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草案)》的起草说明一、立法背景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天竺保税区)于2008年7月23日获得国务院批复,成为全国首家空港型综合保税区,批复总用地面积5.944平方公里。2009年7月29日,天竺保税区一期3.177平方公里顺利通过国务院联合验收组验收。为促进天竺保税区的建设与发展,市政府决定制定《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二、起草过程2009年2月20日,成立立法起草小组。2月26日,立法起草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召开立法工作第一次座谈会。3月-5月,立法起草小组先后7次召开讨论会,修改完善立法草案。6月-7月,2次就《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书面征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意见,还分别组织相关部门和区内企业召开了座谈会。7月底,先后赴上海、苏州、天津,进行立法调研。经过8个月的努力,形成了目前的《草案》。三、主要内容(一)规定了区域建设原则《草案》规定,天竺保税区的建设与发展应当坚持先行先试、体制创新、政策创新的原则,实行综合配套改革。2(二)确立天竺保税区管理体制《草案》规定天竺保税区的管理体制分为领导小组和管委会两个层次,其中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天竺保税区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管委会负责统一管理天竺保税区的日常事务。顺义区人民政府受市政府委托对管委会进行代管,同时市商务主管部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相关业务进行指导。(三)明确行政管理职权《草案》借鉴洋山保税港区的做法,规定管委会可以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实施有关行政审批职权,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对于各部门委托管委会行使的职权,管委会应当依法实施,并接受委托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对于未委托管委会行使的其他行政审批职权,草案规定相关行政机关应按照管委会要求向区内派驻管理机构,由管委会统一管理、协调。(四)完善口岸监管体制《草案》规定由管委会组织海关、检验检疫、税务、外汇、商务、口岸、民航、机场等单位设立口岸联合办公机制,提高通关效率。设立联合查验中心,由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根据需要对需要查验的进出货物实施联合查验。(五)明确政策支持《草案》明确北京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顺义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天竺保税区建设与发展的优惠政策和促3进措施,支持天竺保税区的开发建设和产业发展。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草案)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促进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天竺保税区)建设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的批复》,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天竺保税区。本办法所称的天竺保税区是指国务院批准的设立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航空港区,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第三条[建设原则]天竺保税区应当坚持先行先试、体制创新、政策创新的原则,实行综合配套改革,建设功能完善、运行高效、高度开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新型经济区。第四条[遵纪守法]进入天竺保税区的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天竺保税区内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依法享受国家和本市有关优惠政策。第五条[政策支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顺义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和促进措施,支持天竺保税区的建设与发展。第六条[管理体制]市人民政府设立“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天竺保税区规划建设和产业发展,研究解决天竺保税区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委托顺义区人民政府代管,在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统一管理天竺保税区的日常事务。市商务主管部门是天竺保税区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相关业务指导工作。第七条[行政审批职权]管委会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或者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统一行使下列行政审4批职权:(一)商务部门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加工贸易的审批;(二)发展改革等部门的投资项目的核准;(三)规划管理部门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四)土地管理部门的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批(含预审),但新增建设用地除外;(五)住房和建设部门的建设工程报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审批;(六)市政市容管理部门的临时占用道路,挖掘道路,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处置的审批;(七)科技部门和知识产权部门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专利费用减、免等审批;(八)外事部门的因公出国、邀请外国经贸人员来华的审批;(九)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职权。未委托管委会行使的其他行政审批职权,相关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天竺保税区办理有关事宜。管委会应当做好对入区行政审批机构的服务、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第八条[审批要求]管委会应当按照精简、高效、便利的原则,实行集中审批、限时办理、跟踪服务制度,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管委会应当将实施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审批情况报送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管委会实施行政审批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九条[行政处罚]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管委会在天竺保税区内集中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第十条[安全生产]管委会统一领导天竺保税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业务上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十一条[规划和产业目录]管委会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天竺保税区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天竺保税区的开发建设,应当符合天竺保税区规划。5进入天竺保税区的企业,应当符合天竺保税区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要求。第十二条[联合办公机制]建立口岸联合办公机制,提高通关效率。由管委会组织海关、检验检疫、税务、外汇、商务、口岸、民航、机场等单位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第十三条[联合查验]海关、检验检疫等监管部门建立联合查验中心,对需要查验的进出货物,由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可以进行联合查验。海关、检验检疫等监管部门依法在天竺保税区实行便捷通关模式。第十四条[卡口管理]人员和运输工具出入天竺保税区,凭专用通行证件在指定通道出入,并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管委会负责协调海关等有关方面,落实必要的监管措施,保证出入天竺保税区的人员和运输工具正常、有序通行。第十五条[财政支持]市人民政府和顺义区人民政府共同设立天竺保税区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区域功能的产业和配套发展的其他服务产业给予扶持。第十六条[人才引进]天竺保税区引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人才,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工作寄住证》或者本市常住户口。天竺保税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聘用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应届毕业生,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第十七条[服务承诺]天竺保税区内的行政管理机构实行服务承诺制,应当将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服务承诺事项等内容在管委会公共网站公示,为企业提供便捷服务。第十八条[投诉处理]管委会对于单位和个人的投诉事项,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对不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事项,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负有责任的部门移送,并通知投诉人。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移送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和管委会。6第十九条[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进出天竺保税区的境外货物,不实行进口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从境外进入天竺保税区的货物,海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税,或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从天竺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从天竺保税区进入国内的货物,按照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照货物实际状态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第二十条[生产和流通的税收]天竺保税区企业生产的供区内销售或者运往境外的产品,免征相应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天竺保税区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第二十一条[退税政策]国内货物进入天竺保税区视同出口,按照规定实行退税。天竺保税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费用,应退还所含的增值税。第二十二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09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