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北京市属高等学校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北京市高等教育发展战略,促进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持续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完善创新型人才培养模式,深入推动北京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根据《关于进一步提高北京高等学校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文件精神,规范和加强建设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经费使用效益,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属高等学校科技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科技创新项目”)以项目驱动为模式,按照“择优支持、重点建设、提升能力、服务社会”的原则,鼓励高校推进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紧密结合,依靠科技创新推动文化传承,通过协同创新提升人才培养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完善高校科技创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本质要求,着力提高高校自主创新成果质量和水平,培养造就一大批拔尖科技创新人才,全面推进北京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形成有力支撑、服务国家和北京整体发展与建设的新局面。第三条 科技创新项目是指由市财政教育经费专项支持,经费管理按照《北京市市级教育经费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8·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第二章 建设内容第五条 科技创新项目包括:学科建设水平提升项目、科研计划项目、科研基地建设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四大类。 第六条 学科建设水平提升项目是指为深化学科建设,建设开展科学研究和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的科技和学术高地而设立的计划项目,包括:学科群建设、北京市重点学科建设(含重点支持的学科)、北京市交叉学科建设、学科带头人和团队建设、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博士点建设项目,主要用于资助学科带头人、科研人员及研究生从事科学研究,进行条件和环境建设,以及学科的运行、管理、培训、调研、交流、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 科研计划项目是指为强化科学研究,培育高水平科研力量而设立的计划项目,包括重大科研专项计划项目、科技计划与社科计划项目、科技领军人才培育项目。主要用于资助开展应用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提升教师教育教学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力求取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标识志性研究成果,为高校学术持续发展培养和储备优秀人才,以及具有国际、国内和首都科技领先地位的科技领军人才。 第八条 科研基地建设项目是指为加强科研基础条件与平台建设,提高协同创新和科技支撑能力而设立的计划项目,包括:北京实验室建设、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建设、文化传承研究中心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协同创新中心等计划项目。基地建设以项目驱动为模式,主要支持基地开展协同创新、自主创新、集成创新的研究工作,持续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社会服务能力和文化传承能力,培养高水平创新人才,促进科技资源与学科资源共享。·9·第九条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主要包括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科技创新能力提升计划项目。主要支持高校密切结合北京发展需要,加强与企业、行业合作,推动具有良好产业化前景的科技成果实现转化,更好地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同时进一步发挥北京市高校工程研究中心、北京市技术转移中心和北京市大学科技园建设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贡献力,为产业结构调整、行业技术进步提供持续支撑和引领。第三章 项目组织管理第十条 科技创新项目实行市教委、高校和项目组三级管理。第十一条 市教委负责科技创新项目的整体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科技创新项目的实施规划、制定预算分配方案和相关管理制度,组织项目立项评审、检查、验收。第十二条 高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按照本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要求,组织好项目的规划和管理,组织项目的申报、论证、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和绩效评价,指导科学合理使用建设资金,保证项目工作任务按期完成。第十三条 项目组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组织和实施,并合理安排使用项目经费,做好项目总结、验收、绩效考核以及项目成果的应用与推广等工作。项目负责人须及时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检查报告、组织结题验收工作等。第四章 项目申报立项第十四条 科技创新项目立项要紧密围绕市教委重点开展工作、学校重点建设任务、人才培养和发展目标,面向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需求;立项项目要制订明确的绩效考核指标和年度工作目标。·10·第十五条 市教委科学技术与研究生工作处(以下简称科研处)负责科技创新项目的立项工作。根据市教委年度工作要求和项目指南,科研处向学校下达建设项目申报方案。学校根据方案组织各项目组进行项目论证,提出项目工作计划,填写项目建设申报书,报市教委科研处。第五章 项目实施第十六条 项目计划任务书(批准的项目申报书)是项目实施的主要依据,项目计划任务书由市教委批准或备案审核实施。第十七条 项目所在高校应有专门机构负责本单位项目的规划、论证、管理等工作,并加强对项目的统筹及监督,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建设经费和预期目标。项目所在高校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任务完成和实施效果负责,主要职责:1.负责项目经费管理,为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2.负责对项目执行中形成的国有资产和研究成果管理;3.协调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包括审查项目计划任务书(项目申报书)、调整方案以及项目其他上报材料;4.接受市教委的指导、检查和验收。第十八条 项目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科技创新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建设目标、内容、进度安排及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调整。第十九条 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项目负责人年底前应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并报项目所在学校管理部门,经学校审核后向市教委报项目年度工作总结。第六章 检查与验收第二十条 市教委科研处负责科技创新项目的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高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年度检查,项目的检查及验收报告报送市教委科研处。·11·第二十一条 中期检查是对科技创新项目执行的进展情况、标志性成果的阶段进展情况以及经费到位、使用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时间,原则上安排在项目年限中期。