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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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1]90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厦门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已作修订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08年3月31日印发的《厦门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厦府办[2008]67号)同时废止。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四日厦门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下称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做好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府[2011]28号)、《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0]1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由市政府认定公布的企业。第三条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评审,成员单位由市委农办(农业与林业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发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环保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行厦门中心支行、证监厦门监管局、国家统计局厦门调查队等组成,下设办公室,依托市委农办(市农业与林业局),具体负责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实行动态管理,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组织形式。在厦门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二)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交易额)70%以上。(三)企业经营规模。企业有一定固定资产规模,年产值或营销收入居本市同行前列。1、加工、流通企业。固定资产总值在2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8000万元以上;2、专业市场。固定资产总值在30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在5亿元以上;3、种苗企业。固定资产总值在1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4000万元以上。(四)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企业应不欠工资,无偷、逃、骗、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五)市场竞争力。企业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方向,对区域经济发展带动作用大;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处于领先水平,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企业通过ISO、HACCP或其它国际质量体系认证,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企业营销网络健全,产品市场占有率高,产销达率达93%以上。(六)带动能力。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以资本、技术、市场等生产要素为纽带,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等形式,与农户建立较稳定的产销关系和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能积极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服务,吸纳本市农村劳动力就业,带动我市一村一品等特色产业发展,有效地带动农民发展生产、增加收入。第六条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一)介绍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的专题材料(1500字以内);(二)加盖企业印章的企业情况表;(三)工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加盖工商部门印章复印件);(四)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五)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2年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审计报告加盖中介机构骑缝章,并附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六)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2年纳税情况证明;(七)企业所在地劳动主管部门出具的不欠员工工资的有效证明;(八)有关产品质量证明材料(包括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ISO9000系列、HACCP等质量体系认证,ISO14000环保体系认证等,提供证书复印件)及企业所在地质监部门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提供的近2年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证明;(九)科技成果、专利或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认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第七条申报程序:(一)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区的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各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申报资格进行审核、把关,在征求区有关部门意见、报区政府研究同意后,正式行文向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三)市属企业直接向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由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后,正式行文向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第三章认定第八条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程序和办法:(一)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对各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进行审查、评价,形成初审意见。(二)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初审情况,征求环保、海洋渔业、工商、质监、税务、人行等部门意见,提出候选企业名单,形成评审意见,报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审定。(三)审定结果在相关媒体上公示后,报市政府认定公布,并颁发证书。(四)总部设在厦门的农业产业化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本市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经申请,可由市政府直接认定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第九条经认定公布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可享受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第四章运行监测第十条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每3年评审一次,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可进可出。第十一条建立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为动态管理企业提供依据,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第十二条在监测期内,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每月5日前通过网上直报系统报送上月《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基层调查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前10天报送上季度报表、每年2月底前报送上年度报表。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一经查实,采取一票否决。对已获认定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对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取消其当次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一)被税务部门查实,有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的;(二)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较大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和财产较大损失的;(三)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或发生较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经工商、质检等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四)在提供有关材料时存在严重的造假行为的;(五)经人民银行确认,在申报或监测期内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六)有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第十四条动态监测合格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参加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申报)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实,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当次申报资格)。第十六条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徇私舞弊的单位及工作人员,除予以通报批评外,主管部门还要对有关责任人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第十七条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的,应由企业提出申请,并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经各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复核审查后,报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企业更名情况通报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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