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项目部治安、防火、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单位:为加强施工现场治安、防火、交通安全管理,确保建设工程项目的顺利安全进行,依据国务院第421号令《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号令北京市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第47号令北京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第84号令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公安部《第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现将《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项目部治安、防火、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各单位严格贯彻执行。附件:《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项目部治安、防火、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二00六年三月二日主题词:项目部保卫管理办法通知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2006年3月2日印发签发:***拟稿:校对:共印20份工程项目部治安、防火、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施工现场治安、防火、交通安全管理,确保建设工程项目的顺利安全进行,依据国务院第421号令《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22号令北京市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47号令北京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84号令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公安部《第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隶属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单位、施工项目部、总承包部必须依照本办法实施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三条根据贯彻三大体系(即ISO9000质量体系、OHSIS18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ISO24000环境管理体系)标准的工作要求,建立健全贯彻落实三大体系规定的记录、台帐等资料,按照三大体系标准要求开展日常管理工作。并纳入有关制度进行管理。第四条施工现场治安、防火、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项目经理总负责,项目部具体负责治安、防火、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及工程分包企业逐级负责,项目部要全面落实逐级治安、防火、交通安全责任制。第五条施工项目部治安、防火、交通安全工作接受***公司和上级专业部门的检查、监督、指导。***公司治安、防火、交通安全管理专业和上级专业部门有权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及问题提出整改指导意见,对发生事故和造成影响的事件进行处罚和行政处理。第二章项目部治安、防火、交通安全责任第六条项目部经理职责(一)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治安、防火、交通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施工现场的治安、防火、交通安全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二)负责组织制定和落实逐级治安、防火、交通安全责任制,负责宣传贯彻国家、地方和行业的治安、防火、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执行企业、上级专业部门的规章制度;根据上级治安、防火、交通安全部门的要求,逐级建立治安、防火、交通安全组织并实施组织领导工作。(三)建立例会制度,定期研究治安、防火、现场交通安全工作,将治安、防火、交通安全保卫工作纳入生产建设行政管理议事日程,提出治安、防火、交通安全目标管理标准,做到与施工生产建设“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并纳入考核。(四)负责组织开展社会主义法制和防火安全、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员工的法制观念。定期组织治安、防火、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和治安、灭火、应急预案培训并组织实施演练。(五)组织定期和经常性的治安、防火安全、交通安全检查,及时纠正违章行为,消除各种治安隐患和火险隐患,不断完善治安防范、消防安全措施,确保施工生产过程中的治安、防火、交通安全。(六)组织按规定设置治安、消防标志,配备技防、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并设专人负责,保证配备和使用效果。为施工现场治安、防火、交通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物资保障。(七)组织建立治保会、防火义务消防保卫组织,制定灭火预案,定期组织治安、灭火演习,做到平时能防、遇火能救,发生治安案件、火灾和交通安全事故立即报警、组织扑救、抢救伤员,并保护好现场,并协助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事故查处工作。(八)负责组织对治安、防火、交通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对上级机关、消防保卫部门指出的隐患和提出的改进建议,在规定时限内组织解决,并将结果上报有关部门,对暂时难以解决的隐患,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第七条项目部治安、防火、交通安全管理人员职责(一)项目部治安、防火、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在项目经理的直接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行业的法律、法规及本企业的治安、防火、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负责施工现场的具体治安、防火、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二)负责制定和完善项目部治安、防火、交通安全制度及工作计划,根据施工的特点制定治安、防火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演练。(三)负责建立治安、防火、交通安全组织,逐级制定治安、防火、交通安全责任制目标管理,组织实施和落实治安、防火、交通安全日常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四)负责施工现场治安、防火、交通安全标志布设,配备技防和消防器材及消防设施。并保证完好有效。(五)按规定办理施工消防安全建审,参加施工所在地区和单位的治安、防火、交通安全会议,经常进行治安、防火宣传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提出整改,对违章行为及时制止和处理。(六)负责施工现场用火管理,严格用火审批制度。开动火证之前,要实地查看,提出具体措施。用火地点变换,随时审批,对消防措施不落实的坚决不批。对无证人员操作,不得批准动火作业。对动火地点、数量要随时检查,心中有数。