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安全卫生组织管理及自动检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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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主講人:陳正信經歷:檢查員、站主任、科長、簡任技正專門委員等職務計三十年六個月。※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核准退休。現職:各安全衛生訓練單位講師。電話:04-25332959傳真:04-25353971手機:0911-851556E-mail:chen.maple@msa.hinet.net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1字第0970145020號令修正發布修正:第1、2、3、4、6、7、10、11、39、42、43、63、67、71、72、80、81、86、90條條文。增訂:第1-1、2-1、3-1、5-1、6-1、12-1~12-6、15-1、15-2、44-1、50-1、89-1條條文。刪除:第5、9、76、89條條文;但除第2-1條第1項第1款、第6條第2項第1款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第2條、第2-1條、第3條、第3-1條、第3-2條、第5-1條、第6條、第7條、第10條、第12-1條至第12-6條規定,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其餘自發布日施行。本辦法經參採ILO-OSH2001指引及各工業先進國家關於安全衛生管理實施標準或指引,並配合當前國內廠場實際情形進行修正,茲分述修正重點如下:一、實施風險分級管理針對不同企業組織規模大小、行業特性及風險等級,釐訂不同風險層級之安全衛生管理規範、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及組織運作之設置等,以落實風險分級管控之原則。二、加強規範營造業安全衛生管理組織、人員:營造業之事業單位應依規定置一定員額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對於橋樑、道路、隧道、輸配電等距離較長之工程,應於每十公里內增置至少一名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另僱用之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應由接受營造業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教育訓練者選任之。三、落實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人員分工職責:雇主應使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工作場所負責人及各級主管辦理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並予以明確分工,且留存紀錄備查。四、強化總機構對於安全衛生策略規劃、督導及推動之能力:事業應於總機構或其地區事業單位設綜理全事業之勞工安全衛生事務之管理單位及置管理人員,並依其職責辦理規劃、督導及推動全事業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五、增列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專章,依規模及風險建立管理機制:顯著風險之大型事業單位應參照中央主管機關所訂之指引,建立包括政策、組織設計、規劃與實施、評估、改善措施等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其他事業單位應訂定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僱用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應另訂定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規章,而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下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之。六、加強事業單位之變更管理、採購管理、承攬管理及緊急應變管理顯著風險之大型事業單位,應於引進或修改製程、作業程序、材料、設備前,應評估其職業災害之風險,並採取適當之預防措施。對於機具物料採購、租賃及營繕工程之規劃、設計、施工、監造等之交付承攬,其契約內容應有符合法令及實際需要之安全衛生具體規範,並於履約管理時確認其符合規定。而交付承攬時,應使承攬人、再承攬人及其勞工,遵守原事業單位所制定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管理規章及勞工安全衛生有關法令之規定。七、訂定部分條文之緩衝期限:除第二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六條第二項第一款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第二條、第二條之一、第三條、第三條之一、第三條之二、第五條之一、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二條之一至第十二條之六規定,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第一章總則本辦法依勞工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第一條:修正雇主應依其事業之規模(勞工人數多寡)、性質(危害風險高低),設置安全衛生組織、人員及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建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透過規劃、實施、檢查及改進等管理功能,實現安全衛生管理目標,提升安全衛生管理水準。第一條之一:增訂本辦法所稱事業,依危害風險之不同區分如下:一、第一類事業:具顯著風險者。二、第二類事業:具中度風險者。三、第三類事業:具低度風險者。前項各款事業之例示,如附表一。第二條:修正附表一事業之分類一、第一類事業:(具顯著風險者)(一)礦業及土石採取業。1.煤礦業。2.石油、天然氣及地熱礦業。3.金屬礦業。4.………………。(二)製造業中之下列事業:1.紡織業。2.木竹製品及非金屬家具製造業。3.造紙、紙製品製造業。4.………………………。二、第二類事業:(具中度風險者)(一)農、林、漁、牧業:1.農藝及園藝業。2.農事服務業。3.畜牧業。4.……………。(二)礦業及土石採取業中之鹽業。(三)製造業中之下列事業:1.普通及特殊陶瓷製造業。2.玻璃及玻璃製品製造業。3精密器械製造業。4.…………………。三、第三類事業:(具低度風險者)(一)新聞業。(二)廣播及電視業。(三)廣播及電視節目供應業。(四)有聲出版業。(五)文化及運動之下列事業:1.電影業。2.技藝表演業。(六)金融及保險業。(七)國防事業中之傳播事業單位。(八)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達一定規模之事業。第二章勞工安全衛生組織、人員所稱勞工安全衛生組織,係指:細則#19P15P15~P16‧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為幕僚單位)‧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為諮詢單位)所稱勞工安全衛生人員,係指:細則#20P15~16P16•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P243;P2061.甲種(100人以上)(42小時)2.乙種(30人以上~未滿100人)(35小時)3.丙種(未滿30人)(21小時)•勞工安全管理師。(115小時)•勞工衛生管理師。(115小時)‧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107小時)勞工安全衛生組織應具備之功能:教材P117;P111•各級人員之職責,事前規劃並作分工,使推動工作有明確方向,不因人員異動而影響工作之推展。•事業單位內安全衛生問題涉及甚多,如透過組織的協調溝通,發揮整體功能,可收事半功倍之效。•有效運作組織,落實自主管理,可達成防止職業災害,促進生產之目標。事業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設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以下簡稱管理單位):一、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應設直接隸屬雇主之專責一級管理單位。二、第二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者,應設直接隸屬雇主之一級管理單位。第二條之一:增訂前項第一款專責一級管理單位之設置,於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者,自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九日修正發布後一年施行;勞工人數在二百人至二百九十九人者,自九十七年一月九日修正發布後二年施行;勞工人數在一百人至一百九十九人者,自九十七年一月九日修正發布後三年施行。勞工安全衛生組織之管理體系(教材P118)雇主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總務單位人事單位生產單位現場單位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現場主管現場主管現場主管現場主管現場主管審議、協調及建議單位規劃、督導及推行單位(教材P112)第二條所定事業之雇主應依附表二之規模,置勞工安全衛生人員(以下簡稱管理人員)。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所置管理人員應為專職。