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验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程项目验收管理工作,明确各参建单位的验收职责,规范验收行为,提高验收工作质量,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以及国家、行业等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工程验收包括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竣工验收、合同中约定的其他验收。其他验收包括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设的阶段验收等。第三条工程验收的主要依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及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施工图纸、技术要求、技术说明书和施工合同等。第四条工程项目验收主要内容:(一)检查所验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建设;(二)检查所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三)检查所验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是否有尾工项目;(四)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及相关记录,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要求并落实责任单位;(五)讨论并形成验收结论。第五条工程验收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进行后续工程施工或交付使用。第六条验收工作应在工程参建单位进行的有关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及有关工程实施过程如实记录的基础上进行,并对工程质量提出明确结论意见。有关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应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第七条分部工程验收由项目监理机构主持,单位(或合同)工程由公司工程管理部主持,竣工初步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竣工验收由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主持。验收主持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制定验收工作大纲并经过验收工作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第八条工程项目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主要设备供应(制造)、检测、运行管理等单位的授权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上述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第九条验收的成果性文件是各类验收报告(或签证书),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验收结论应经过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由保留意见人签字。无异议的,保留意见栏空白。第十条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验收工作组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半数以上的组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报请验收主持单位决定。第十一条验收工作组对工程验收不予通过的,应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并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验收。第十二条需要移交其他行业部门管理使用的工程和内部管理使用的供电、消防等工程,其验收工作可以执行相关行业部门的有关验收规定。第十三条验收资料分为应提供的资料和需备查的资料,验收资料制备由验收主持单位统一组织,验收前,验收主持单位需完成对拟提交验收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验收提供资料需加盖公章。第十四条验收资料和成果性文件应按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范的要求制备。除图纸和表格外,验收资料的规格宜为A4(210mm×297mm),单本厚度不超过50mm。文件正本应加盖公章且不得采用复印件。第十五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的工程项目的各项验收工作。第二章参建单位验收管理主要职责第十六条公司验收管理的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及行业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验收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程,对工程项目验收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二)制定工程验收实施细则,建立工程验收管理体系并监督、检查该体系的运行。(三)制定工程总体验收工作计划,核查项目部的验收工作计划并监督执行。(四)监督检查现场项目验收工作,开展验收技术培训工作,协调验收工作中的有关事项。(五)组织并督促相关单位开展工程项目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准备工作。(六)组织开展工程验收工作。(七)协调、指导项目部开展专项验收、安全评估等工作。(八)根据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的需要增设必要的阶段验收。第十七条公司工程部验收管理的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及行业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验收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程,对所承担建设管理的工程验收工作负责。(二)建立验收管理体系并监督、检查该体系的运行。(三)制定验收工作方案和计划。(四)监督分部工程验收工作,主持单位工程验收。(五)组织实施安全评估工作。(六)完成政府主管部门验收的相关准备工作。(七)组织验收资料的整编工作,完成应由项目法人准备的有关验收资料和备查资料;编写工程验收建设管理工作报告和其他相应报告。(八)审核、保管验收归档资料;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按规定移交。第十八条设计单位验收管理的主要职责:(一)建立设计单位的验收管理体系并负责该体系的运行。(二)根据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要求,在招标文件和设计文件中,明确验收标准,并根据需要进行相应的补充。(三)参加验收工作,编写并提交相应的设计工作报告,对施工质量提出评价意见。(四)提交验收所需资料。(五)做好工程安全评估配合工作,提供评估所需资料。(六)完成验收规程、导则规定的或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九条监理单位验收管理的主要职责:(一)建立监理机构的验收管理体系并负责该体系的运行,监督检查施工单位验收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二)经公司授权,主持分部工程验收,参与其他验收,并提交相应的监理工作报告。(三)按各类验收要求准备监理验收资料。(四)协助项目部的各项验收准备工作。(五)核查施工单位验收资料。(六)完成验收规程、导则规定的或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条施工单位验收管理的主要职责:(一)建立验收的管理体系,并负责该体系的运行。(二)编制验收工作方案和计划报监理机构审核。(三)准备验收前的相关工作,包括施工现场整理(清理)、资料整理等。(四)提交施工管理工作报告。(五)收集、整理施工资料,按验收要求准备应由施工单位准备的验收资料。(六)参加合同约定的各类工程验收及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第二十一条主要设备供应(制造)单位验收管理的主要职责:(一)参加合同约定的有关验收及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二)提交验收所需的相关资料。第三章分部工程验收第二十二条分部工程验收是在分部工程所属的分项完成(经批准认可的尾工项目除外),在该分部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的基础上,由验收工作组对该分部工程质量进行的符合性评价。第二十三条分部工程验收由项目监理机构主持。