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讲科斯定理刘东勋河南大学经济学院河南大学黄河文明与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2008-9-28RonaldCoase:TheProblemofSocialCostRonaldCoase.1960.TheProblemofSocialCost.TheJournalofLawandEconomics.Vol.3,No.1,p1-44.October1960.原载《法律与经济学杂志》第3卷(1960年10月)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出版,1991.原文导读目录:1.有待分析的问题2.问题的相互性3.对损害负有责任的定价制度4.对损害不负责任的定价制度5.问题的重新说明6.对市场交易成本的考察7.权利的法律界定与有关经济问题8.Piggo在《福利经济学》中的研究9.庀古的传统10.方法的改变科斯定理:流行的表述只要产权界定明晰,在交易成本为零时,不管产权的初始归属如何,市场调节下的自愿交易结果总是帕累托有效的。科斯定理:施蒂格勒的解释施蒂格勒在1966年出版的《价格理论》中首次提出了“高斯定理”,即科斯定理:“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将会相等。”——参见:施蒂格勒:《价格理论》,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2年版,第125页。科斯定理:施蒂格勒的解释施蒂格勒的解释隐含了产权事先被界定。这与科斯是不同的,科斯认为产权是内生的。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当事人在利益最大化动机下能够调整好产权的最终配置。科斯定理:张五常的解释参见——–张五常:“关于新制度经济学”,载科斯等,《契约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3-79页科斯定理:张五常的解释第一种科斯定理是在科斯1959年“关于联邦通讯委员会”的论文中出现的:“产权的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必要前提。”——张五常:“关于新制度经济学”,载科斯等,《契约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8页。“法律体系的目标之一就是建立清晰的权利界限,使权利能在此基础上通过市场进行转移与重新组合。”——罗纳德·科斯:“联邦通讯委员会”,载科斯著,《论生产的制度结构》,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71页。科斯定理:张五常的解释张五常认为,“交易定理归功于埃基沃斯(Edgeworth)和其他人。但是埃基沃斯和他的同时代人匆忙下了结论,因为他们规定了约束是不完全的。科斯的贡献在于,充分规定了约束条件,使交易定理具有可操作性。”“科斯强有力地说明了产权的清晰界定和足够低的交易成本是市场交易的先决条件。”——张五常:“关于新制度经济学”,载科斯等,《契约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8页。张五常所说的“约束条件”,实际上就是产权约束。因为市场交易的前提就是产权私有,否则就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即没有什么可以拿出来进行交易的。科斯定理:张五常的解释“科斯定理的第二种说法,有时被称作无关性定理,是从科斯关于《社会成本》的论文(科斯,1960)中引申出来的。其表述如下:如果产权被明晰地界定,且所有的交易成本为零,那么资源的利用效率与谁拥有产权无关。这是最流行的有关科斯定理的一种说法,而且它成了某些争论的主题。”——张五常:“关于新制度经济学”,载科斯等,《契约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9页。科斯定理:张五常的解释张五常:“明晰界定产权和零交易成本的双重规定是多余的。如果交易成本确实为零,权利的界定可被忽略。”(张五常特别加注:“科斯同意我的“多余”的观点。参见科斯(1988)。”)实际上,由于交易成本可解释为资源利用效率,权力的结构和交易成本的性质通常是同一枚硬币的两面;如果我们明确规定了一种条件,就不需要提到另一种。”——张五常:“关于新制度经济学”,载科斯等,《契约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9页。——科斯1988年的文献是指“TheFirm,theMrket,andtheLaw.Chicago:UniversityofChicagoPress).科斯定理:张五常的解释“科斯定理的第三种表述声称,如果权利能够被清晰地界定且交易成本为零,那么,帕累托条件(或经济效率)将能够实现。”“如果所有的相关约束完全明确地被规定,帕累托条件总能被满足。那就是说,除非某些约束被忽略,否则,经济将会无效率。”——张五常:“关于新制度经济学”,载科斯等,《契约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9-70页。科斯定理:张五常的解释张五常的例子:吃快餐的人“将消费到他最后一口的边际价值是零的那一点。这是一种‘浪费’,因为生产食物的边际成本将大于他最后一口边际价值为零的那一点。另一方面,一顿快餐的服务节省了监督和度量成本,而不去管一个顾客吃多少。……如果我们想去解释为什么快餐制度被采用,那么,监督和度量成本必定会产生,而‘浪费’就会消失。”——张五常:“关于新制度经济学”,载科斯等,《契约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9-70页。科斯定理:张五常的解释张五常的“科斯第一定理”说产权要先于交换。无疑是说制度是先验地给定的,是外生的。这与他后面所说的制度是理性人最优化选择的结果自相矛盾。而研读科斯(见后)自己的阐述,认为只要交易成本为零,人们并且允许产权交易,那么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理性人就必然会经过自愿和自由的协商达到最优化的资源配置(包括产权配置)。科斯定理:张五常的解释张五常认为:弗兰克·奈特(1924)提出了理论研究中如何使用假定的问题,奈特的“假定”代表“约束”的意思。“奈特指出了庀古的两类错误的例子,因为产权约束并没有被严格地规定。作为约束,产权或交易成本可能被简单化了以便于分析。”