第二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者,所置管理人員應至少一人為專職。依前項規定所置專職管理人員,應常駐廠場執行業務,不得兼任其他與勞工安全衛生無關之工作。第三條:修正附表二各類事業之事業單位設置勞工安全衛生人員表事業規模(勞工人數)應置之管理人員壹、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顯著風險事業)營造業之事業單位一、未滿三十人者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二、三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者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各一人。三、一百人以上未滿三百人者甲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各一人。(專職)四、三百人以上未滿五百人者甲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一人、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師一人及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二人以上。(專職)五、五百人以上者甲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一人、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師及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各二人以上。(專職)事業規模(勞工人數)應置之管理人員壹、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顯著風險事業)營造業以外之事業單位一、未滿三十人者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二、三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者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三、一百人以上未滿三百人者甲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各一人。(專職)四、三百人以上未滿五百人者甲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一人、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師及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各一人以上。(專職)五、五百人以上未滿一千人者甲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一人、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師一人及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二人以上。(專職)六、一千人以上者甲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一人、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師及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各二人以上。(專職)事業規模(勞工人數)應置之管理人員貳、第二類事業之事業單位(中度風險事業)一、未滿三十人者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二、三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者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三、一百人以上未滿三百人者甲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四、三百人以上未滿五百人者甲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各一人。(至少一人為專職)五、五百人以上者甲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師及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各一人以上。(至少一人為專職)事業規模(勞工人數)應置之管理人員參、第三類事業之事業單位(低度風險事業)一、未滿三十人者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二、三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者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三、一百人以上未滿五百人者甲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四、五百人以上者甲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各一人。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對於所屬從事製造之一級單位,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未滿三百人者,應另置甲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一人;勞工人數三百人以上者,應至少增置專職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一人。營造業之事業單位對於橋樑、道路、隧道或輸配電等距離較長之工程,應於每十公里內增置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一人。第三條之一:增訂事業單位勞工人數之計算,包含原事業單位、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所僱用之勞工於同一期間、同一工作場所作業時之總人數。事業設有總機構者,其勞工人數之計算,包含所屬各地區事業單位作業勞工之人數。第三條之二:增訂第四條:修正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者,其應置之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得由事業經營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擔任。第五條:刪除第五條之一:增訂※※※※※背熟勞工安全衛生組織、人員、工作場所負責人及各級主管之職責如下:一、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擬訂、規劃、督導及推動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並指導有關部門實施。二、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對雇主擬訂之安全衛生政策提出建議,並審議、協調、建議安全衛生相關事項。續三、未置有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事業單位之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擬訂、規劃及推動安全衛生管理事項。四、置有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事業單位之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主管及督導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五、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擬訂、規劃及推動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並指導有關部門實施。續六、工作場所負責人及各級主管:依職權指揮、監督所屬執行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並協調及指導有關人員實施。七、一級單位之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協助一級單位主管擬訂、規劃及推動所屬部門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並指導有關人員實施。前項人員,雇主應使其接受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前二項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教育訓練之執行應留存紀錄備查。第六條:修正事業分散於不同地區者,應於各該地區之事業單位依第二條至第三條之二規定設管理單位及置管理人員。事業單位勞工人數之計算,以各該地區事業單位作業勞工之總人數為準。事業設有總機構者,除各該地區事業單位之管理單位及管理人員外,應依下列規定另於總機構或其地區事業單位設綜理全事業之勞工安全衛生事務之管理單位及置管理人員,並依第五條之一規定辦理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一、第一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者,應設直接隸屬雇主之專責一級管理單位;勞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未滿一千人者,應置甲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至少各一人;勞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