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战时海洋法规则第一节战时海洋法规则概述一、战时海洋法的规则之一——一般规则(一)海战战场及战斗员1海战战场。2战斗员。(二)海战船舶的法律地位1军舰。2武装商船和商船改充军舰。3潜艇。1国际实践的研究。2国际立法状况。(四)禁止使用的手段和攻击目标1海战中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2禁止攻击的目标。二、战时海洋法的规则之二——战时封锁(一)概述战时封锁是海上战争所特有的一种作战方式。它是一种措施,交战国通过这种措施宣布禁止在公海和敌国海岸之间,经进口水道或经出口水道往来。1种类。2可封锁之处。(二)封锁的实效性1封锁的宣告与通知。2实效封锁与虚拟封锁的不同。3封锁实效性的终止。(三)封锁的破坏1不被认为是破坏封锁的情形。2对破坏封锁的惩罚。(四)所谓的远距离封锁在第一次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所命令实施的远距离封锁,在法律意义上不是封锁,因为它们并不是以一个封锁分舰队在现场来维持的,而它们也部分地包括了中立国的海岸和海港,而这是毫无例外地被禁止的。三、战时海洋法的规则之三——捕获权(一)概述1时间条件。2地区条件。(二)受捕获权支配的船舶和财物拿捕的敌国私船并不使执行拿捕的部队所属的交战国取得最后财产权。捕获品必须被带到捕获法院,并由法院通过审判确定了拿捕行为之后,拿捕的交战国对船舶的没收行为才算最后的确定。(三)实施海上捕获权的程序1对于敌国公船。2对于敌国私船、商船。第二节战时海洋法中的中立一、概述“中立,为在战争期间,第三国,对于所有该一战争之交战国,所采不偏不倚之态度,而经交战国予以承认之后,第三国与交战国之间,所发生之法律关系。”中立的特点为:(1)中立是中立国在他国交战时自己所处的法律地位;(2)中立是中立国家的地位,主体是国家,而不是个人或法人或团体;(3)参加战争或不参加而使自己处于中立地位,是由国家自行决定的,属于国家的主权;(4)宣布为中立国,那么交战国就应该尊重中立国的中立地位,不对其进行战争行为,交战国要履行自己对中立国的义务;(5)中立国也要严格遵守中立义务及战时中立的特殊规定。(一)中立的种类永久中立是特别条约所中立化的国家,至今仍保持永久中立国地位的只有瑞士、奥地利。自愿中立和约定中立,自愿中立是没有因一般或特殊条约的拘束而必须在特定战争中维持中立的国家的中立。在大多数国家,中立是自愿的。另一方面,一个国家由于条约的拘束而在一个战争中维持中立,那就是约定中立。武装中立是指一个中立国采取军事措施反对交战国任何一方使用中立领土的可能企图以保卫它的中立。善意中立是指如果一个国家维持着当时所了解那样松懈意义的中立而另一方面偏向一个交战国。按照1907年关于开始战争行为的海牙第三公约第3条,进行战争的国家有义务将战争状态通知各第三国。在收到这个通知的时候,中立法规对于不参加战争的国家就开始有效。如果没有这种通知,那么在明白无疑地确定了一些第三国已经事实上知悉战争状态的时候,中立义务才开始发生。中立由于下列事实而终止:(1)战争终结;(2)一个直到那时是中立的国家加入战争;(3)一个无意或者不能保卫其中立的中立国,因而成为战区。但是,只是违反中立的行为并不使中立状态终止。二、中立国的义务海战中,中立国的一般义务为:处于绝对回避战争立场的回避义务和对交战国双方维持公平立场的公平义务。中立国对交战国的义务具体包括:1中立国对交战国不得援助,不能供给武器、弹药、军舰、军用飞机及其他军用器材,不能给予补助金、贷款、承购公债;不仅不能直接参加战斗,进行援助;也不能为交战国提供军队;不能用军舰和公船等进行军事运输,给予情报的方便等。这种援助无论是给予一方或公平给予双方都被禁止。2中立国须防止交战国为进行战争而利用其领土。3中立国对于交战国因进行战争而采取的行动使本国国民蒙受不利时,在一定范围内应有默认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