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下的监狱的制度建设与管理创新2011年举世瞩目的《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八”)开始生效实施。刑八的出台在我国刑事司法领域产生了重大的积极意义。该修正案进一步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通过进一步削减适用死刑罪名与加重自由刑(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刑)的最低执行年限,提升假释门槛等措施较好实现了“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有机统一,极大体现了国家积极学习国外先进法治经验,进一步提升刑罚以及其配套刑罚执行机关(监狱)在犯罪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上的重要作用。但由于《刑法修正案八》行刑理念与具体实务行刑上较之过去有了跨越性变更,对监狱的管理与运行及对罪犯的教育与激励模式将产生巨大影响,其具体表现为:(一)监狱在押犯尤其是在押的十年以上重刑犯将持续增加,监狱关押的重刑罪犯的数量与重刑押犯在全押犯人数中比重将持续在高位运行。(二)重刑罪犯关押安全风险将持续加大,狱内发生重大监管安全案件的可能性将进一步增大。(三)传统罪犯管理的激励理念,以罪犯横向竞争比较为主体的计考激励机制将不再有效。(四)传统的劳动改造模式在限制减刑死缓无期罪犯面前缺乏执行动力。(五)丧失劳动能力、年老多病的服刑人员在押犯中的比重将产生逐步提高,逐步成为监狱监管安全的一大隐患,并对监狱与国家产生沉重财政负担。上述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度与管理跟进,将在今后数年内逐步体现出来,并由开始孤立的个案演变为整体性结构问题,严重危害监狱的安全稳定和执行刑罚的质量。而在对监狱从硬件上如提升监狱押犯关押容量、升级安防硬件设备、优化警囚比例及做强国家财政保障等领域有所作为外,目前监狱能够做的,也最该关注的是依然是监狱自身制度和管理创新和改革。本人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了思考和探索。一、新形势下,要以推进直接管理和强化民警履职能力为抓手,搞好对“管理者”本身的管理。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人始终是生产力重要的组成部分,是达成组织目标的终极要素。所有的硬件设施,所有的技术,所有的资源都只是提高人的效率,帮助人处理问题的工具。监狱同样如此。“刑八”生效后确保监狱安全稳定,最为关键和最为根本的措施依然是强化对“罪犯管理者——民警”的管理。所有的安防设备,所有的财政保障,所有的外在资源最终都需要在“民警”手中化作战斗力,都不可能脱离“民警”而自动转化为监狱的安全稳定。(1)、抓好民警管理就是需要进一步强化民警履职能力建设,着力强化民警履职专业技能、履职责任心建设。这是搞好民警队伍建设的重要手段,推进全面直接管理的基本条件。强化民警履职能力建设需要坚持民警队伍实战技能培养标准化与专业化统一。监狱一方面如同军队对入伍新兵不论军兵种统一开展基本军事技能培养训练一样,严格对照省局《监狱规范化、标准化执法读本》强化民警基本的执法技能的培养和实训;另一方面可根据民警不同专业特长、不同能力水平培养狱内刑事侦查、罪犯教育改造、罪犯心理疏导咨询、生产现场管理、执法文书制作等领域的专业民警,确保民警队伍履职能力专业化、专家化。(2)、抓好民警管理就是要进一步推进民警直接管理,在罪犯管理中始终确保民警处于绝对主动的领导地位。在对监区2010年罪犯违规违纪罪犯进行数据统计后发现,2010年全年监区违规违纪的事件中,与生产琐事有关的事件占总数的74.3%,这些事件中涉及罪犯生产管理人员的占所有总数的83.6%。