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_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0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市长王岐山二OO五年十一月十一日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以下简称安全责任制),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情况,制定交通事故防范对策,对国家下达的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标进行分解,明确责任,实行目标管理。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交通事故防范对策和下达的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标,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安全责任。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交通安全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实施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协调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和部署,指导、协调、督促安全责任制的落实;(二)通报交通安全情况,督促单位落实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三)组织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开展交通安全公益活动;(四)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交通安全防范的工作经验;(五)组织安全责任制目标管理考核、评定。中央在京机关、驻京军事机关以及本市各系统的交通安全委员会,负责督促本系统所属单位实施安全责任制。第五条市和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安全责任制的落实,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对安全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不履行安全责任制的行为予以处理;(三)对道路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负责人,提出责任追究意见。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并督促本系统所属单位落实安全责任制。第七条每年四月份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本市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日。本市支持和鼓励单位或者个人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公益活动,提供志愿服务。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授予荣誉称号。第八条单位应当落实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设置专职或者兼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并向当地交通安全委员会备案。第九条单位履行安全责任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宣传、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教育所属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二)制定交通安全目标和交通安全工作方案,建立培训和考核评比制度;(三)建立和落实所属机动车的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保持车辆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四)建立所属人员的机动车及其驾驶人登记制度;(五)接受当地交通安全委员会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及时改正。第十条专业运输单位和其他拥有专用运输车辆的生产经营单位,除遵守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录用机动车驾驶人时,进行资质审核,对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不得录用;(二)对录用后的机动车驾驶人,发生致人死亡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或者致人重伤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三年内不得安排驾驶专业运输车辆;(三)机动车驾驶人被录用后,累积记分满12分的,一年内不得安排驾驶专业运输车辆;(四)对录用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培训、考核,建立档案,并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五)对录用的持有非本市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本市道路交通状况、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等知识的培训、考核;(六)掌握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信息,对有违法行为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专项教育、培训;(七)建立机动车行驶信息档案,定期对安装的行驶记录仪记载的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和分析,落实防范措施。第十一条学校除遵守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的教育内容,定期进行交通安全专题教育;(二)中、小学校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纳入学生的综合评定;(三)将学校自备或者租用接送学生的机动车纳入本单位安全责任制管理;(四)小学校按照规定落实小黄帽路队制。第十二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以及各系统实行道路交通安全年度考核评比制度,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第十三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单位实行道路交通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对单位车辆、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超过控制指标、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的致人死亡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超过控制指标等信息,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记录,并可以在媒体上公布。第十四条单位未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禁止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1990年6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7号令发布的《北京市交通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北京市交通安全委员会京交安字[2006]5号关于印发《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配套规定的通知各区县、系统安委会:现将《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配套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特此通知附件:1、《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评选表彰办法》2、《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信息记录制度》3、《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日活动办法》4、《各级交通安全委员会职责》5、《专业运输单位交通安全等级评定规定(试行)》6、《行驶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试行)》7、《单位交通安全登记备案规定(试行)》二OO六年四月十八日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评选表彰办法第一条为维护首都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提高首都市民交通法制观念和交通文明意识,充分调动广大交通参与者的积极性,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全市各行各业积极参与首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区县、系统交通安全委员会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评为市级道路交通安全优秀区县、优秀系统、先进单位、优秀管理干部及优秀驾驶员,并按照本办法予以表彰奖励。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授予市级道路交通安全突出贡献单位和平安使者称号,并按照本办法予以表彰奖励。第四条被评为市级道路交通安全优秀区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充分发挥交通安全组织作用,切实保障各级交通安全委员会及办公室机构、人员、经费、工作四落实;(二)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各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位,事故预防工作效果显著;(三)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市交通安全委员会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发动社会力量,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四)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得到有效控制,道路交通宣传、管界死亡事故不超过控制指标,无一次死亡五人(含)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第五条被评为市级道路交通安全优秀系统,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道路交通安全组织健全并充分发挥作用,认真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根据全市的工作要求,研究制定工作计划;(二)逐级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充分运用行政管理手段,制定并落实各项道路交通安全规章制度,事故预防工作效果显著;(三)落实各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积极组织系统内部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四)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得到有效控制,道路交通宣传死亡事故不超过控制指标,无一次死亡三人(含)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第六条被评为市级道路交通安全先进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单位领导重视交通安全工作,交通安全组织健全并能积极发挥作用,各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有效;(二)依法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消除安全隐患,事故预防效果明显;(三)交通违法行为不超过控制标准,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违反交通信号指示、超载、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发生,无甲方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四)积极支持并协助各级交通安全委员会的工作。第七条被评为市级道路交通安全优秀管理干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热爱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模范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积极有效地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二)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管理水平,工作成绩突出;(三)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无私奉献,认真履行交通安全监管职责。第八条被评为市级优秀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积极参与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竞赛活动,模范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自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二)驾驶作风文明、正派,在评选周期内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记录。第九条被授予市级道路交通安全突出贡献单位称号,应当符合以下任一条件:(一)积极组织所属人员长期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公益活动,提供志愿服务;(二)对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有较大的物质投入,效果显著;(三)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其它方面有突出贡献的。第十条被授予市级道路交通安全平安使者称号,应当符合以下任一条件:(一)为首都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献计献策,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缓解道路交通拥堵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二)热心道路交通安全公益活动,长期参与志愿服务;(三)有较大的物质投入,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效果显著;(四)避免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或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破获重大道路交通肇事案件;(五)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其它方面有突出贡献的。第十一条市级道路交通安全优秀区县、优秀系统、先进单位、优秀管理干部每年年终评选一次,具体评选标准、评选名额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市级道路交通安全突出贡献单位和平安使者采取不定时评选方式;市级优秀驾驶员的评选根据工作需要制定评选方案。第十二条评选工作由市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充分发扬民主,可以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层层把关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自荐的方式进行。评选名单由市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公示。经核实无误的,报市交通安全委员会批准。第十三条市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获奖者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颁发奖金或物质奖励,并在全市通报表彰。第十四条各区县、首都机场、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河农场、西站地区以及首都各系统要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县、本地区和本系统的实施办法。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北京市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信息记录制度根据《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市道路交通安全信息记录制度。一、区县、系统、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对其道路交通安全信息予以记录:1、区县宣传或管界交通死亡事故超过控制指标的;2、系统交通死亡事故超过控制指标的;3、区县、系统、单位发生负同等(含)以上责任交通死亡事故的;4、专业运输单位月交通违法率超过控制指标的、社会单位季度交通违法率超过控制指标的;5、单位所属人员有饮酒后驾驶车辆、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违反交通信号指示、超载、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的;6、区县、系统、单位存在其它重大交通安全隐患的。二、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应当通过电台、电视台、报纸、网络等媒体,对以上道路交通安全信息予以公布。三、公布周期:1、专业运输单位月交通违法率超过控制指标的,采取月公布;2、社会单位季度交通违法率超过控制指标的,采取季度公布;3、区县宣传或管界交通死亡事故及系统交通死亡事故情况,采取半年公布。4、区县宣传或管界交通死亡事故超过控制指标的,系统交通死亡事故超过控制指标的,采取年公布。5、凡发生有重大影响的交通违法行为或重特大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隐患的,随时公布。四、各区县、系统交通安全信息记录和公布情况纳入年度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考核。五、本制度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日活动办法为充分发挥道路交通安全宣

1 / 20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