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管理制度(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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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四川华电珙县发电有限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四川华电珙县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珙电公司)生产现场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和统一动火作业安全行为,避免发生动火作业火灾事故,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依据《电力典型消防工程》、《电力安全规程(热力机械部分)》和中国华电生[2006]1447号文件《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结合珙县电厂动火作业实际情况而制订本制度。第二条珙电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管理原则。第三条保卫部是动火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及专业监督部门,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等职能部门对动火管理工作履行综合监督职责。第二章重点防火部位及动火管理第四条珙电公司以下部位为防火重点部位:燃料油库区、集控室、网络继电器室、工程师站、配电室、通信机房、档案室、锅炉燃油及制粉系统、汽轮机油系统、氢气系统和制氢站、主变压器、电缆、电缆间和电缆桥架及隧道、直流蓄电池室、脱销系统及氨罐区、脱硫吸收塔、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以及公司认定的其他部位和场所。第五条根据动火部位危险程度及火灾后果严重程度,将动火分为三级进行管理:一、凡属下列地点用火为Ⅰ级动火1、集中控制室、计算机室、网控室、蓄电池室、变压器本体及充2油开关本体和柴油发电机本体及管道上。2、汽轮机油系统、发电机氢系统的设备和管路上、发电机氢系统上、发电机氢系统四周5米范围内。3、锅炉制粉系统,指粉仓内及粉仓上方明火作业有可能造成粉尘爆炸的绞龙、细粉分离器、引、送风机、增压风机。磨煤机稀油站油箱和管道区域及其它燃油、油箱、油管道。4、电缆桥架、电缆沟、电缆隧道(层、间)电缆竖井及电缆支架。5、燃料油库,指油罐区、油泵房、卸油台、发油台、气机净化油库区、油处理室、以及废油储放区。6、制氢站,指制氢系统及制氢设备、储氢罐和制氢站围墙外10米范围内。7、脱硫区域,指脱硫吸收塔、脱硫吸收塔顶部膨胀节出口烟道15米范围内、原烟道至脱硫吸收塔进口10米内、脱硫集控室、电缆层。8、氨区及液氨设备系统。二、凡属下列地点用火为Ⅱ级动火1、220KV变电站、500KV变电站。2、380V、6KV配电室。3、通讯程控机房、裁波机房、微波机房。4、锅炉球磨机、细粉分离器及其下方到粉仓管道。5、输煤落煤管内部、碎煤机内部、原煤仓口、输煤皮带及其它易燃设施。6、发电机氢系统四周5米范围以外,汽轮机油系统四周2米范围内。7、燃气、氢系统管道周围30米以内。8、烟道区域,凡有防腐内衬的烟道内。9、制氧站、制氧系统及制氧设备。10、天燃气系统及天燃气设备。11、公司档案室。12、物资化学危险品库房。313、有可能造成火花飞溅落至易燃易爆物体(包括电缆)附近的动火区域。三、根据工作需要,在没有危险的区域,划出固定用火区作为Ⅲ级动火区,并严格管理。凡可拆卸并有条件移到Ⅲ级动火区焊补的物件,必须在固定用火区焊补,尽可能减少在禁火区用火次数,Ⅲ级动火区域可不办理动火工作票。第六条动火工作票的审批权限1、Ⅰ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签发,珙电公司安监部门负责人、保卫部门负责人审核,公司分管生产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必要时还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批准2、Ⅱ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班组班长或技术员签发,公司安全监察部人员、保卫部消防主管审核,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批准。3、固定用火区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经保卫部会同安全监察部负责人审查批准。4、Ⅰ、Ⅱ级动火工作票的签发人应考试合格,并经公司分管生产领导或总工程师书面公布。动火执行人应具备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5、燃油储油罐、储氢罐动火除执行一级动火工作票外,还须由保卫部门负责将确保动火作业安全的方案呈报分管生产厂长或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进行。第七条动火现场监护制度1、Ⅰ级动火时,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指定的义务消防员或班组安全员始终在现场监护。