由此可见全面推进民警直接管理,尤其是在生产领域,推进民警在生产领域中全面直接管理对于确保监狱监管安全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确保民警始终参与罪犯三大现场的直接管理,做到亲临火线,才能使民警以最短的时间接受的狱情信息,能够对罪犯的行为及时做出反馈,营造良好的直接互动关系,提升处置各类冲突与突发事件的准确性和科学性。(3)、抓好民警管理就是要进一步搞活多元激励机制,用好用活多种激励手段,转变基层工作作风,确保民警在新形势下能够在履职中保持最饱满的责任心与战斗力。随着押犯数量增多,押犯主观恶性进一步增强,防脱处突压力进一步增大的形势逐步凸显,需要民警在履职中集中注意力,保持高度的责任心和警惕心。抓好民警管理同样需要进一步搞活惩罚与激励机制,继续做实民警警务效能考核机制,拓宽民警激励的渠道,在全体民警中“营造踏实履职得实惠、麻痹懈怠要不得”的良好氛围。二、新形势下,要以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和调整对违规违纪罪犯的处理思路,抓好对“减刑无望、刑期过长”罪犯管理。随着11月23日一批新犯进入我监狱服刑,我监逐步开始批量接受“刑八”后罪犯。该批罪犯尤其是死缓、无期罪犯普遍反映出对改造存在高度焦虑恐惧、对改造生活明显信心不足,对漫长的刑期存在较大的疑虑。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刑期最高可判25年,较过去提高5年;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实际执行刑期不少于13年,“9类”(累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有组织暴力犯性犯罪)死缓犯中被限制减刑的犯罪分子,从死缓减为无期的实际执行刑期不少于25年,从死缓减为有期徒刑25年的实际执行刑期不少于20年。较过去有较大幅度的提升。对此类罪犯改造存在着现有计考、奖励等罪犯量化考核机制丧失激励功能的困境。因此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针对性调整:(1)对计分考核考核机制进行相应调整,对限制减刑罪犯在计考上单独考核,并添加罪犯改造纵向评判机制。目前现有罪犯计分考核机制采用的是以监狱划拨奖励分,监区为单位,以罪犯基础分总分排名确定罪犯名次,再由名次划分奖励分等级,分段分块确定罪犯奖励分。此种考核机制强调罪犯之间改造竞争性,使罪犯在互相竞争对比中体现出改造成绩的好与坏。但对适用“刑八”的罪犯尤其是限制减刑的死刑犯激励效果不够明显。因此笔者认为,对适用“刑八”限制减刑罪犯在完全实现单独分押分管前,可以先单独进行计分考核,同时在奖励分计算时候对罪犯添加罪犯自身纵向改造表现考核评判参数。具体操作为:基础分=(基本规范分+生产劳动分+文明礼貌分+文化学习分+生活卫生分)×个体改造表现系数。个体改造表现系数一般为罪犯在改造满3个月后,参照罪犯三个月内基础分的趋势分布,如果基础分可连续保持三个月持续增长,且结合罪犯实际改造表现,并通过罪犯小组评议和民警集体讨论,经监狱同意即可给予相应的个体改造表现系数,以缩小服刑人员之间奖励分差距,提升此类服刑人员的改造积极性。(2)对民警管理理念进行相应调整,强化对罪犯打击的确定性,提升监规纪律在罪犯中的威慑力。对罪犯违规违纪打击的确定性与打击的严厉性成反比例关系。对罪犯违规违纪打击越是确定,越是能够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就越可以降低对罪犯打击的严厉性。而对罪犯违规违纪打击越是不确定,为维持监规纪律对罪犯相同的威慑力就必须提高对罪犯打击的严厉性,俗话说叫“打反面典型”。例如有10名违规违纪服刑人员,10名罪犯的违规违纪行为都得到了追诉和打击,对每名服刑人员的刑罚威慑力都用1分来表示,那10名服刑人员的打击威慑力就可以获得10分,平均到每一名服刑人员身上就是一人1分。但如果现在10名服刑人员中只有2名被处理,那要维持相同的10分打击威慑力,这2名服刑人员就必须每人接受5分的打击力。目前基层监区对罪犯违规违纪处理手段一般有:批评教育、取消分、扣分、警告、记过、集训、禁闭等七项手段,七项处理手段威力逐级提高,对罪犯改造的影响也逐级其中提升。