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后续管理2009.04一、可享受的税收优惠(一)税率优惠根据新法第二十八条及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旧政策的对比及衔接:•新法与旧法相比,新法保留了15%的优惠税率,但不再有地域限制,在全国范围都适用。同时不再实行两免优惠。•新旧政策的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5号)的规定,具体的衔接政策是:1.允许过渡的优惠政策。新法实施后,对于2007年3月16日(含3月16日)前,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经认定的新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可继续按《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免税政策享受至期满为止。即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2.废止的优惠政策。原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将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从2008年1月1日起废止。(二)研发费实行加计扣除1.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范围: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2.加计扣除的计算:对企业发生的符合规定要求的研究开发费用,如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3.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项目:(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具体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及需具备的条件(一)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主要由省科技厅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进行认定。(二)条件:高新技术企业除要求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具体文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关于成立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粤科高字〔2008〕103号)和《关于组织申报2008年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粤科函高字〔2008〕849号)。三、申请享受优惠政策,需提供的资料(一)申请享受15%优惠税率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2.加盖企业公章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二)申请研发费加计扣除请留意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四、后续管理(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在期满前三个月内可向认定机构提出复审申请,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继续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二)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有偷、骗税等行为的;•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谢谢!敬请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