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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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制定、颁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特制定本预案。一、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科主任担任总指挥,负责对科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实行责任追究制。二、将科室人员分为3小组,各小组设负责人。各小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三、此项工作应当遵循原则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依靠科学,统一领导,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加强合作的原则。四、建立应急报告制度(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立即向科主任及医院主管部门报告:1、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传染病爆发、流行的;2、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爱滋病、肺炭疽的病人、病原携带者以及疑似的病人;3、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4、发生或者发现群体性疾病;5、发生毒剧物品、放射源物品等丢失的。(二)发现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以及疑似的病人的应当在事件发生后6小时向医院主管部门报告。(三)发现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以及疑似的病人的应当在事件发生后12小时向医院主管部门报告。五、各小组应密切配合,相互协作,恪尽职守,积极配合科室主任的工作。六、科室定期组织医务人员进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及演练。七、任何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八、接到报告后小组应当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取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及时报告调查情况并决定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九、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各个小组人员须立即到达规定岗位,服从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动。十、应急预案启动后,管理小组有权调配各组的仪器、设备。十一、应急预案启动后所有在职人员必须无条件服从指挥、调动、安排。十二、应急预案应当根据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补充。十三、对于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可请示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控制措施。十四、在诊治中发现甲类传染病的疑似病例,应当在2日内作出明确诊断。十五、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的病人、病原携带者以及疑似的病人死亡后,尸体由其所在科室负责消毒处理,处理后应立即火化。十六、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的病人、病原携带者以及疑似的病人转诊或死亡后,应对病人接触区域、仪器及物品等进行终末消毒。十七、科室及时组织、培训第二梯队人员,适时接替第一批人员。十八、科室保留必要的消防通道,由小组成员负责及时疏导。十九、附则:本预案用语含义如下: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2、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的病人和疑似病人。3、病原携带者:指感染病原体无临床症状,但能排出病原体的人。4、爆发:指在一个局部地区,短期内,突然发生5例同一传染病病人。5、流行:指一个地区某种传染病发病率显著超过该病历年的一般发病率水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细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科室人员及就医者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制定本预案。第二条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及医院公众健康、环境安全及正常医疗秩序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医院感染爆发流行、核素泄漏、重大医疗事故、水、电、医疗设施等的质量事故、水灾、火灾、台风、地震、战争、动乱、恐怖事件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环境安全及正常医疗秩序的事件。第三条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应遵循依法管理、预防为主、强化培训、适时演练、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及时应对、快速反应、措施果断、科学处置、协调合作的原则。第四条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过程中,有不负责任、不履行岗位职责、不服从指挥调度、散布谣言、扰乱医疗秩序、危害公众健康等行为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医院《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条科室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的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调查、现场救护、传染源隔离、卫生防护、监测检验、监督检查等工作所需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的储备,做到有备无患,防患未然。所需经费列入医院财务预算。第六条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并根据其表现给予相应的奖惩。抢救制度第一条:为了保证急危重病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提高抢救的成功率,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各级各类医务人员要熟练掌握心肺复苏技能,要掌握急救医学理论和抢救技术。第三条:科室建立院内急救、抢救网络及应对社会突发事件医疗小分队,成立急救、抢救小组,小组成员掌握急救医学理论和抢救技术,保持通讯畅通。科室配备的急救、抢救设备和物品要每日检查,确保完好。抢救药品要每日清点,确保所有抢救药品在保质期内,数量不足时随时补充。第四条:诊区、病区必须设置抢救室,抢救室不得用于其它用途。第五条:对急危重病人严格履行首诊负责制度,开放急救绿色生命通道,对病人的诊疗进入优先程序,危急生命情况时,不得因病人未交钱等各方面的原因拒绝或延缓对病人的紧急处置。抢救时抢救人员要按岗定位,遵照各种疾病的抢救常规、程序进行工作。第六条:抢救的同时应设法与病人的家属取得联系,尊重病人家属的知情权及取得病人家属的知情同意。紧急情况时,患者病情危重,需进行有创诊疗措施,若无法同患者家属取得联系,为抢救患者生命,可在征得医务处或总值班人员同意后进行。事后及时将诊疗情况向病人家属通报,并将通报的内容和家属的意见记录在病历上。第七条:抢救结束后,经治医师应在6小时内拒实补记抢救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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