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学生会制度汇编(学生会章程、学生会基本条例)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2011年4月目录一、学生会章程................................1北京大学学生会章程.............................2二、学生会基本条例..........................8《北京大学学生会章程》实施细则.................9北京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组织条例..................11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组织条例..........17北京大学学生会执行委员会组织条例..............27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会长团和执行委员会主席团选举组织条例.............30北京大学学生会立法条例........................41北京大学学生会监察工作条例....................50北京大学学生会财务管理条例....................58北京大学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选拔任用管理条例64北京大学学生会公章管理条例....................711一、学生会章程2北京大学学生会章程(1986年北京大学第十六次学生代表大会通过,2010年5月北京大学第三十一次学生代表大会最后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北京大学学生会是北京大学学生的自治组织,接受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帮助,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第二条北京大学学生会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北京市学生联合会,为团体会员。第三条本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会员行使民主权力的机构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各院、系学生代表大会和全班学生会议。第四条本会的主要任务是:(一)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和要求,热情为同学服务,沟通学校有关部门与广大同学的联系,协助和促进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工作;(二)根据会员的需要,开展多种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为会员提高民主素质、树立科学精神,全面成才创造良好条件;(三)发展与兄弟院校的友好关系,加强与台湾及港澳同学的联系。树立北大同学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第五条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和各院、系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大会对会员负责,受会员监督。常务代表委员会、执委会主席团由学生代表选举产生,对学代会负责,报告工作,并受其监督。各级学生组织机构的职权划分遵循在校学生会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基层学生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原则。第六条本会聘请校团委干部任学生会秘书长,代表校团委对学生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3第二章会员的权利与义务第七条凡取得北京大学学籍的本科和专科学生均为本会会员。第八条会员根据本章程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二)有权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和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三)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四)会员在本会内受到不正当待遇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和保护;会员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解决;本会各级组织必须认真对待。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九条会员在行使本章程赋予的权利时,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校规,遵守本会章程;(二)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三)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维护本会的荣誉。第十条各级学生会干部除履行会员义务外,必须做到作风正派,努力学习,热心为同学服务。第三章权力机构第一节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第十一条校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第十二条学代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学代会代表以院、系为单位民主选举产生。各院、系代表名额根据各院、系本专科学生总数按比例分配。在学代会召开4期间,学代会代表享有如下权利:(一)就学代会职权范围提出议案的权利;(二)就上一届执委会、常代会所有工作报告进行质询的权利。学代会代表亦应履行如下义务:(一)倾听会员呼声,反映会员意见;(二)按时出席学代会;(三)认真履行职责。第十三条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审议上届执委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决定本届学生会的工作方针;(二)审议学生会章程;(三)选举新的执委会领导机构;(四)确认各院、系推选的校常务代表委员会委员;(五)行使应由本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的其他职权。第十四条学代会表决除章程修正案以外的其他问题时,以全体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第二节常务代表委员会第十五条常务代表委员会(简称常代会)是学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权力机构,执行由学代会赋予的职权。第十六条常代会委员从学代会代表中民主选举产生,对所在院、系的会员负责。常代会委员民主选举产生常代会会长一名,副会长二至三名。不召开学代会的年份,会长团进行中期调整。常代会会长和副会长组成会长团,会长团中应有一人为医学部会员。第十七条每任会长团的任期至下一任会长团产生之日为止。第十八条常代会实行合议制,会长主持常代会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常代会决议需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第十九条常代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本章程、监督其执行实施;5(二)在不召开学代会的年份选举执委会主席、副主席,在执委会主席、副主席空缺时进行补选;(三)根据执委会主席团提议,决定执委会各部(室)负责人的任免,接受执委会成员的辞职;(四)审议和批准执委会每学期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查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执委会主席团工作,有权对主席团成员提出质询,被质询者必须予以答复;每学期对执委会主席团成员投信任票,作为对其工作评价的依据;(五)罢免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和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六)听取、收集对学生会工作和学校有关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于两周内予以答复;(七)在换届选举前,提交需由大会审议的各种文件、各项办法和有关委员会的组成名单;(八)领导各院、系常代会;(九)遇有特殊问题,主持调查工作;(十)召集学生代表大会,在必要时召集临时学生代表大会;(十一)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行使学代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条常代会委员,不得兼任校学生会执委会干部和院、系学生会执委会的主要干部。