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处理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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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一、劳动争议的概念及产生•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在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过程中发生的矛盾。•新时期劳动关系运行的特点•劳动争议产生的必然性•当前劳动争议的特点二、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法规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三、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合法原则•公正公平原则•及时高效原则•着重调解原则。四、劳动争议处理制度•鼓励协商•强化调解•完善仲裁•加强司法救济•协商—调解—仲裁—小额案件和劳动标准案件一裁终局,其他案件提起诉讼。五、协商企业应建立劳资沟通对话机制,畅通劳动者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的起草和效力六、调解•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调解组织•(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人社部令17号),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劳动者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劳动者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主任由工会代表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具有群众性和自治性特点。•事业单位成立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根据《人民调解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司法部:在乡镇等推广建立人民调解组织•(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二)调解员任职条件和调解程序•调解员的任职条件: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工作、有法律知识政策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申请调解的形式:书面、口头(记录)•调解期限为十五日,逾期未达成调解的视为调解不成•调解原则:自愿、合法、合情、简便•调解方法•(三)、调解协议的效力•(1)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2)对于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3)调解协议书的确认。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确认和人民法院的司法确认七、仲裁•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决。•仲裁案件有条件的“一裁终局”。《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劳动人事争议:小额争议和劳动标准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1、《组织规则》第二条仲裁委员会的概念:由人民政府依法设立,专门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经费依法由财政予以保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下设实体化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2、仲裁庭是审理案件的组织形式,一案一庭,三人组庭审理或独任仲裁。(一)仲裁组织机构和仲裁员•3、仲裁员是由仲裁委员会聘任,依法调解和仲裁争议案件的专业工作人员。•《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仲裁员条件:•(1)曾任审判员的;•(2)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3)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4)律师执业满三年的。•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1)劳动人事争议受理的主体•①劳动者的涵义(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②用人单位的概念和涵盖的类型•包括《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所指的用人单位(二)仲裁程序•(2)劳动人事争议受理的客体•《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2)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3)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4)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5)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2、仲裁参加人•(1)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仲裁活动的人或组织,即申请人、被申请人。当事人是特定的,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履行集体合同的争议,工会组织或劳动者代表与用人单位为适格的当事人主体。•(2)共同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的一方当事人(组织或个人)数量在2个以上、具有共同的争议标的,由同一仲裁委员会进行管辖的案件中,2个以上组织、个人即称为共同当事人。•(3)代表人,劳动者当事人在十人以上,有共同的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仲裁,被推举的代表为代表人,代表人的行为经征得全体共同当事人承认时,效力及于全体,代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的请求和解的,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4)第三人,为民诉法上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由其申请或仲裁委员会通知参加仲裁活动的人或组织。•(5)代理人,代理一方当事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授权范围内参加仲裁活动的人。•法定代理人,依法取得代理权的人,全权代理。•指定代理人,法定空理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明确或无法行使代理权时,仲裁委指定代理人,系全权代理。•委托代理人,依当事人授权进行代理人,律师、公民代理人。•3、仲裁时效•(1)、仲裁时效概念,一般时效、特殊时效•时效期限和时效起算点。•(2)、时效中断中止情形•中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条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1)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2)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中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一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当事人主张时效中断、中止的负有举证义务。•4、仲裁管辖•(1)、一般原则•各个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权限的划分、分工。•地域管辖,各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地域管辖不按行政区域划分,按设立时划分的管辖区域,可能与行使区划重合,也可能不重合。•劳动人事争议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以合同履行地优先。•级别管辖,原指上、下级之间的权限分工,实际存在级别管辖,市与区管辖范围由市人社行政部门规定。•(2)、移送管辖•有管辖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劳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无管辖权的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异议,举证期限到期前书面提出,(对当事人管辖异议的期限限制)。《细则》要求仲裁委员会十五日内作出书面请求,并通知当事人。•5、证据规则•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谁主张谁举证。依法、公平诚信、综合举证能力确定当事人举证责任承担。承担举证责任而举证不能的,承担不利后果。•提供证据责任,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不提供承担不利后果。•特殊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举证倒置。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法释【2001】14号)。•举证期限,举证期限不超过十天,其他问题参照民诉法。•6、仲裁案件处理程序•(1)申请,材料齐备,出具回执。引导调解,释明风险•(2)受理,从受理范围,适格的当事人,申请标的明确、时效、管辖等方面考量是否受理。•不受理——决定——法院•因管辖不受理——向有管辖权申请仲裁,不得到法院•不当受理的处理,撤销案件,向人民法院起诉•(3)组庭,组庭情况告之义务,履行集体合同争议的按三方原则组庭,集体争议,重大疑难案件可三方组庭,五日内通知当事人。•(4)反申请及变更申请,提出期限限制,举证期、答辩期届满前,期满后另行提出,另案处理,可合并审理,可并案处理•(5)回避,提出期限限制,应在辩论终结前提出,否则照常进行仲裁活动。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办事机构负责人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由仲裁委决定。•(6)庭审,不到庭的处理,程序无变化,记录申请补正,应经同意、监控、签字。•(7)和解,自行和解的前提为达成和解协议,可撤回申请•(8)调解,调解书的格式要求,写明仲裁请求及协商结果•(9)裁决,期限限制,先行部分裁决,逾期裁决处理•(10)一裁终局的理解,《办案规则》第49条。•(11)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简单案件或经当事人同意的其他案件•组庭方式:独任审理•简便范围:庭审程序、案件调查、文书送达,具体不受《规则》34、36、37、39条规定的程序限制•特别简易程序,《细则》规定•适用范围:3人以内,请求事项单一、金额1万元,关系明确的,程序规定,当天立案、独任审理,庭外调解,书面审理,十五日内结案•结案方式为撤诉或达成协议,经两次调解未解决的,转入简易程序处理,仲裁期限重新计算。八、劳动争议诉讼•(1)劳动者对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人事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劳动争议诉讼程序•起诉和受理范围:与仲裁受理一致,仲裁前置•诉讼程序:民诉法,一审、二审及再审•法律适用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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