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选择的社会机会成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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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选择的社会机会成本夏业良茅于轼:今天是天则所第279次双周学术讨论会,请到了夏业良教授来做一个报告。题目是《制度选择的社会机会成本》。我们还请到了刘军宁和易宪容两位大师来作评论。下面请夏教授来作报告。夏业良:首先感谢茅于轼教授,感谢天则所给我这个机会。我今天把这个不成熟的思想拿出来,为的就是大家能够批评指正,让我在今后的思考中加以注意。我的题目是《制度选择的社会机会成本》,这一方面是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的,另外,从经济学原理上来讲,任何产品都有成本,机会成本的概念在一年级的教科书上就做了解释。那么我们在进行社会选择的时候是不是也要考虑机会成本呢?在这之前并没有看到其他学者就这个问题进行系统地阐述,我自己也是斗胆做一个尝试。虽然我今天讲的只是一个框架,但这个问题是可以模型化的。因为成本的计量不只是可以计算微观的东西,理论上也可以计量宏观的,社会制度这样的东西。副标题是兼论集体与公共、改革与反改革的势力不断地进行博弈。在这样一个过程中,改革付出的成本是非常高的。在计划经济时期,配合着党的意识形态,当时所有的中国人的个人理念被淡化了,甚至很多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或多或少的被剥夺了。凡是经历过那个历史时期的人都有这种感受。所以在集体语境中即使可以发言,也不代表他有话语权,他要说的话只是集体语境规定的内容。就好比我们的官员在特定场合讲的话不是他自己要讲的话,而是他的单位,他的职务已经规定了他只能讲那样的话。这是我对我的标题的简单的解释。我今天要向大家报告的内容是六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社会制度的辨析和选择。我们每个人在出生的时候都没有选择,我们天然的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人,先天被决定了所处的社会制度环境。虽然我们已经有了这样一个先天的制度背景,但是我们仍然需要从知识的角度对这些社会制度进行辨析。我们虽然无法反驳,在中国只能搞社会主义,因为我们没有其他的选择。但是我们可以从知识的角度分辨好与坏,是天然决定的还是经过人的筛选决定的。首先要对社会制度进行辨析,然后才能谈得上选择。第二部分是制度试错和校正机制。假如我们认定制度并不是唯一正确的,人类在进步的每一个阶段都是把我们能够操作的社会制度加以利用。因此允许尝试,到底什么是好的,什么是不好的?如果没有尝试的机会,怎么来判断一个制度是不是适合我们呢?有了试错的概念,就应该有个校正机制。万一我们发现一个制度有致命的缺陷,我们还能不能选择另一个社会制度?或者说这个制度大的方向是正确的,但是我们路走偏了,那就需要一个校正机制让我们回归正路。第三个部分是个人意志、集体决策与公共选择。有人说,社会制度选择是全体人民选择的结果,但是这种特例是很罕见的。在历史上看到的都是执政者,或者执政集团选定了某种社会制度,绝大多数人民只能被动的接受。所以我想在一个统治集团中的个人意志可能会决定一个国家、社会的长期演进的路径。在个人意志的基础上又构成了威权,威权又影响到了社会构成中的四个方面,包括对人民的最基本的权利和自由的限制。集体决策和公共选择也可以做个区分?公共选择更多的是建立在个人自由意志基础上的,个人有选择的机会和自由,当然,中间需要一个代理机构,公共选择的执行机构。这跟一般所说的集体决策还是有区分的。集体决策的时候,谁在这个集体中的权力最大,谁就会对集体的决策具有更大的控制力。第四部分是讨论集体语境中的个人权利的保护。个人在集体语境中的言论是不是能够表达,即使表达了,在这样一个既定的集体语境中它能够产生的影响和效力如何。在有的集体语境中,那些宏观的势力使得个人放弃了自己的意见和偏好来迎合大家所赞成的意见。比如文化大革命,很多人在内心中是持怀疑态度的,但是在集体语境中,他不敢这样公开的表达,只能拥护,积极地参与。所以集体语境中的个人言论即使有,也是不堪一击的。