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转业复员人员住房问题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日前联合发出《关于妥善解决转业复员及其他地方人员住用军队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就转业复员及其他地方人员违规占用军队住房问题予以明确。《通知》指出,军队公寓房主要用于保障现役军官、文职干部、高级士官及其家属居住,离职时应当迁出。转业复员及其他地方人员已经购买或者租住了其他住房,或者已领取住房补贴的,住用的军队公寓房必须腾退。个人擅自出租、出借或者长期闲置的军产住房,由军队住房管理单位无条件收回。军队转业复员及其他地方人员,在地方确无其他住房,也没有领取住房补贴的,住用的军产住房可继续租住或借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租借住手续和缴纳有关费用。单位已划分售房区的,为便于营区管理,应视房源情况将其调整到售房区借住或购买住房。军队转业复员及其他地方人员已经购买了地方房改房,面积未达标的,按照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由所在单位给予货币补差。任何单位不得将军队公寓房面积计入个人房改应享受的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已经计入的应当予以纠正。《通知》强调,违反规定在军地购买两处以上房改房,本人选择腾退地方住房的,军队单位应及时通知本人所在单位协助办理退房手续。个人退出住房后,应将退房有关证明材料交军队单位,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产权登记部门要依法办理过户手续。军队转业复员及其他地方人员军地交叉住房情况,分别由军队住房管理单位和本人所在单位提供。住房情况调查,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出具信函,本人所在单位和当地房管部门要及时提供真实情况,房管部门不得收取任何名义的查询费、资料费。《通知》要求,各级政府房管部门要从国家和军队建设大局出发,认真搞好军地房改有关政策衔接,积极支持配合军队住房清理工作。(解放军报)[原题目:妥善解决转业复员及其他人员住用军队住房,来源:华夏经纬网]附:《关于妥善解决转业复员及其他地方人员住用军队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县建委(房管局)、房改办,各有关单位:2009年12月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联合印发《关于妥善解决转业复员及其他地方人员住用军队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联〔2009〕3号)。为做好有关工作,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军队转业复员及其他地方人员住用军队公寓房的,在计发住房补贴时,其住用的军队公寓房不核定职工住房面积。上述人员的住房情况须由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予以确认(见附件1)。二、在军地购买或租住两处以上公有住房,本人选择腾退地方住房的,军队单位通知本人所在单位协助办理退房手续,有关单位按以下程序办理:本人腾退租住公有住房的,职工所在单位(或本人)联系房屋产权单位办理退租手续,产权单位出具退租证明,由职工所在单位将有关退租证明交军队单位。本人腾退已购公有住房的,职工所在单位(或本人)联系房屋原产权单位签订原出售公有住房合同的解除协议、产权人出具放弃所购公有住房所有权申请。由原产权单位持以上解除协议、申请、产权证到房屋所在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注销登记手续。注销登记后,房屋登记部门将该房屋变更登记在原产权单位名下,原产权单位仍持有产权证的,可将变更登记情况在证中注记。同时房屋登记部门向职工所在单位出具注销登记证明(见附件2),由职工所在单位将该证明交军队单位证明已购公有住房已腾退。三、军队转业复员及其他地方人员军地交叉住房情况,分别由军队住房管理单位和本人所在单位提供。住房情况调查,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出具信函,本人所在单位及时提供真实情况,不得收取任何名义的查询费、资料费。四、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下发前已申报住房补贴职工住房面积核定,按本通知规定重新申报。特此通知。附件:1、北京市职工住用军队住房情况调查表2、注销证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