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定岗、定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管理和管理科学也是生产力。努力研究市场经济中生产力各要素的重要作用,对合理确定岗位编制,使劳动者能长期高效地从事本岗位的劳动而又不危害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努力提高劳动效率和经济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第二条定岗定编工作主要通过对劳动条件的调查,完成工作的时间测定和操作者的技术熟练程度水平以及活劳动消耗量的衡量确定合理的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第二章分则第三条劳动定岗、定编由人力资源部会同各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第四条在所有用人的地方,均应执行定岗、定编标准,严格按定岗、定编配备人员和组织生产;第五条劳动定岗、定编水平,应力求“先进合理、贯彻高效、满负荷”原则。第六条劳动定岗、定编即是编制劳动计划的依据,也是保证贯彻执行劳动计划的具体措施。劳动定岗、定编应经常进行测定和分析,一般情况下,修订时应根据生产工艺和技术进步情况的变化以及生产的发展和劳动组织的改善第七条公司制定和调整各劳动、工作岗位的劳动报酬,进行工资总额的控制和管理,都应充分考虑劳动定岗、定编的情况,充分体现按劳取酬和多种薪酬制度的原则。第八条劳动定岗、定编标准是公司引进市场竞争机制,实行用人、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竞争上岗的基本依据,也是公司实行各工作岗位各级经济责任制考核的基本依据。制定、修改、下达劳动定岗、定编标准应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批准。第三章附则第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