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管理制度第一节总则一、为了创新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整合人才资源,凝聚优秀人才,分流离岗人员,充分调动各类在岗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通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国人厅发[2005]158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劳动人事管理制度。二、本制度未特别说明适用范围的内容,均适应于单位在职职工。三、本制度自2012年5月1日起执行修订版本1年来,发现仍存在一些小的问题。自2013年6月6日起执行本修订版本,原版本自动作废。实施中如遇与国家法律、政策或上级主管部门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不符的,则以较高级的有效法规制度为准。四、本制度由单位人事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第二节聘用制度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为适应本院改革发展的要求,转换单位用人机制,实现按岗位进行人事管理,全面实行聘用制度。(二)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实施;2.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重视保留专业技术骨干和重要管理岗位人员;3.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即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法律地位平等,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力和义务;4.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凡出现空缺岗位,除涉密岗位外,都要试行公开招聘,在平等、竞争的基础上,择优聘用;5.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实行单位自主用人、职工自主择业,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监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涉及到全体职工,要深入基层倾听群众意见,凡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均应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执行。必要时可召开职工大会进行宣传,自觉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二、实施范围在单位范围内实施人员聘用制度。单位领导由上级主管单位聘任,其他人员原则上由单位聘用上岗。如考虑到单位经营生产工作的特殊性,单位下属生产单位临时劳务用工的,可由单位负责领导授权,委托生产单位负责人依法聘用。单位按聘用制度新进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其人事关系可以实行代理制,可委托属地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理。三、公开招聘(一)根据单位人才战略规划、年度用人计划和生产任务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权限和聘用条件,公开招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主管单位聘任的单位领导以外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1.对工作所需及计划空缺岗位,按照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实行公开招聘,采取考试或者考核的方法择优聘用工作人员。2.聘用工作应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人员编制内进行。3.聘用人员应当优先从本单位现有待岗人员中选聘,不足部分或没有合适条件的再面向社会招聘。4.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严格执行《单位招聘人才引进指导意见》,以专业技术人员或紧缺管理人员为主。引进具有丰富经验和优良社会关系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急需专业的博士学位、短缺的注册执业资格的急需人才或对本院发展有重要作用的社会关系的专业人才,经单位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批准,可以简化招聘程序,由单位聘用工作小组直接考核招聘。(二)凡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遵纪守法,明理诚信,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2.具有应聘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条件、任职资格及技能要求;3.身体状况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4.对实行职业(执业)资格制度管理的岗位,必须取得职业(执业)资格证书;5.聘用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三)引进高校毕业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毕业院校为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期间表现优秀;2.所学专业属本单位业务范围对口的紧缺专业;3.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特别紧缺的专业,可放宽到专科学历,但必须有本单位职工作为担保人签订担保书)。(四)人员聘用实行回避制度。新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指党政主要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检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单位聘用工作小组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四、聘用程序(一)为了保证人员聘用工作公平、公正,提高工作效率,聘用工作归口由单位聘用工作小组负责。单位聘用工作小组由分管劳资人事的单位领导(任组长)、办公室主任、工会代表、人事干部组成,根据需要可以聘请其他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参加。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单位聘用工作小组负责并提出意见,报单位院(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二)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1.制订招聘计划。单位聘用工作小组根据单位长远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现状,结合各部门单位提出的人力资源需求,制订年度招聘计划,报院(所)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获得批复后执行。招聘计划主要包括招聘岗位及条件、招聘时间、招聘人数、招聘方式、工资待遇等。(1)按照岗位及其职责需要,设定年龄性别、专业学历、工作经验、身体素质等不同的聘用条件。(2)根据受聘人员所从事的岗位工种,按国家规定及院有关规定确定工资待遇。2.发布招聘信息。单位应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发布信息,扩大选人用人范围。招聘信息应当载明本院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招聘人数及待遇;应聘人员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时间(时限)、内容、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3.组织报名。单位聘用工作小组受理应聘人员的书面申请,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单位聘用工作小组应按招聘计划要求保持与有关高校联络,必要时可组织上门招聘。4.考试。单位聘用工作小组对通过审查的应聘人员组织安排考试。