第五个部分是不同的社会制度中的个人选择机会的比较。有些客观的东西是可以通过计量和观察来比较的,比如说选择机会的多少。在市场经济国家中,人们在经济活动中的选择机会一般要大大多于计划经济国家的选择机会。不需要精密的计量模型就可以得出这个结论。但如果我们想在更多的方面得到类似的结论的话,我们就需要更多的分解模型。比如说投票权利,在市场经济国家中,个人的投票权利对集体决策的影响的权重会怎样?在计划经济国家又怎样?这也是可以通过计量模型来间接得到的。最后,我想通过这五部分的讨论引出一个结论。这个结论是非常简约的,但是通过这些线索可以挖掘很多东西。第一,社会制度的辨析和选择。首先讨论社会制度的核心目标和基本测度。人类有史以来的这些社会制度所追求的是什么目标呢?现在能够达成的共识的就是社会应该追求社会福利的最大化,让每一个人能够得到更大的幸福。无论是过去的空想社会主义,乌托邦,还是共产主义的理想也好,他们在说服别人信仰这种理想模式的时候都会借用这样一种基本目标。当然,实现这样一个基本目标的过程是相当漫长的,往往很多人没有机会活到能够验证这样一个结果的时候就不在了。所以人们往往把这看作是一种理想的模式,即便如此,它仍然是引发人们去追求这样一种信仰的基本依据。法西斯主义和社会主义、资本主义,在说服别人信仰的时候肯定都不会说,我就是要杀人放火,让世界不得安宁,如果这样宣扬是得不到支持的,它有自己的一套理论进行支持。排除了政治理念,人们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能够达到一个很高的满足程度,这是大家所共同追求的。有了这样一种共和才能让别人接受你的理念。那么怎样进行测度呢?在实现某一个主义的过程中,会采取一些特定的计划。比如共产主义,苏联是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他们曾实行过战时共产主义,集中一切物质条件供给前线打仗。希特勒上台的时候也是集中国家资源准备打仗。中国在49年取得政权以后,也集中资源进行了抗美援朝、保卫国防等一些事情。所以在实现这样一个美好目标的过程中会采取一些极端措施,这些措施可能是不顾及个人的感受、个人的需求偏好的,是带有强制性的。所以在对它进行测度的时候,哪一种社会制度采取的强权模式越加明显也就意味着它对个人权利、财产方面的剥夺也就越加严酷。如果不能用精确的数字来进行计量的话,我们至少可以用排序的方式,哪一种排序是第一的,然后次之,再次之?接下来谈论社会制度的选择主体,谁来选择社会制度?从理论上讲是全体人民,每个人都有充分表达自己意见的机会。但任何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选择往往都是统治集团执行了少数人的个人意志来进行决策的。因此社会制度的选择主体往往是一小部分人,而这一部分人有的时候甚至可以不顾及全体人民的意见,用个人意志来代替全体人民的意志,并且强加于人,宣称自己代表全体人民的意志。宣传机构都做的是这样一些宣传。人们虚幻的认为,执政者是为全体人民着想,为全体人民考虑才作了这样一个选择。第三个方面,社会制度的规范性评价和集团偏好。对社会制度进行规范性评价涉及到人生观、世界观甚至对很多理想模式的认同。我们这些49年以后出生的中国人,从小所受的宣传教育都是社会主义好,没有给我们一个机会去亲身认识和观察、体验资本主义社会,所以也无从对它进行一个规范性的评价和判断。我们从小受教育说,社会主义制度是最好的,然而我们后来发现,现实与我们受到的教育反差很大。这里面有一个集团偏好。我们不能发表一个让大家都认同的规范性评价,但是统治集团已经先入为主的告诉大家,这个制度好于那个制度,所以我们根本不用去考虑那个制度能给我们带来什么好处.由于统治集团的偏好,我们试验另外一个制度的好坏的机会是被剥夺了,而且这种可能性也几乎没有。我们不可能在中国的某个地方试验资本主义。经济特区也不是一个完整的试验资本主义制度的地方,它只是在经济运作模式上运用了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模式,在意识形态上,在基本的政治架构上没有改变它的基本形态。社会制度的核心目标和基本测度要考虑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目标,考虑公平正义原则。如果假设任何一个社会制度的共和部分都是为了帮助老百姓朝着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目标迈进,实现公平正义原则的话,我们可以对它进行一个考察。