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与劳动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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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对规章制度的影响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劳动合同法与劳动规章制度开篇•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劳动法3条)开篇•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劳动法4条)普法篇《劳动法》中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中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规章制度违法的后果•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严重违规的法律后果•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对规章制度的监督监察•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深入篇法国–制定规章制度的义务--20人以上的企业或单位必须制定(L122-33条)对规章制度内容的规制•劳动安全卫生与劳动纪律、惩戒规定,惩戒措施的阶段性规定、惩戒手续的防御权规定、禁止性骚扰等义务记载事项(L122-34条)•禁止设立违背法令、集体合同规定及与工作内容(职务)无关的制约,禁止设立在同等职业能力下对性别、习俗、性指向、年龄、家庭状况、出身、政治信条、宗教信仰、容貌、姓氏、残疾不利的规定(L122-35条)法国–对规章制度制订、变更手续的规制•书面作成(L122-34条)•法语文书,外国语规章必须有法语翻译(L122-35条第3款)•制定后施行前听取职工代表意见的义务(L122-36条第1款)•到劳动法院报备并在单位公示一月后施行(L122-36条第2款)•通知劳动行政(3款)•修改与删除时手续相同(4款)–行政监督•劳动行政监督(L122-37条)•对劳动行政处分的限制:通知雇主协会的义务、行政复议(122-38条)日本–制定义务•常时有10人以上劳动者的用人单位,有制定有关就业规则的义务(劳基法89条)对内容的规制•劳基法89条第1款到第10款,列举了就业规则应当规定的事项(必要记载事项)。其中以下3项称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必须作出规定的。第一、关于上下班时间、休息时间、休息日以及有薪休假的事项。第二、关于工资的决定、计算、支付方法以及升薪的事项。第三、关于退职的事项(是指包含解雇、辞职、退休等有关劳动合同终了的所有事项,必须包括“解雇事由”)。相对记载事项是指用人单位就这一事项设立制度时必须记载的事项(各款中以“在有规定的场合”这一附带条件的形式作了规定),包括退休金(适用劳动者的范围,决定、计算、支付方法,支付时期)、临时工资以及最低工资额、劳动者需要负担的餐费及作业用品费、安全卫生、职业培训、工伤补偿以及非工伤补助、奖励与制裁(即所谓惩罚)、以及其他适用于用人单位全体劳动者的规定。另外,除了劳基法规定的必须在就业规则中规定的事项之外,用人单位就其他事项在就业规则中作出规定是自由的(任意记载事项)。日本-制定程序限制–意见听取义务–报备义务–告知义务意见听取义务使用者在制定就业规则时,必须听取本单位[事业场]劳动者代表(如该单位有过半数劳动者组织的工会时以工会为代表,如无过半数工会则以过半数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为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劳动基准法90条1款)。报备义务•使用者必须把制定好的就业规则报送于劳动基准监督署长(劳动基准法89条)。变更就业规则时也是同样。报送就业规则时,必须付上劳动者代表意见的书面记录(须有劳动者代表的署名或盖章)(劳动基准法90条2款、劳基则49条2款)告知义务使用者要把就业规则经常张贴或备置在工作场所中比较显眼的地方(也可以录到磁盘上并在各工作场所设置能够阅读磁盘的机器),或者通过书面交付,告知所有劳动者(劳动基准法106条1款、劳基则52条之2)规章制度的变迁-企业内规•《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出现的1954年,正处于社会主义改造未完成的建国初期,由于旧的劳动管理制度的崩溃和新的劳动管理制度尚未建立,企业中出现旷工、怠工、不服从指挥等违反和破坏劳动纪律的现象。当时我国第一部宪法尚未出台,规范国家基本秩序的是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该共同纲领第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均有遵守劳动纪律的义务。而《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正是根据共同纲领第八条制定的。所以说,虽然该纲要中对企业行政方面也有一些义务规定(如第二条的说明义务和第七条的基本职责等),但其主要内容是强调职工的义务,主要目的是严格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变迁-规章制度而劳动法颁布的1994年,正是中国从计划经济刚刚步入市场经济的过渡时期。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不再直接决定劳动条件而改为设立最低劳动标准,劳动条件只能由劳动关系当事人自主决定。在这种条件下,劳动法在总则中首先明确了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3条),然后为了“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又赋予用人单位“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的义务(4条)。所以说,“企业规章制度”虽包含“企业内部劳动规则”所强调的劳动纪律,但更重要的内容是具体劳动条件的设立,其目的是明确劳动条件,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规章制度的变迁-劳动规章制度•企业规章制度,应该是“企业劳动规章制度”,或称“企业劳动规章”,如企业财务制度等与劳动者的权利、利益、行为规范以及劳动关系调整没有直接关系、纯属企业经营权限内的规章制度,不是劳动法应该规定的内容劳动规章制度的含义•是指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并根据企业自身特点制定的,明确劳动条件、调整劳动关系、规范劳动关系当事人行为的各种规章、制度的总称规章制度对和谐劳动关系的意义•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明确劳动条件与行为规范•劳动关系的基本规范,劳动合同的基本依据•统一企业的劳动条件,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约束企业行为,促进企业的自律探讨篇互动篇《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我们应该做些什么?•总体上最重要的事情:•规章制度•劳动关系•关于企业规章制度之要务:•内容上进行修改和完善•程序上的“民主制定”•第二选择--“行规”•谢谢大家•欢迎交流•彭光华•penglaw3@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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