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房产测绘等测绘产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号:琼价审批[2010]397号发文日期:2010年08月04日主题词:房产测绘收费通知各市县物价局、测绘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发展局,各测绘单位:鉴于各测绘单位执行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测绘局《关于重新核定房产测绘等测绘产品价格问题的通知》(琼发改收费〔2007〕1148号)有效期届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测绘产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3031号),结合我省执行情况,经研究,现重新核定我省房产测绘等测绘产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我省房产测绘、建筑用地拨地定桩和建筑物放线收费标准按《海南省房产测绘等测绘产品收费标准表》(见附件)执行,其它测绘产品价格仍按国家测绘局《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国测财字〔2002〕3号)执行。房产测绘等测绘产品收费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基准,在上下浮动不超过10%的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二、新建房屋房产测绘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交纳,不得另向购房人收取,如需进行预测和实地实测的,预测按上述标准的40%收取,实测按上述标准的60%收取,两次收费之和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标准。三、在办理房屋交易转移登记手续时,应以原产权证书上的测绘结果为准,不得强制重复测绘、重复收费。按照房产交易规定,确需重新绘制房产分户图的,可收取配图资料费每件20元。如交易当事人对原产权证书上的测绘面积产生异议或房屋面积、结构发生变化的,可委托测绘单位重新测绘,由委托人交纳房产测绘费。四、房产测绘等测绘产品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提供服务并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自愿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测量规定要求进行测绘,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强制指定测绘机构提供服务并收费。五、在我省依法成立并且具有相关资质的测绘单位,必须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公示服务内容,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六、本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有效期满后,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测绘局《关于重新核定房产测绘等测绘产品价格问题的通知》(琼发改收费〔2007〕1148号)同时废止。其它相关规定仍按国家测绘局《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国测财字〔2002〕3号)文件执行。附件:海南省房产测绘等测绘产品收费标准表海南省房产测绘等测绘产品收费标准表单位:元产品名称计量单位价格主要工作内容说明ⅠⅡⅢ一、房产测绘(分户图)平方米1.11.82.2分层分户平面图测绘,房产调查,分户面积、共有面积、分摊面积测算,检查修改,资料整理。Ⅰ类:住宅用房;Ⅱ类:商业楼用房;Ⅲ类:多功能综合楼用房。二、建筑用地拨地定桩件(4点)仪器检验,踏勘,选点,测角,测距,测高,测细部点座标,内业计算,绘制平面位置图,提交图纸资料。1.人防工事宽度按10m考虑,宽度小于10m时,价格增加30%。海口市、三亚市2594其它市、县2100三、建筑物放线件海口市、三亚市2594其它市、县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