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科技学院毕业论文第1页一、绪论(一)课题背景及目的近年来随着法制的发展,劳动群体的不断壮大,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已然成为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今年的两会也特别关注了劳动权益及劳动保障相关制度的发展,对于劳动者的各项权利是否得到切实保障也是较为重视的。因此,完善劳动立法,加强劳动保障制度的建设是当今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随着社会的进步与迅猛发展,经济体制的改革,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是当今社会不可忽视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也已成为较为突显的问题,我国政府时刻关切着劳动者各项权益的保障,社会中各专家学者也在潜心研究我国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因此,健全我国劳动保障制度,首先有必要充分了解我国国情,从实际出发,比较与借鉴发达国家较为完善的劳动立法及劳动保障制度;其次,找出我国劳动保障制度的缺陷,进一步建立健全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最后使之我国的劳动立法更为完善,劳动者的各项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笔者认为,研究劳动保障制度这一课题,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对于健全我国劳动保障机制也具有较强的实践意义。认真研究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的现状与发展这一课题,对于建设和谐社会,法治政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减少侵犯劳动者的权益、劳动纠纷的发生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针对目前我国劳动保障制度在实践运用中存在的问题,试图对建立完善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略抒己见,从而对和谐与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健全劳动保障机制提出一些建议以供参考,旨在和大家共同交流。(二)国内外研究状况对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这一课题的研究,西方国家起步较早,专家学者的关注度较高,理论也相对比较成熟,特别是法国、瑞典。法国劳动法典中“同工同酬”规定的提出,瑞典“男女平等机会求职”原则的建立以及《工作环境法的》制定,都体现了较高的研究水平。相比之下,我国对劳动权益保障制度的研究起步较晚,但发展较快,相关专家学者的许多研究成果都获得了一致的肯定。黄河科技学院毕业论文第2页目前,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问题,仍然是各国专家学者热切关注的课题。(三)课题研究方法本文作者立足于大学两年所学的民法、劳动法和合同法等学科基础理论知识,通过查阅著作、期刊杂志和网络等多种渠道收集整理我国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方面的相关资料,进而初步建立起所选课题的知识网络。在此基础上,运用归纳总结、比较分析、推理论证和理论探讨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经过分析总结完成本篇论文。(四)论文构成及研究内容本篇论文以我国劳动者的权益保障为研究内容,大体结构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劳动法的产生背景以及我国劳动立法的发展历史;第二部分,概括我国劳动保障制度的发展现状,通过与西欧国家的对比,从中发现实际存在的缺陷;第三部分,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相关解决对策,进而指出今后我国劳动保障制度的正确发展方向。黄河科技学院毕业论文第3页二、劳动法的产生背景劳动者的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障,要看一个国家的劳动保障机制是否健全,劳动保障制度的健全是通过劳动立法的逐步完善得以实现的。因此,本文重点从法律的角度研究与分析我国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的现状与今后的发展方向、比较中西方劳动保障制度的差异,最后结合于实践提出几点完善我国劳动立法、健全劳动保障制度的相关措施。对于笔者在劳动保障制度上提出的几点初浅看法,旨在和大家共同交流。研究劳动立法与劳动保障制度,首先必须要了解劳动法的渊源以及劳动法的发展史,这样才能在研究我国的劳动立法及劳动保障制度过程中,有借鉴性的提出一些见解。(一)劳动法简史概述劳动法的简史包括劳动法的产生和劳动法的发展,以及国际劳动立法的发展过程。