约翰罗尔斯在1971年发表了《正义论》,他的第一原则强调了自由平等规则。自由是有不同语境的,在这要谈的自由应该是平等的自由。而在第二原则中强调的是自由主义的机会平等,反对强迫、剥夺、违反个人基本自由的方式来达到财富收入的平等。一般来说,把富人的财产拿来给穷人,都会得到大部分人的赞成。但是怎么拿过来的方式就需要考虑了。如果是违背富人的意愿,把它夺过来给穷人,你的目的是好的,但是你的方式是破坏自由、破坏平等,因为富人也有他的基本权利,要是采取税收的方式加以转移的话是相对比较合理一点的。但是对于税制的设计仍然存在一些理性的要求,并不是说所有的税制都是合乎理性的。在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自由度的范围和大小是可以进行划分的,通过优先排序的方式进行划分。比如说个人的权利自由在和平时期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在战争动员的时候,为了达到集体的目标,是会有违背个人权利自由的地方的。只不过这有一个优先排序,看看在紧急状态下对个人而言,哪一个能得到更长期的保障。特殊时期要采取特殊的办法。对利益的测度要进行利益的衡量,我们很难对利益进行比较,得出精确的结论,因为效用是不可比较的。比如说一个馒头对叫花子和对富人的效用是不一样的,不能直接进行有精确计量单位的比较,但是还是可以进行排序比较。对于穷人来说,食物、衣物可能是排在第一位的,但是对于富人来说,可能荣誉、尊严会排在相对靠前的位置。对于社会地位的鉴定也是比较困难的。比如说大学教授和律师、医生究竟谁的地位高,单从收入方面是不能作出衡量的,因为收入只能反映他们的经济地位,社会地位不仅仅包括经济地位。大学教授很有面子、社会地位,但是钱很少。所以收入并不能正确反映社会地位,而用其他方式、指标来比较也不能准确的测度。在一个以官本位为基调的国家里,显然是以官阶的大小来进行社会地位的评判的。中国也是如此。中科院院士也有一个级别,副部级待遇,名牌大学的教授,正处级待遇。但我觉得这是对知识分子社会地位的贬低,行政级别不应该强加于这些不好度量的载体上。所以社会地位的鉴定到今天仍然没有一个好的度量方式。第二,制度试错和校正机制。有人说,制度都是演变出来的。这句话我也赞同,但是我相信,不管什么制度,里边肯定有一些基本理念是经过一些人,一些团体传播引导出来的。一个社会不可能漫无目标,没有一个精神支柱、一个共同理念。这些理念可能不是人事先设计的,而可能是在制度演进过程中共生的。拿马克思设计共产主义、社会主义的模式来讲,也不是说没有经过对其他社会制度的认知和了解,而是对资本主义制度有了一些感知以后,觉得这种制度不公平,要设计出更加美好的制度来替代它,于是做出了制度设计。有了制度设计以后,还要进行试验,这个试验有可能是制度设计者自己来进行的,而大部分情况下是其他人做的。制度试验的结果有时候设计者本人未必能看得到,比如说,马克思就没有看到社会主义究竟是什么样子的。所以制度设计和制度试验中间有可能会脱节,它可能会跨越一定的时代。其次,初始性制度安排的评判和利益冲突。假如一个制度已经实行了,大家对这个制度安排进行评判,是好的,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还是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或者说是有利于个人发展的,还是不利于个人发展的?个人之间、团体之间,甚至是国家之间都会产生利益冲突。制度安排不可能圆满,必然会产生矛盾冲突。最后的结果可能是一个均衡结果,各种力量都在发生作用,哪种力量强大一点,它在那种社会格局中所占的地位就优先一点。再次,制度批判和扭转的方式。如果我们发现了一个制度的弊端,要进行扭转。这种尝试可能是相当困难的。因为发现弊端和试图扭转的人往往不是统治者,统治者自身很难全部的发现制度的弊端,他根本就不愿意去发现。这种试图扭转的尝试是会受到打压甚至毁灭性打击的,因为你想破坏既定的制度和某些人已经获得了既定利益的格局。第四个方面是制度校正的努力和成本的估量。改革的势力和反改革的势力是在不停较量的,任何时代都是这样。在这样一个过程中,改革的力量所付出的成本代价是非常高昂的。而保护既定制度的努力的成本相对要小得多。因为统治集团手中掌握着国家机器,掌握着众多的资源,所以他们要想消灭异己力量是相对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