安全监察部、保卫部门负责人或专工动火前必须到现场监督检查防护措施是否完善,并随时监督检查动火过程。2、Ⅱ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应指定本单位的安全员或义务消防员始4终在现场监护。3、动火前必须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并在监护下作明火试验,确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在整个工作过程中,应每隔15分钟测定一次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第八条安全动火的基本原则1、动火应严格执行安全用火管理制度,做到“三不动火”,即没有批准的动火工作票不动火,消防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2、正常生产装置内,凡是可动可不动火的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律拆下来,移到安全区域动火;节假日不影响正常生产的动火,一律禁止。3、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体的设备、容器、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系统、加好堵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门通风换气,并经取样分析合格后,才可动火。4、各级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动火工作票。一张动火工作票只限一处作业。5、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动火工作:⑴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⑵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前;⑶风力达到5级以上的露天作业;⑷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除前。第九条动火工作票中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和职责51、各级审批人员及工作票签发人应审查:⑴动火工作的必要性;⑵动火工作是否安全;⑶动火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2、运行许可人应审查:⑴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⑵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正确隔离;⑶向工作负责人交待运行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3、工作负责人安全责任及职责:⑴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⑵检修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⑶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⑷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⑸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⑹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有无残留火种。4、化学专业检测人员责任及职责:⑴在测定动火工作前必须对仪器进行认真检查校对;⑵在动火现场测定,必须采用双套仪器测定;⑶必须在首次动火和次日动火工作前,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并在Ⅰ级动火工作的过程中,每隔15分钟测定一次。⑷仪器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粉尘浓度值如下:a.原(柴油)汽油含量为:爆炸极限0.5%~1.1%,合格值0.2%;6b.氢气含量为:爆炸极限4.1%~74.2%;合格值0.2%;c.天然气含量为:爆炸极限4.8%~13.46%;合格值0.2%;d.氧气含量为:爆炸极限1.7%~9.5%;合格值0.2%;e.煤粉尘为:爆炸极限35~45g/m³,合格值20g/m³;f.乙炔含量为:爆炸极限3.0~15.0%;合格值0.2%;g.氨气含量为:爆炸极限15.7~27.4%;合格值0.2%。5、消防监护人责任及职责:⑴动火现场配备必要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设施;⑵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的完善和正确;⑶指定专人测定动火部位或现场可燃性气体、可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符合安全要求;⑷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动态,发现失火及时扑救;⑸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6、动火执行人责任及职责:⑴动火前必须收到经审批允许动火的动火工作票;⑵按本工种规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⑶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⑷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清理并检查现场有无残留火种。