笔者将在以下内容中逐一介绍。1、劳动法的产生在人类历史上,长期以来并没有专门的劳动法规,劳动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19世纪初期的事情,它的产生是与资本主义的发展和工人运动的日益壮大分不开的。在封建社会,劳动关系表现为农奴对封建主的依附关系,调整这种关系根本不存在什么独立的劳动法规。在资本主义社会,工人与资本家在表面上有了平等的关系,可是由于劳动力是商品,这使劳动关系成为了一种劳动力的买卖关系。因此,很多资本主义国家把调整雇佣关系的法律规范列入民法的债篇之中。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资产阶级政府除了用民法调整劳动关系以外,还制定了一些“工厂法规”调整劳动关系。在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时期,资产阶级国家经常颁布法规强迫工人为资本家劳动。这些法规严重地危害了工人的健康,大量的伤亡事故及职业病威胁着工人的生命,这迫使工人团结起来进行激烈的反抗与斗争。18世纪末期至19世纪初期,无产阶级反对资产阶级的斗争由自发性的运动发展到了有组织和自觉的运动,工人群众强烈要求废除原有的“工人立法”黄河科技学院毕业论文第4页和颁布缩短工作时间的法律,要求增加工资,禁止使用童工、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给予特殊保护以及实现社会保险等。所谓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可见在那个时期工人们就存在有维护自身各项合法权益的强烈意识。此起彼伏的工人运动正是现代劳动法产生的客观条件。1802年,英国政府通过了一项限制纺织工厂童工工作时间的法律——《学徒健康与道德法》。这部法律揭开了劳动法的序幕,其中规定纺织工厂不能使用9岁以下的学徒,童工的劳动时间每日不得超过12小时和禁止从事夜工。过去以强制延长工作时间为其特征的“工厂立法”由此有了新的内容。这一法规尽管在改善童工的工作时间方面知识迈出了一小步,但在这工厂立法中是一个明显的变化。它是为保护工人的利益而制定的,从此揭开了立法史上新的一页。因此,各国学者都把工厂法看作室劳动法的起源,并把英国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视为劳动法产生的标志。2、劳动法的发展在19世纪至20世纪初期,英国的工厂法继续不断的发展,1819年和1833年两次修订了《学徒健康与道德法》。1842年英国有颁发了《十小时法》规定13岁至18岁以下的未成年工及女工的劳动时间每日不超过十小时,以后又规定了每周内礼拜天的劳动时间应为5小时。1878年制定了关于工业的一般法令,1901年制定了工厂及作业场法,凡是关于工人的劳动时间、工资给付的日期及地点,以及以生产额之多少为比例的工资制等都做了详细规定,英国的劳动法由此逐步具备了一定的规模。英国的“工厂法规”的发展,在世界上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英国之后,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有关工厂的立法。如1839年,德国颁布了《普鲁士工厂矿山条例》、1869年,德意志颁布了《工业劳动法》、1841年法国颁布了《童工、未成年工保护法》、1912年法国制定了《劳工法》等等。在这些国家的推动之下,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相继颁布了自己的劳动法规。从1802年英国颁布《学徒健康与道德法》起,在百余年的时间内,劳动立法在各国都有了较大的发展,它从制定某一方面的劳动立法开始,逐步发展到制定全面的劳动立法;从制定某一部分劳动者的劳动问题的立法,逐步扩大到制定实施于整个国家的各种劳动者的立法。经过逐步的发展,劳动法终于从民黄河科技学院毕业论文第5页法法律规范中分离了出来,从而形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至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的这一时期中,劳动法在世界各国有了许多新的发展。在劳动法的制定上,陆续制定了不少新的劳动法。例如德国1918年颁布的《工作时间法》,明确规定对产业工人实行8小时工作制,同时在1918年中还颁布了《失业救济法》、《工人保护法》等等,这些法律的制定维护了劳动者的利益并给予资本家适当的限制,可以说是劳动立法方面的一大进步。同时在这一年中,苏联颁布了苏俄的第一部劳动法典,并于1922年重新颁布了一个更完备的《苏俄劳动法典》。这一法典体现了工人阶级地位的转变和国家对待劳动者的无微不至的关怀与保护,这一法典的出现,对劳动法的发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是一个新的里程碑。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由于资本主义经济矛盾的加深,在劳动立法方面首先出现的是在资本主义国家内产生了一批现代的反工人立法,其特点是镇压工人运动和剥夺劳动者的权利。这些反工人立法的出现,是劳动法的倒退。但是在工人运动的压力下,随着客观形势的变化,各个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与60、70年代根据新的政治经济状况,相继颁布了一些改善工人劳动条件的新的法律。