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务用工管理办法一、目的本制度为规范劳务用工行为,加强劳务工人管理提供指导和相应程序。其内容严格遵循有关国家法规、规定。二、原则(一)依法招收、严格考核、择优录用;(二)依据市场供求确定劳务价格,实行优质优价;(三)保持用工人数与公司生产发展的适应性,充分利用资源;(四)劳务工人由用工部门会同劳务公司共同负责管理和考核。三、用工范围(一)劳务用工范围暂定如下:1.装卸工人,2.理货人员,3.单据接收员;4.装卸机械司机,5.电动装卸机械修理工;6.内燃装卸机械修理工;-2-7.工具库库员;8.现场巡视;9.保安员。四、劳务用工方式(一)由劳务公司按工作量总承包;(二)由劳务公司管理,用工部门配合、使用劳务工人。五、招收与录用(一)用工计划1.每年月,用工部门根据生产及工作需要,向行政人事部提出下年度劳务用工使用计划。经行政人事部平衡,报公司高管讨论最后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2.临时用工计划,用工部门应于用工前个月向人事部提出,经公司主管高管同意最后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3.劳务用工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1)工种、人数;(2)录用条件;(3)上岗时间;(4)培训内容和要求;(5)考核标准。(二)录用条件-3-1.身体健康,胜任所从事岗位工作2.生产和技术工种具有高中及高中以上文化程度3.技术岗位应有劳动部门颁发的上岗操作证4.年龄要求:(1)装卸工人、装卸司机:18至40周岁;(2)理货员等生产人员:18至40周岁;(3)其它工种:18至45周岁;六、职能划分(一)劳务公司:1.实行工作量总承包,由劳务公司负责管理;2.负责劳务人员的初选并输送给公司;3.负责劳务人员上岗前安全、业务培训;4.负责为劳务人员制作上岗证。(二)人事部:1.审查劳务用工是否符合劳动法规和本制度规定;2.会同用工部门负责劳务人员的筛选;3.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劳务价格;4.起草劳务合同文本;5.征求部门和劳务公司对合同的意见;6.报公司高管讨论并经总经理批准;-4-7.负责与劳务公司统一签订劳务合同并负责合同的日常管理;8.负责劳务费计划申报和结费手续;9.受理劳务人员对劳务有关事宜的询问和投诉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解释和调解;10.会同用工部门对劳务公司进行评定。(三)用工部门:1.负责编制年度或临时劳务用工计划;2.会同行政人事部确定劳务价格并对劳务公司的进行评定;3.会同劳务公司负责劳务工人的日常管理;4.负责制定考核制度,负责工作实绩考核并提出嘉奖或处罚意见;5.提出劳务工人的更换和辞退名单;6.参加同劳务公司的合同谈判。七、合同管理(一)合同条款内容1.工作内容与要求;2.用工方式;3.用工人数和录用条件;4.甲、乙双方责任;-5-5.劳务费价格和结算方式;6.奖励与处罚条款;7.合同期限和解决合同纠纷的方法;8.安全质量和劳动纪律;9.合同终止的条件;10.双方协商需要明确的其他内容。(二)合同期限1.短期劳务合同期限个月;2.中期劳务合同期限个月;3.长期劳务合同期限个月;4.合同期限由公司决定。5.劳务公司与劳务工个人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短于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期限时,应事先经甲方同意。(三)合同执行1.用工部门依据劳务合同对劳务人员进行管理,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工作范围安排劳务人员工作。2.因工作需要,需劳务人员超出合同规定范围工作时,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并由行政人事部签订补充协议。3.合同执行中发现问题,要及时与人事部沟通,以便公司采取相应措施。-6-4.用工部门于每月3日前,将本部门劳务人员考核情况报公司人事部。5.行政人事部根据部门考核结果,依据合同和财务部规定程序办理劳务费结费手续。(四)合同文本1.正本份,副本份。2.甲方财务部存正本、副本各一份,用工部门存副本一份、行政人事部存副本一份。3.乙方存正本、副本各一份。八、劳务价格(一)劳务价格包括固定和浮动两部分。1.固定部分包括劳务人员的工资、统筹保险(城镇劳务员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及非城镇劳务员工的工伤保险、住宿费用等)、城镇劳务人员的公积金、劳动保护费、税费、工伤事故善后处理费(涉及乙方责任而应由乙方支付的部分)加班费、通勤费、承包方管理费、教育培训费(包括技术岗位劳务员工的晋级、保级的培训和鉴定,特殊工种复式培训和其他一般性培训)。2.浮动部分为月度和年度考核奖励,以考核结果作为奖励的依据。-7-(二)各工种劳务价格由人事部会同用工部门依据集团公司劳务承发包指导价位和市场价格及劳务人员的素质情况,同劳务公司商定并报公司批准。(三)延时加班费、平日加班费及法定节日加班费均由劳务公司负责支付。九、奖励与处罚(一)为加强劳务人员的考核,劳务人员工资收入应依据用工部门对其工作考核情况计发。(二)依据公司经济效益情况及考核结果,计发嘉奖及扣发劳务费,具体发放标准在劳务合同中规定。(三)劳务人员违章、违纪,视情节要给予批评、处罚直至辞退。(四)处罚等级:1.批评2.警告(附加罚款)3.严重警告(附加罚款)4.辞退(五)发生下列情况,一律予以辞退:1.不符合合同规定条件者;2.私自离职者;-8-3.有旷工行为者;4.重大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者;5.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者;(六)劳务人员发生责任事故,应按有关规定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发生罚款或赔偿,用工部门于月末报行政人事部,由行政人事部在应付劳务费中统一扣除。十、附则(一)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各用工部门发现问题要及时向人事部反馈;(二)行政人事部根据反映问题及时与劳务公司沟通协商,解决所出现问题;(三)本规定如有与国家法规、规定有抵触者按国家法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