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东海丰制【2011】116号劳动纪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的劳动纪律管理,营造一支具有严密组织纪律和良好作风的干部职工队伍,保证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劳动法》有关文件规定,制订本制度。第二条劳动纪律管理是公司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维护正常工作秩序的重要保障,是员工行为规范的准则。本制度是各部门进行劳动纪律管理的依据。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全体员工。第二章工作时间第四条公司实行每周五个工作日,每日八小时工作制,法定节假日按规定执行。第五条公司标准工作考勤时间上午:08:00—12:00下午:13:00—17:00第三章考勤管理第六条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考核管理,考勤员应在每天下午16:30记工,不得提前记工和凭记忆记工。第七条考勤员应严格执行公司考勤制度,认真负责、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第八条月末考勤员负责将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的考勤表报综合管理部,综合管理部按考勤表计发员工工资。第四章请销假管理第九条员工工作时间离开工作岗位时必须请假,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岗。第十条员工请事假,1天以内由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2-7天由个人申请、部门领导批准、主管副总批准后方可休假;超过7天必须由个人申请、部门领导同意、主管副总签字、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休假。第十一条员工请病假,凭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休假证明,经部门领导同意、综合管理部审核后方可休假;连续休病假超过一个月,须到公司指定医院进行复查方可继续休假;休病假超过六个月经医院鉴定仍不能工作者,按照《劳动法》相关条款办理。第十二条员工请婚假、丧假,由个人申请,经部门领导同意,综合管理部审核方可休假。第十三条员工请年休假、探亲假,由个人申请、部门领导批准、主管副总批准,综合管理部审核方可休假。第十四条员工请产假、计划生育假,由县级以上医院开据证明,经部门领导同意、综合管理部审核后方可休假。第十五条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及相关管理规定:(一)公司副总经理外出及各种休假,必须经总经理同意并通知综合管理部部长,回公司或休假结束后应及时向综合管理部销假,并向总经理报到。(二)中层管理人员外出及各种休假,1天以内经主管副总批准;超过1天必须经主管副总同意、总经理批准。休假结束后回公司应及时向有关部门销假,并向主管副总及总经理报到。第十六条所有休假必须先批准,后休息,急诊病假应在当日四小时内请假。员工请假审批单经相关领导签字同意后,统一交综合管理部备案。第十七条员工请假期满,必须按时返厂,并及时销假。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公司需延长假期的,必须事先用电话向本部门领导申请续假,得到许可后方能延长假期,并在归公司后一天内办理完续假手续。第十八条员工休假未经批准、没有履行请假手续、弄虚作假涂改假条者、逾期不归又无不能履行续假手续的正当理由和证明的,在不上班期间均以旷工论处。第十九条哺乳期间(指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女职工,每天上、下午工作时间内享有各30分钟的哺乳时间。第二十条以上各类有薪假休假事宜按国家规定执行。第五章劳动纪律管理第二十一条劳动纪律管理遵循“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公司不定期组织劳动纪律检查。第二十二条公司全体员工要坚守岗位、认真工作,上班不迟到,班中禁止下列行为:早退、脱岗、打牌、下棋、玩游戏、睡觉、饮酒、干私活、洗澡、提前用餐、打架斗殴、无理取闹、私自出公司、带小孩到工作岗位、看与工作无关的书籍资料以及与工作无关的上网等。未经领导批准,班中不得自行组织各项活动。第二十三条员工违纪的界定与定性(一)迟到:无请假手续,以上班到岗时间为起点,向后顺延两小时以内未到岗者。定性:迟到三十分钟以内者,为一般违纪;迟到三十分钟以上者,为严重违纪。(二)早退:无请假手续,以下班离岗时间为起点,向前顺延两小时以内离岗者。定性:早退十五分钟以内者,为一般违纪;早退十五分钟以上者,为严重违纪。(三)脱岗:工作时间内,未经领导批准而擅离工作地点两小时以内者。定性:脱岗三十分钟以内者,为一般违纪;脱岗三十分钟以上者,为严重违纪。(四)班中饮酒:工作时间或班中用餐时饮酒者(招待外来客人时除外)。定性:在工作岗位放有酒类者,为一般违纪;工作时间或班中用餐时饮酒者为严重违纪。(五)虚假考勤:未按规定要求,提前或后补考勤、记录的。定性:严重违纪。(六)消极怠工:由于主观原因工作不负责任,推诿、扯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者。定性:严重违纪。(七)打架斗殴:在公司内污言秽语、骂人及打架斗殴者。定性:严重违纪。第六章违纪处罚第二十四条公司对员工违反纪律的行为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第二十五条违纪处罚标准(一)一般违纪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处罚50-100元。(二)严重违纪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处罚100-200元。触犯国家法律的,报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三)对违纪行为的发生负有间接责任者,将视情况给予一定的处罚。第二十六条各部门对自查中发现的违纪行为,可自行处理,但要做好记录,报综合管理部备案。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未列之违纪行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比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不足以处理或无法处理时,按《员工问责制度》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附件:员工请假审批单主题词:劳动纪律管理制度天津冀东海丰混土有限公司2011年9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