不符合协定待遇的所得项目不能予以享受。39执法过程中遵从税收协定的原则•不违背原则:规定不能征税的所得不予征收;规定限制征税的所得按协定限制税率征收;•严格执行协定规定原则(防止滥用原则):不同协定规定不同,优惠程度不尽相同,仅限于缔约对方国家居民,防止被第三方国家居民利用协定规定较原则、复杂,需正确判定某项所得是否真正属于协定规定的不构成纳税义务或限制纳税义务的所得范围,防止不适当享受协定待遇的情况。40税收协定规定的所得内容对各类所得的税收规定--经营所得--投资所得--财产所得--运输所得--劳务所得41协定规定与国内法规定的区别--关于非居民经营所得协定规定:仅就非居民企业在中国构成常设机构的予以征税常设机构是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固定营业场所;•在我国承包的工程活动,但仅以月以上为限(不同协定时间不同)•外国企业派其雇员来华提供某项劳务,仅以月以上为限(不同协定时间不同)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应对该机构场所所得征税机构场所是指:条例第五条(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场所;以上无时间限定42协定规定与国内法规定的区别--关于非居民经营所得协定对不构成常设机构的列举(即虽然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如属于下列列举的则不构成PE)库存(商品、展品)交付货物收集资料、情报准备性、辅助性活动国内法的规定:无协定所列排除项;并且条例第五条第二款: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代理人应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4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089号)同时废止。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纳税义务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之后(含当日)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发生的纳税义务在2009年10月1日之后需要追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也应按本办法规定执行。44国税发〔2009〕124号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1—6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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