验收工作组由公司、勘测(需要时)、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供应(制造)、检测等工程参建单位的代表组成。第二十四条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和专业知识。参加分部工程验收的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2名。第二十五条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分部工程的所有分项工程已经完成;(二)分项工程已经完成质量检验与评定且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经处理完毕或有下阶段处理意见;(三)验收所需要的资料已经满足要求;(四)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六条分部工程验收的主要工作:(一)检查分项工程的质量检验与评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二)检查工程完成情况。(三)鉴定工程质量是否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以及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四)对分部工程质量进行评定。(五)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六)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要求并落实责任处理单位。(七)讨论并最终形成分部工程验收成果。第二十七条分部工程验收程序:(一)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交分部工程验收申请。(二)监理机构应自收到分部工程验收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并签署明确意见,报项目部。(三)公司自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如同意验收,将确定的验收时间、地点通知质量监督机构。(四)召开验收会议:1.讨论并通过分部工程验收工作大纲;宣布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名单;2.听取参建单位情况汇报,其中施工单位应准备施工管理工作报告;3.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4.检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及相关档案资料;5.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要求并落实责任处理单位;6.讨论并通过分部工程验收成果。第二十八条分部工程验收的主要成果性文件是“分部工程验收签证书”,验收工作组成员在签证书正本上签字。签证书正本数按参加验收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各一份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第二十九条公司工程管理部在分部工程通过验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分部工程验收签证书”正本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第三十条现场建管机构在收到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后的签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分送有关单位。第三十一条当质量监督机构对分部工程验收工作或验收结论持有异议并提出进一步处理意见时,公司工程管理部应组织参加验收单位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意见落实情况反馈质量监督机构。第三十二条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在验收后按要求进行处理,处理情况应有书面记录,并由相关责任单位代表签字,随分部工程验收签证书一并归档。第四章单位工程验收第三十三条单位工程验收是在单位工程所属的分部工程完成(经批准认可的尾工项目除外),在该单位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的基础上,由验收工作组对该单位工程质量进行的符合性评价。第三十四条单位工程验收由公司工程管理部主持。验收工作组由公司、勘测(需要时)、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供应(制造)、检测、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上述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并报鄂旅馆投总部工程管理部派人参加。第三十五条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主要分部工程已经完成并通过分部工程验收;(二)其他分部工程已经完成或基本完成,遗留尾工不影响分部工程的质量评定结论;(三)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已经处理完毕并经过验收,未处理的遗留问题应有充分的理由并有下阶段处理意见;(四)验收所需的资料满足要求,包括施工图纸以及竣工图纸;(五)施工场地已经进行清理;(六)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条件。第三十六条单位工程验收的主要工作:(一)检查工程完成情况;(二)检查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三)对单位工程质量进行检验与评定;(四)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五)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要求并落实责任处理单位;(六)检查可以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是否具备安全运行条件;(七)讨论并最终形成“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第三十七条单位工程验收程序:(一)施工单位向监理机构提交“单位工程验收申请报告”;(二)监理机构收到单位工程验收申请报告,5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并报公司,不同意验收须明确理由;(三)公司收到监理机构审核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定验收日期。(四)公司在单位工程验收10个工作日前,将确定的验收时间通知质量监督机构,主要单位工程验收应通知验收监督管理部门;(五)召开验收会议:1.讨论并通过“单位工程验收工作大纲”;宣布验收工作组成员名单;2.听取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参建单位汇报;3.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4.检查单元工程、分部工程质量评定与验收及相关档案资料;5.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6.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要求,落实责任单位;7.验收工作组成员分别提出本单位对单位工程完成情况及质量情况的评价意见;8.讨论并通过“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第三十八条单位工程验收的主要成果性文件是“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验收工作组成员在鉴定书正本上签字。鉴定书正本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质量监督机构、验收监督管理部门各一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第三十九条公司在验收通过后15日内将鉴定书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公司应在收到核备后的“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将其报验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行文发送有关单位。第四十条单位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在验收后按要求进行处理,处理情况应有书面记录,并由相关责任单位代表签字,随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一并归档。第五章专项验收第四十一条工程专项验收包括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环境保护工程验收、安全设施验收、消防设施验收、征地补偿与移民安置验收、工程建设档案验收以及其他专项验收。第四十二条专项验收工作由公司具体负责。第四十三条专项验收应具备的条件、验收程序、验收主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