第二十一条各院、系学代会有权罢免及补选本院、系的校常代会委员,但补选需在常代会委员人数不足应有人数的三分之二时进行。第四章执行机构第一节执行委员会第二十二条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由主席团成员及各院、系学生会主席组成。第二十三条执委会实行主席团负责制。6第二节主席团第二十四条执委会主席团是执委会的领导机构,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三至六人。主席团成员中应包括本部会员三至五人,医学部会员一至二人。第二十五条主席团由学代会民主选举产生;不召开学代会的年份,对主席团进行中期调整。主席团成员的正式候选人以院、系为单位推选,原则上每院、系一名。第二十六条主席团的任期自获选当年本科生毕业典礼结束后三日起,至次年本科生毕业典礼结束后三日止。第二十七条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本章程,执行学代会及常代会的决议,制定学生会执委会总体工作计划,领导各部工作;(二)决定执委会机构设置,向常代会提名任命各部(室)负责人;(三)领导各院、系学生会工作;(四)筹备下届学代会的召开,向学代会报告工作;(五)决定其他执委会的重大问题,行使其他学代会赋予的职权。第二十八条在学代会闭会期间,执委会主席团向常代会负责、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检查。对常代会的提案,及时解决(或与学校有关部门商榷),并给以答复。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常代会交给的事务性工作。第三节职能部(室)第二十九条各职能部(室)为执委会处理日常工作,开展活动的常设职能机构。第三十条各部由部长主持工作,对主席团负责。第五章基层组织7第一节院、系学生会第三十一条院、系学生会是本会的院、系级组织,受所在院、系党组织和校学生会的双重领导,接受所在院、系团组织的指导和帮助。第三十二条院、系学生代表大会(简称院、系学代会)是院、系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院、系会员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学代会选举产生院、系学生会常代会、执委会领导机构,分别为院、系学生会的常设权力机构和最高执行机构,分别受校学生会常代会、校学生会执委会的领导,并向其报告工作。第三十三条院、系学生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原则上与校学生会对应,应参照本章程的原则由各院、系学生会制定。第二节班委会第三十四条班委会是本会的最基本单位,由全班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对全班同学负责并报告工作。受院、系党政和院、系学生会的双重领导。第三十五条班委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由所在院、系的学生会和院、系行政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章程在学生会内具有最高效力,学生会内的任何机构不得制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规章、文件、决定。第三十七条本章程在修正时,需由常代会以二分之一以上多数向学代会提出修正案,学代会在审议后以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校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8二、学生会基本条例9《北京大学学生会章程》实施细则(2005年4月第二十八届学生会常代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2011年4月第三十一届学生会常代会第七次全体会议最后修正)第一章会员第一条【会员的资格】凡北京大学本科和专科学生,在取得学籍时自动成为北京大学学生会会员,在注销学籍时失去会员资格。第一款规定的“本科学生”,包括普通本科学生、本科二学位学生以及处于本科阶段的本硕连读学生和本硕博连读学生。第一款规定的“北京大学学生”,包括一切在北京大学注册学籍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大陆、香港、澳门学生,台湾地区学生,以及外国留学生。《北京大学学生会章程》和学生会的其他规章条例中所述“院系”,是指北京大学下设的第一级院系。第二条【会员的权利】北京大学学生会会员享有下列具体权利:(一)会内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学生会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三)参与学生会工作、参加学生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四)对学校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学生会向有关方面反映的权利;(五)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或在校内外受到不公正待遇时,要求学生会给予帮助和保护的权利。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处分的会员,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会内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除第二款规定所列情形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能剥夺学生会会员依照第一款规定享有的权利。第三条【会员的义务】北京大学学生会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校规,遵守本会章程;10(二)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三)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四)在社会上展现北大学生的良好形象,维护北京大学和北京大学学生会的荣誉。11北京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组织条例(2010年11月第三十一届学生会常代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北京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的基本制度,保障会员的权利和学生会的民主,推进依章治会,根据学生会章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学生代表大会的性质】学生代表大会是北京大学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第二章学生代表大会的组织和职权第三条【学代会的召开】学代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召集学代会,确定会议议程,组织会务工作。常代会如果认为必要,经过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可以在学代会闭幕后召集学代会代表召开临时学代会。第四条【学代会的职权】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二)听取、审议上届常代会和执委会的工作报告;(三)选举新一届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四)以表决的形式批准各院系推选的常代会委员并追认自上一届学代会以来各院系改选或补选的常代会委员;(五)收集和处理学代会代表关于学校工作的吁请;(六)审议学代会代表和常代会提出的关于学生会工作重大问题的提案;(七)行使应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