例如1976年日本重新修订了《劳动标准法》以及制定了关于最低工资、劳动安全与卫生、职业培训、女工福利等方面的法律,这使劳动法在改善工人的劳动条件方面又前进了一步。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就劳动立法的形式而言,随着形式的发展,世界各国一般都提出了制定劳动法典的要求,各种类型的国家相继颁布了自己的劳动法,历经近两个世纪的发展过程,劳动法越来越被各国所重视,在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中已占据了重要的地位。3、国际劳动立法简述国际劳动立法有着悠久的历史,它起源于19世纪初期的欧洲。此后随着时间的推移,于1900年在巴黎成立了一个国际劳动立法的协会,相继在代表大会上通过了一些公约。具有重要意义的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后,1919年参战国与巴黎签订了《凡尔赛和平条约》,使劳动立法揭开了新的篇章,这一条约的第13篇,即“国际劳动宪章”,为国际劳动立法的开展奠定了基础。在这些文件的指引下,产生了国际劳工组织。国际劳动组织制定了大批的劳工公约和建议书,黄河科技学院毕业论文第6页这些公约和建议书也就是今天我们所称的国际劳动法。国际劳动立法在倡议和宣传劳动立法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有着一定的意义。国际劳工组织从1919年第一届大会到目前为止,其通过了184个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190个。我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原始会员国。从1919年到1928年所召开的历届国际劳工大会,北洋军阀政府都曾指派驻外使领人员作为政府代表参加会议。自1944年起中国成为国际劳工组织的常任理事国之一。到目前为止,我国已批准了国际劳工公约23个,今后,我国还将继续批准一些国际劳工公约,承担更多的国际义务,国际劳动立法将会使我国的劳动法产生更多的影响。(二)我国劳动法的发展过程我国《劳动法》的起草在借鉴别国劳动立法特点的基础上投入了大量人力参加了讨论和起草劳动法的制定工作。1978年12月,邓小平同志在中央工作会议上《关于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中指出,应集中力量制定工厂法,森林法、劳动法的等。原国家劳动总局传达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文件后,决定组织力量起草劳动法。1979年7月成立了起草小组,并邀请了全国总工会、农业部、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等单位的有关同志和专家参加了起草工作。1983年3月,经过初稿后形成了《劳动法(草案)》第17稿。1983年3月29日,国务院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1983年7月,修改后的第18稿作为送审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1984年2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领导同志的意见作了修改,但由于种种原因,《劳动法(草案)》未能审议,起草工作中断。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现实中的各种劳动关系亟待法律调整,改革的深化更增加了制定劳动法的迫切性。许多基层干部和职工群众纷纷以各种形式呼吁尽早颁布劳动法,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的代表也多次提出议案,希望劳动法尽快出台。1989年2月,重新开始起草工作,分别成立了劳动法研究小组和起草小组。又于1990年重新研究确定了劳动法起草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收集整理了近30万字的国内外资料,翻译出版了50多个国家的劳动法及单项劳动法律,形成了新的《劳动法(草案)》。新的《劳动法(草案)》在全国各界征求了意见之后,同时又在起草领导小组和国务院法制局的具体指导下,反复修改黄河科技学院毕业论文第7页8稿,形成了《劳动法(草案)》第27稿。1991年1月,经领导小组讨论哦那个过,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草案)》送审稿报送了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局将送审稿发往各省市征求了意见。有关部门对全部意见进行了逐条整理。从各地返回的意见看,认为草案基本可行,并希望尽快颁布。针对一些问题又专门做了修改,最终形成了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的《劳动法(草案)》。1994年1月7日,国务院第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劳动法(草案)》,一致认为制定劳动法十分迫切和必要,条件已成熟,并提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