检查内容主要有:1.项目的进展情况;2.经费的使用情况;3.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对于在中期检查中发现的组织实施不力或未经批准自行调整项目主要工作内容的,市教委科研处有权调整或终止计划项目的执行。第二十二条 科技创新项目资助期限结束后6个月内,项目负责人需将验收总结报告提交学校管理部门,学校管理部门组织自我评估后向市教委科研处汇报,市教委科研处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是:1.项目绩效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2.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以及经验分析;3.项目管理情况;4.经费使用情况等。第二十三条 科技创新项目依托高校应接受市教委、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接受市教委和市财政局组织的绩效考评。第七章 成果管理第二十四条 除合同或协议各方事先约定以外,科技创新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研究报告、咨询报告等均应明确标注资助项目名称。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以及无形资产使用和经营生产的经济效益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建立项目科学数据库、项目报告档案,按照市教委有关数据共享的要求和项目信息管理规定要求,按时上报项目有关数据。第八章 附 则·12·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原《北京市属高等学校科学技术与研究生教育创新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京教财〔2010〕47号)同时废止。学校自主申报的专项项目立项由学校负责,实施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教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和修订,各高校须依据此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13·北京市属高等学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和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高北京高等学校科技创新能力的意见》(京教研〔2012〕9号)(以下简称“意见”),规范和加强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创新项目”)的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依据《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北京市属高等学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国家、北京市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科技创新项目经费管理。第三条 科技创新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来源于北京市财政拨款,主要用于学科建设水平提升项目、科学研究能力提升项目、科研基地建设与创新能力提升项目、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项目四个方面。第四条 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 科学论证,合理配置。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和审核,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二)全流程管理,追踪问效。对项目的申报、审核、评审、政·14·府采购、监督、决算和绩效评价,要实行全流程项目管理。将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纳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第二章 项目预算申报第五条 市教委根据意见精神及相关工作要求,对高校申报的项目组织立项评审,遴选审定建设项目,并在规定时间通知高校。高校按照年度预算要求,纳入单位部门预算,进行预算申报。第六条 高校申报项目经费预算,需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市教委重点投入方向与项目指南要求;(二)属于本单位履行职能和落实事业发展的规划;(三)有明确项目目标、项目实施方案和科学合理的经费使用计划,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四)绩效目标符合明确相关性、明确可量化、合理可行性、结果导向性、目标时效性要求。 第七条 项目申报文本由项目申报书、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专家论证意见)组成。 第八条 项目申报文本的填报要求:(一)高校申报项目时,应按照市财政规定,填报项目申报书并附相关材料;(二)申报的所有项目需附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其中200万元(含)以上项目及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需附专家(需有外单位专家)或中介机构的项目论证意见;(三)跨年度支出项目要提供以前年度批准文件,其中项目计划和·15·预算金额发生变化的,除填报项目申报文本外,还需重新附相关材料和调整依据;(四)项目申报要严格按照支出功能分类和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填报;(五)实施政府采购的项目,编制时要按照北京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要求和相关采购政策规定填报。第九条 项目经费预算中含有资产购置的项目,要根据市财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市教委有关规定申报。对有标准限定的,要严格按照资产配备标准进行申报。第十条 项目经费预算中会议费、培训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中的出国(境)费应纳入校级统筹,科学合理地安排。第三章 项目开支范围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仅限用于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项目建设内容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支出范围包括:1. 仪器设备购置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设备和软件,以及对现有专用设备和软件进行升级改造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得购置通用类设备。2. 专用仪器设备租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租赁外单位专用仪器设备(不含租赁车辆)而发生的费用。3.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等费用。原则上不得购置办公耗材。4.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进行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发生的费用。5.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16·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国内差旅费,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20%。6.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高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7.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京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8.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含有独立刊号的音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