各级人员在发现防火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确时,或在动火工作过程中发现有危险或违反有关规定时,均有权立即停止动火工作,并报告上级防火责任人。第三章其他有关动火工作的要求第十条工作票的要求⑴动火工作票要用签字笔或圆珠笔填写,应正确清楚,不得任意涂改;7⑵动火工作票一式三份,工作完毕的动火工作票,一份由工作负责人收执;一份由运行人员收执;另一份由公司保卫部门收执。动火工作终结后应将动火工作票交回本单位存档。⑶动火工作票不得代替检修工作票。⑷动火在间断或终结时必须清理现场,认真检查和消除残留火种。⑸外单位来本厂生产区防火重点部位动火时,应由负责该项工作的本公司人员,按动火等级履行动火工作票制度。⑹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动火工作票的审批人、消防监护人不得签发动火工作票;动火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动火工票。⑺在易燃易爆重点防火部位设备检修不动火工作,但须设备检修,如(紧固螺栓、更换表计、土建施工、门窗维修)等,都必须按重点防火部位有关要求,在热机(电气)工作票上制定防范措施,保证该区域内安全。⑻生产防火重点危险区域设备拆卸焊接(补)的动火,距危险区外墙不小于30米的安全场所。⑼夜间动火,动火负责人必须报告运行当班值长或值班负责人,运行核查防火安全措施,完善后方可动火,并作好记录。第十一条易燃易爆重点防火部位设备动火工作的安全要求1、氢系统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及注意事项:(1)电、气焊设备应停放在安全地点,不准使用漏电、漏气的电、气焊设备;(2)严禁利用氢管道做接地回路或进行任何可能引起火星的操作;电焊机接地点应靠近焊接点1米以内,禁止用铁棒等金属棒代替8接地线。(3)拖、移电焊设备必须断开电源,移动电焊线严禁电焊钳碰撞其它金属设备。(4)动火前必须泄去氢系统压力,用氮气或二氧化碳吹洗管道或用灌水排氢法将罐内和管道内的氢气驱除干净。(5)动火前必须将动火段与运行系统可靠的隔离,拆开法兰或接头,并加装隔绝堵板,经使用氢气测定仪检测系统内部和动火区域氢气含量小于3%方可动火,遇有泄漏点必须进行复测。(6)对靠近氢系统的管道系统动火时,必须采取隔离措施,焊枪不准对准设备点火。(7)在氢设备周围垂直上方动火时,必须采取可靠措施,防止火星溅落到氢设备上。(8)氢系统危险区域内动火前,应对氢系统进行查漏、测氢,若有泄漏,应先消除。2、燃油系统动火的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1)动火的设备与系统必须进行可靠的隔绝,剩余污渍放尽,清扫干净;(2)一级动火的燃油设备必须用“可燃气体检测仪”检测可燃气体的浓度在安全范围内方可动火;(3)油区动火应注意当时风向、风速,对有可能涉及的运行系统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否则应停止动火。(5)在燃油设备上动火,焊机接地必须可靠地接在被焊接的同一设备上,接地线与焊接点距离在1米以内;3、脱硫系统吸收塔等动火的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1)有条件拆下的构件、如管道、法兰等应拆下移至安全场所9处理;(2)可以采用不动火的办法代替而能达到同样效果的,应尽量采用其他工艺处理;(3)尽可能把动火时间和范围压缩到最短和最小;(4)将易燃、助燃物品存放在远离烟气脱硫装置的地方;(5)脚手架、盖板采用非可燃性材料;(6)内部衬胶和防腐涂层施工时应有严格的防火措施;(7)烟气脱硫装置的易燃区域尽量使用冷光源照明应,照明设备的温度不能过高(t<140℃),检修时照明设备应远离内部衬胶和防腐涂层1米以上,防止烘烤产生明火;(8)设立人员安全区和和保护区隔断烟气通道。4、动火区周围不得留有易燃物;5、其它区域动火的要求和注意事项(1)制粉系统动火必须进行可靠的隔绝,并将煤粉清除干净,严禁用氧气、乙炔、氢气吹扫设备积粉,以防煤粉爆燃;(2)汽轮机油系统设备和主要辅机油系统在运行中不可动火;(3)汽轮机油系统和主要辅机有系统动火部分必须与系统进行可靠的隔绝,并把剩油放尽,动火部位应清洁或冲洗干净后再动火。(4)汽轮机油箱和主要辅机油系统动火时,应将剩油放尽,并进行清洗干净,将盖口打开,通风后再动火;(5)汽轮机油系统和主要辅机有系统动火,能拆部件尽量拆下,搬运到安全地点进行动火,确实不能拆的必须制定具体、可靠安全措施,并落实后方可动火;(6)在氨罐区或氨系统进行明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地点空气中氨气含量应在2%以下并经批准后方可动火。氨气系统动火作业前、后10应置换排放合格。动火结束后,及时清理火种。(7)危险品仓库动火,必须根据存入的危险品性质和危险程度,定出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否则不得动火;第四章附则第十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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