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网址:当前页码:1法邦网法律法规,1949年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询和下载包头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来源:法邦网《法律法规》频道【颁布部门】包头市人大(含常委会)【颁布时间】1993-10-30【实施时间】1994-01-01【时效性】已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供水的管理,合理利用水资源,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人民生活和生产建设用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单位自建设施供水。  第三条凡城市供水企业或者单位以及使用城市供水的用户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城市供水应当首先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安排好生产建设用水。  城市供水应当坚持开发新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部门是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供水实行统一管理。  石拐矿区、白云鄂博矿区、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固阳县金山镇的城镇供水,由旗、县、区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进行管理。网址:当前页码:2法邦网法律法规,1949年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询和下载  第六条城市供水应当保证水质、水量、水压符合国家标准,做到安全供水、计量准确、维修及时。  第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供水水源、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对破坏水源和损坏设施等行为,有权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对保护城市供水水源、设施,对节约用水、供水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  第八条在城市供水水源保护范围内要做好水土保持,种树种草,保护自然植被,涵养水源。  第九条在城市供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排放和倾倒废渣、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禁止清洗携带有毒有害物质的车辆和容器。  在黄河的城市供水取水口上游一千米、下游一百米水域内,不准进行妨碍取水、影响供水水的各种行为。  第十条在城市供水水厂、泵站、清水池保护范围内和供水管道两侧规定距离内,不准修建渗水厕所、禽畜棚舍、铺设污水管道和排放污染物。  第十一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环保、水利、地矿、卫生等有关部门,定期检查、监测供水水源的水量、水质情况,做好水源保护工作。  第三章城市供水设施  第十二条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管理界限的划分:网址:当前页码:3法邦网法律法规,1949年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询和下载  (一)从水源地、水厂到城市道路红线以内的城市供水设施,由城市供水企业或者单位维护管理;  (二)从指定接管点到用户总表、三通闸的供水设施,由用户负责投资建设,由城市供水企业统一维护管理;  (三)用户总表、三通闸以外的供水设施,由用户负责投资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十三条单位自建的供水设施,由产权单位自行维护管理。  第十四条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已经能够供水的区域内,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自行开发建设自备水源井。  第十五条城市供水企业必须经常保持供水设施的完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准擅自启闭、改动和损坏。  第十六条为防止城市供水水质污染,单位自建设施的供水管道不得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直接连通。因特殊情况确需连通时,需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同意。  第十七条在国家规定的城市供水设施范围内,不准挖沙取土、堆积物料;严禁修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已建的必须无偿拆除;铺设与供水管道并行或交叉的其他管线设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设计规范要求。  第四章城市公共供水  第十八条取得法人资格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从事公共供水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必须做好供水服务工作,改善用户供水条件,提高城市供水普及率。网址:当前页码:4法邦网法律法规,1949年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询和下载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无故停水、减压给用户造成的经济损失要给予赔偿。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停止供水或者减压,应当事先通告用户;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事先通告用户的,应当在抢修抢险的同时通告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城市公共供水价格应当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建设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制定。  城市公共供水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物价管理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对采用先进节水技术和节水措施减少的供水量,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在考核公共供水企业时,可视同供水量。  第二十二条公共消防消火栓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公安消防部门共同铅封。火警消防用水和消防演习用水,事后应当及时通知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计量,并予重新铅封。  第五章城市用户用水  第二十三条城市公共供水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与用户签定供水合同,共同遵守合同的各项内容。  第二十四条凡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户实行装表计量,按量收费。对无表户必须由产权单位装表;对不装表的用户,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安装总表,并按总表计量向产权单位加价收费。  用户必须按期缴纳水费,逾期交费的,按规定收取滞纳金。网址:当前页码:5法邦网法律法规,1949年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询和下载  第二十五条对生产用水实行计划供水,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定额供水。  第二十六条对水量、水质、水压有特殊要求的用户,应当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增设内部供水设施。  第二十七条用户新装、改装供水管道或者临时接管用水,需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方可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供水。  第二十八条鼓励用户节约用水,采取一水多用、循环用水、改革工艺等措施降低耗水量,积极推广使用国家认可的节水器具。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停止供水的处罚:  (一)拒交或者长期拖欠水费的;  (二)擅自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结的;  (三)未经批准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上装泵抽水的;  (四)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城市供水设施的;  (五)侵占和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六)阻挠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或者单位工作人员执行检修、抢修作业的。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对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网址:当前页码:6法邦网法律法规,1949年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询和下载  (一)供水企业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  (二)供水企业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三)供水企业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临时故障不及时抢修的。  第三十一条由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人为原因引起的供水责任事故,应当承担经济责任,造成重大事故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责任人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要赔偿损失,并可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包头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1 / 6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