“将一个产权的状态看做是假定的,这是标准的经济分析的组成部分。然而,既然产权是决定选择的,那就会存在一种危险,交易成本约束的基础是不一致或是冲突的,即引起一种特殊权利结构的交易成本集合可能与隐含的收入分配和资源配置分析的交易成本不一致。”——张五常:“关于新制度经济学”,载科斯等,《契约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6页。——Knight,F.H.(1924)Somefallaciesintheinterpretationofsocialcosts.QuaterlyJournalofEconomics,38(7),582-606.科斯定理:张五常的解释张五常:科斯定理中“明晰界定产权和零交易成本的双重规定是多余的。如果交易成本确实为零,权利的界定可被忽略。”(张五常特别加注:“科斯同意我的“多余”的观点。参见科斯(1988)。”)实际上,由于交易成本可解释为资源利用效率,权力的结构和交易成本的性质通常是同一枚硬币的两面;如果我们明确规定了一种条件,就不需要提到另一种。”——张五常:“关于新制度经济学”,载科斯等,《契约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9页。——科斯1988年的文献是指“TheFirm,theMrket,andtheLaw.Chicago:UniversityofChicagoPress).科斯定理:张五常的解释张五常“认为‘公共’的产权节省了界定和实施私人权利的成本,但是与公共产权相联系的租金耗费意味着另一种类型的交易成本是很高的。私人产权需要很少的交易费用,但界定和实施产权的成本可能是一个富裕社会所无法承担的。”——张五常:“关于新制度经济学”,载科斯等,《契约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6页。科斯定理:张五常的解释至此,我们可以理解张五常所谓的“明晰界定产权”与“零交易成本”是同义反复了。实际上,张五常是在假定已经明晰地界定了产权的情况下,“只需要很少的交易成本”。但是,“界定和实施产权的交易成本”实际上被隐含地假定了。而这种成本“可能是一个富裕社会所无法承担的。”这样,我们也就明白了,在产权经济学中的“交易成本”是指“界定和实施产权的成本”。这区别于在其他地方关于交易成本的概念。科斯定理:张五常的解释张五常把产权分为三种:1.“一种是私人产权,具有使用的排他权、收入权,以及经所有者同意向任何人让渡财产的权利。”2.“在一系列权利的另一端可能是公共产权……如果财产被公共持有,通向自由竞争的道路难以出现”。3.中间过渡形态的产权①“个人权利是根据等级或层级来界定的”,这“是集权国家的基本性质”。“这种制度安排是在缺少私人产权的情况下的一种共同试图降低租金耗费的结果。”②“在缺少保护产权的制度下,还存在着第二种降低租金耗费的一般方式。它不是由等级秩序控制的,对资源利用的竞争是由范围极其广泛的管制和许可证来控制的。……经常的腐败是与规制和许可证一起存在的。”——张五常:“关于新制度经济学”,载科斯等,《契约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7-78页。科斯定理:张五常的解释张五常据此得出产权制度变迁的三种经验:–“如果私人产权通过暴力被废除或由于规制而残缺,那么,为了降低租金耗费,某种其他的权利必须制定出来以弥补这种空白。”–“从广义上讲,只有三种权利结构为人类所知:第一种是包括私人产权,……第二种是集权国家,在那里不存在私人财产,而权利结构根据等级或层级来决定。第三种是我把它叫做是“印度综合症”,贿赂权通过规制和许可证系统化了。”——张五常:“关于新制度经济学”,载科斯等,《契约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9页。科斯定理:张五常的解释“从中国经验中得到第三种主要经验是,如果一个集权国家实行了有利于私人财产制度的改革,在这个改革过程中,与印度制度相联系几乎是不可避免的。在一个集权国家,官员得不到什么就绝不会放弃他们的权利。如果不给他们私人财产,以交换他们手中的权利,当他们的等级权利在改革的压力下处于危险状态时(张五常,1989),他们将制造管制和许可证,以抓住贿赂权。……一个渐进的过程,在我看来,将注定是失败的,因为对于等级官员来说,存在足够的时间来界定贿赂权,并将其制度化。”——张五常:“关于新制度经济学”,载科斯等,《契约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9页。——Cheung,S.N.S(1989)Privatizationvsspecialinterests:theexperienceofChina'seconomicreforms.CatoJournal,8(3),585-96.科斯定理:张五常的解释“不管一个政府如何残暴,只要不把它看作是选择的结果,经济学就不能解释它的存在。”“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被认为是受约束最大化的。根据这种假定,任何政府的形成都必然是约束最大化的结果。”“令人困惑的是,历史上到处存在着暴政的例子,它们的统治是那样的荒唐,从表面上看他们又是那样的荒诞不经。”“在一个理论选择的背景中,解开这个悖论的答案在于特定的约束,那些限制力是如此地强大,以致于我们严重低估了它们。”——张五常:“关于新制度经济学”,载科斯等,《契约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4页。科斯定理:张五常的解释“在过去10年中,中国的发展是最有启发意义的。他们加强了两种约束,并成为集权得以持续的原因。首先是缺少信息,尤其是缺少重要的信息,这类似于愚民政策。因此,一般的平民百姓不会有替代现行经济制度的想法。无知产生了很大的危害。要试图向走在上海街道上的人们解释,提高价格控制将会增加商品供应的数量,或者说伴随着价格控制会使他排队的时间成本很高。他总是愿意将其说成是,他的工资很低将不允许他购买价格高的商品,而且他的排队时间可以由他的国有企业的雇佣者提供。甚至是最基本的命题也可能需要一个很长的教育过程才能使人信服”——张五常:“关于新制度经济学”,载科斯等,《契约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4页。科斯定理:张五常的解释“大概中国大陆最幸运的一件事是他庆幸作毗邻中国香港的邻居。香港向大陆的公开投资远不及自由企业提供的信息贡献大。每年,200万香港居民访问大陆,同时大约有50万大陆人访问香港。我注意到,在1982年,中国对外开放了,信息壁垒将会降低,而这加快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