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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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学校章程(参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名称:北京市海淀区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第二条学校性质:经海淀区教育委员会批准,由出资兴办的民办(选项:非企业、事业)单位,是实施(选项:学历教育、学前教育、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的公益性社会服务组织。第三条学校宗旨:为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为社会培养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学。第四条本校遵守宪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接受业务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学校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第六条学校办学层次与类型:(选项:幼儿园、小学、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培训机构)。第七条学校办学内容:。第八条学校办学规模:(人次)。第九条学校办学形式:学校招生对象为(选项: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成人),学习期限为,教学采用(选项:普通全日制教育、业余、函授、广播电视教育)形式。第二章学校注册资本数额及来源第十条学校办学资本:万元人民币。第十一条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及资金性质:学校的举办者以货币(或其他方式)万元人民币作为出资。(联合出资的分别注明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及所占比例,并附联合办学协议)所出资金为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第十二条学校日常办学经费来源:收取学费(及其他合法来源)。第三章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举办者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一)向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报请设立学校的申请和方案;(二)组织首届学校决策机构,推荐决策机构负责人;(三)制定学校章程;(四)了解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五)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决定学校重大事宜;(六)学校终止后,依法进行学校剩余财产的清算。(七)举办者必须遵守学校章程,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学校的债务。在学校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八)举办者必须提供根据学校设置标准所需达到的办学场地、办学设备等办学条件。第四章学校决策机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第十四条学校的决策机构是(选项:董事会、理事会、校务委员会),由举办者、校长和教职工代表组成,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确定决策机构负责人;(二)聘任和解聘校长;(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四)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五)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六)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七)批准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八)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事宜;(九)决定学校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五条决策机构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举办者召集和主持。决策机构成员平等行使表决权。第十六条决策机构负责人任期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七条决策机构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1/3以上成员提议方可召开。第十八条决策机构必须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能生效。决策机构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并由决策机构全体成员签字。第五章学校组织机构第十九条学校设校长一名,由学校决策机构聘任,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校长任期每届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二十条学校实行决策机构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决策机构的决定;(二)组织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三)拟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学校除校长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并实施奖惩;(四)组织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合理使用学校办学经费;(六)定期向决策机构报告学校工作和学校财务状况;(七)行使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第二十一条(选项: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由决策机构决定。第六章教师、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二条学校聘任具备国家规定任教资格的教师任教;第二十三条学校依法与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和劳动合同,并对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第二十四条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二十五条学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及收入分配原则第二十六条学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本学校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做出财务会计报告,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第二十七条学校资产在学校存续期间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二十八条(以下请选择)学校的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收入分配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按照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学校的举办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按照不低于年度净收益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须费用后,出资人在办学结余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回报。学校决策机构在做出取得回报的决定后15日内,将决定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八章修改章程、变更登记事项及学校的终止第二十九条学校根据需要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后的学校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学校章程应由决策机构全体成员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学校章程应送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备案;第三十条学校变更登记事项,应经过决策机构同意,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应同时向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第三十一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行终止:(一);(二);(三)。第三十二条学校自行终止办学,应由学校决策机构提出终止意见,报请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织,对学校财产进行清算,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学校依据法定顺序清偿债务,清算结束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三条清算结束后,学校将清算报告报审批机关批准,注销办学许可证,然后报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学校登记,公告学校终止。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经年月日召开的第届决策机构表决通过;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校决策机构;第三十六条学校登记事项以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三十七条本章程自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决策机构成员签字:二○○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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