考试内容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考试一般采取统一笔试、面试的方式进行。5.考核。对通过笔试、面试的应聘人员,由单位聘用工作小组组织对其进行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核。6.体检。通过考核的人员,应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7.确定拟聘人员。根据考试、考核和体检结果,经单位办公会议集体研究择优确定拟聘人员。8.公示。公示期一般7-10天。公示期间如有实名举报意见的,单位聘用工作小组立即组织调查,并将调查情况报单位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是否聘用。9.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公示无异议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并报单位主管部门人事部门备案。五、聘用合同(一)按招聘程序引进的职工在办理完入职手续并上岗之后一个月内,应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一般劳动用工则按《劳动合同法》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受聘人员个人档案。(二)聘用合同期限分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对流动性大、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1至3年固定期限合同;技术含量相对较高和重要的管理岗位可签订5至8年的固定期限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项目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对在本院连续工作满10年的,或者连续订立过2次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后受聘者符合聘用要求,且未提出再续订固定期限合同的,单位应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三)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根据具体情况约定或不约定试用期。被聘人员为本单位职工的,不约定试用期;被聘人员来自社会的可约定3-6个月的试用期,具体试用期长短应与合同期限相适应,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四)聘用合同期满,岗位需要,本人愿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签聘用合同。续聘必须重新签订聘用合同。续聘合同手续应在原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办理。(五)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可以签订不低于三年的固定期限合同,签订聘用合同不约定试用期。(六)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1.聘用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地址和联系方式;2.受聘人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和联系电话;3.聘用合同期限;4.聘用岗位及职责要求;5.岗位纪律;6.岗位工作条件;7.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待遇;8.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签;9.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10.争议处理。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等事项。(七)下列聘用合同为无效合同:1.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聘用合同;2.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3.权利义务显失公正,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聘用合同;4.未经本人书面委托,由他人代签的聘用合同,本人提出异议的。无效合同由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聘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聘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八)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扣押受聘人员证件和要求提供担保。六、受聘人员待遇(一)在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中明确了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的,一律按合同执行。未明确待遇的,按本制度执行。(二)本单位聘用人员原则上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三)受聘人员可享有本单位统一规定的休假制度和福利待遇。(四)受聘人员符合条件的,按照国家、湖南省的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缴纳住房公积金。(五)试用期间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七、聘用考核(一)本单位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用人单位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能力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对新受聘人员进行考核。(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D)4个等次。(三)对新聘人员考核的基本程序是:1.确定考核单位:以使用人员的二级生产机构或职能部门为考核单位。2.确定考核内容:考核的内容应当与不同类别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符合,按照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不同,由考核单位设计不同的考核内容,但对新聘人员主要侧重于基本情况(学历情况、家庭背景、思想道德、工作经历、从业情况、求职原因及要求等)、专业能力、劳动态度、为人处世、长远发展条件等方面进行考核。3.选择考核方法:考核方法分为笔试、面试和试用等三种。笔试主要以试卷形式了解其专业技术及相关知识掌握情况,由院聘用工作小组组织出题、阅卷。由院聘用工作小组安排笔试优异者或者免笔试者直接进行面试,以测试所学专业应用能力和基本技能为主,同时考察受聘者的性情思维、表达能力与反应能力等情况。对经笔试、面试优秀人员进行试用。也可对提供有证明一直从事所学专业且有较好业绩的人员直接进行试用。试用期一般3-6个月,试用期满由考核单位出具考核意见。对特别优秀的紧缺专业人才可取消试用期。无论采取何种考核方法,各考核单位对被考核人员首先在本单位内部进行群众互评,在此基础上由单位负责人写出考核意见并签字认可后报送至院聘用工作小组。4.院聘用工作小组在用人单位考核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一并报呈院长办公会议集体决定,对不合格的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八、聘用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一)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订立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合同未到期的仍然有效。聘用合同确需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或增设附加条款。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除法律法规或本制度另有规定以外,原合同继续有效。(二)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本院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岗位变化后,应当相应改变该受聘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