《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后,民警对罪犯管理尤其是对限制减刑的罪犯违规违纪行为打击力度要慎重考虑,对罪犯过于频繁采取“扣分”、“关禁闭”等杀伤力极大的打击措施,将会对降低对罪犯打击本身的严肃性与威慑力,并对罪犯的改造信心产生致命打击。因此民警要逐步转变“不行就从严考核”、“不行就关”的重刑主义思想,而将注意力重点集中于提升对罪犯打击的确定性,确保罪犯的违规违纪行为尽可能得到追究。三、新形势下,劳务加工要提升单位产品附加值,缩短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搞活罪犯激励机制,实现经济效益与监管安全的有机统一。(1)、监狱劳务加工要提升产品附加值,走精品路线和品牌路线。“刑八”生效后,罪犯尤其是限制减刑的罪犯服刑时间较过去有较大延长,在这样一个监管安全压力持续保持高位运行的情况下,减少罪犯劳动强度、缩短罪犯劳动时间,保证罪犯教育和娱乐时间已成为监狱管理的必然趋势和方向。原有的监狱劳务加工以“追求低成本,低加工难度,以产量取胜”的发展思路产生冲突。在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都有所限制的前提下,监狱劳务加工应当专心于走以技术与质量取胜的精品战略路线,通过引入高附加值和高市场回报率的精品项目,经过一段较长时间的过渡和转型逐步实现以项目练技术,以技术促品质,以品质树品牌,以品牌赢市场,逐步构建“技术为本,管理为先”的高层次劳务加工产业,适应未来的监管安全与劳务加工形势。(2)、监狱劳动改造要转变原有价值导向,提升劳动改造的针对性。原有激励体系中,罪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参与劳务加工是获得较高计分考核评价进而获得行政奖励与法律奖励的重要手段。而“刑八”生效后,罪犯尤其是限制减刑罪犯通过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而获取较好改造成绩进而减刑的动机受到较大削弱。对此要想调动罪犯劳动改造积极性,就必须将劳动改造价值导向从过去的“有利减刑,有利于回归择业”转化为“提升罪犯自身狱中生活质量,”重新挖掘新时期罪犯的需要结构,提升劳动改造的针对性。(3)、监狱劳动改造要搞活激励机制,提升罪犯劳动改造的积极性。监狱要将劳动改造转变为罪犯提升自身改造生活质量的重要手段。监狱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将满足罪犯基本生产需要的物品如基本的牙膏、牙刷、鞋袜等允许罪犯使用家中汇款购买,而对提升与改善罪犯生活质量的物品和服务(如罪犯点餐、开账零食和宽管会见次数、电话通话次数等)只允许服刑人员用自身劳动报酬购买和结合罪犯处遇等级获得。在罪犯中逐步营造“以实际求地位,以劳动换幸福”的健康局面,用多元激励机制提升罪犯劳动改造的积极性。五、“刑八”生效后,需进一步强化罪犯人权保障,帮助罪犯解决回归社会、养老问题。由于罪犯服刑时间较长,监狱中老年罪犯数量将进一步上升,除了进一步强化监狱医疗设施建设,保障罪犯生命健康,更需要监狱帮助解决罪犯回归社会与养老问题。监狱在对罪犯改造中要强化对罪犯基本权利的关注,除了关注罪犯基本生活起居,更要关注罪犯精神生活,增加罪犯的亲情会见和亲情电话次数,注重重刑犯的思想、道德、文化教育,强化规范养成,充分利用监狱及社会资源,强化对罪犯的人性关怀。另一方面,可以在罪犯劳动改造中设立罪犯养老与创业基金,在罪犯每月劳动产值中定额划出一部分用于设立专项基金,专门用于罪犯处遇后养老和创业。而在罪犯临近处遇前三个月内,可以将罪犯劳动产值按比例(如80%)用于罪犯出狱后作为养老创业基金,一方面可以为罪犯出狱回归社会提供资金支持,更可以解决出狱前,服刑人员劳动改造积极性降低的问题。国家设立《刑法修正案八》其本意就是为了突出与彰显“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而我们刑罚机关面临此类全新课题同样需要在机制与管理创新中做到“宽”、“严”相济,做到恩威并施,灵活多变,通过创新管理实现加强管理。我们一定能够在新时期国家改革发展大局中为维护社会长治久安做出自己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