(七)负责对施工现场重点防火、治安防范部位的确定,对审定后要害部门、重点防范部位制定管理防范措施并实施经常性的检查,严格落实各项安全保卫和治安防范措施,确保要害部位和重点防范部位的安全。(八)负责建立施工人员及特殊工种人员档案,组织与分包签订治安、防火、交通安全协议,严格组织按协议检查、监督、指导分包单位治安、防火、交通安全管理。(九)定期开展治安、防火、交通安全组织活动,负责治安、防火、交通安全信息工作的反馈,及时向上级保卫部门报告发生在本单位内部的刑事、治安案件、火险隐患和不安定事端及不安定因素。(十)负责对护厂巡逻人员、值班守卫人员的培训教育和管理工作,提高护厂巡逻、值班守卫人员的素质。对护厂巡逻值班守卫人员履行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十一)负责刑事治安案件和火灾、交通事故现场保护,协调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和物资,协助公安机关、消防、保卫部门对事故调查和案件侦查,积极提供一切人证、物证等有关材料。(十二)对公安机关、上级保卫部门指出的治安、防火隐患和提出的改进建议,在规定期限内解决,并将结果报告有关部门,对暂时难以解决的治安隐患,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十三)负责健全项目部治安、防火、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治安、防火、交通安全管理台帐、档案。对项目部治安、防火、交通安全负管理责任。第三章项目部治安、防火、交通安全保卫组织第八条施工项目部应根据工程项目规模,建立治安、防火、交通安全组织,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第九条施工现场治安、防火、交通安全组织的建立由项目部具体负责,主要施工单位也应发建立治安、防火、交通安全保卫组织,负责工程施工阶段的治安、防火、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十条施工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本着“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治安、防火、交通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并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治安、防火、交通安全管理。”的原则。各分包施工单位应接受总承包部的统一领导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治安保卫组织建立的原则是:施工现场治安保卫人员占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四,消防组织设置必须按项目部、施工队、班组分别设专人负责,五十人以上的要设防火负责人和义务消防队(组),不足五十人的要设1-3名防火负责人。第十二条重点工程、重要工程和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工程,应制定治安、防火工作预案。第四章施工现场治安、防火、交通安全管理第十三条治安防范管理(一)施工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北京市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北京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北京市重点建设项目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等规章规定,开展治安保卫工作。(二)施工现场要建立门卫和巡逻护场制度,护场守卫人员要佩带值勤标志,进出人员要佩带胸卡。重点工程、重要工程要实行区域划分的胸卡管理制度。(三)加强对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的管理。施工现场使用的务工人员必须手续齐全,建立务工人员档案,非施工人员不得进住现场,特殊情况要经保卫部门负责人批准。(四)施工现场治安保卫工作要建立预警制度,对于有可能发生的事件要定期进行分析,化解矛盾。事件发生时,必须报各上级主管部门,并做好工作,以防事态扩大。(五)加强对财务、库房、宿舍、食堂等易发案件区域的管理,要明确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制定防范措施,防止发生各类治安案件。严禁赌博、酗酒、传播淫秽物品和打架斗殴。(六)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的治安保卫工作,加强对要害部门及要害部位的管理,制定要害部位的保卫方案,并指定专人负责重点管理。(七)做好成品保卫工作,制定具体措施,严防被盗、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八)加强建设项目施工生活区、宿舍的治安管理,治安防范要有专人负责,严格执行宿舍管理制度。休息室、值班室不能作为宿舍使用,男女不能混住。(九)凡属下列人员不能进入重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1、被判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力、假释、监外执行的犯罪人员,劳动教养所外执行人员。2、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3、精神病人、呆傻人员、及其他不能保证自身安全的人员。4、其他有可能危害工程安全的人员。第十四条消防工作(一)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规章规定开展消防安全工作。(二)施工现场要有明显的防火宣传标志。施工现场的义务消防队员,要定期组织教育培训,并将培训资料存入内业档案中。(三)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其宽度不得小于3.5米,并保证临时消防车道的畅通,禁止在临时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或挤占临时消防车道。(四)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做到布局合理。要害部位应配备不少于4具的灭火器,要有明显的防火标志,并经常检查、维护、保养,保证灭火器材灵敏有效。(五)施工现场消火栓应布局合理。消防干管直径不小于100毫米。消火栓处昼夜要设有明显标志,配备足够的水龙带,周围3米内不准存放物品。地下消火栓必须符合防火规范。(六)高度超过24米的建筑工程,应安装临时消防竖管。管径不得小于75毫米,每层设消防栓口,配备足够的水龙带。消防供水要保证足够的水源和水压,严禁消防竖管做为施工用水管线。消防泵房应使用非燃材料建造,位置设置合理,便于操作,并设专人管理,保证消防供水。消防泵的专用配电线路,应引自施工现场总断路器的上端,要保证连续不间断供电。正式消防水源接通后,临时消防竖管方可拆除。(七)电焊工、气焊工从事电气设备安装和电、气焊切割作业,要有操作证和用火证。用火前,要对易燃、可燃物进行清除,采取隔离等措施,配备看火人员和灭火器具,作业后必须确认无火源隐患后方可离去。动火证要一天一办,一事一办,当日有效。用火地点变换,要重新办理用火证手续。电气焊露天或高空作业时,遇五级以上大风的天气应停止作业。(八)氧气瓶、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小于5米,两瓶与明火作业距离不小于10米。建筑工程内禁止存放氧气瓶、乙炔瓶,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九)施工现场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临时用电必须安装过载保护装置,电闸箱内不准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严禁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施工现场存放易燃、可燃材料的库房、木工加工场所、油漆配料房及防水作业场所不得使用明露高热强光源灯具。(十)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有严格的防火措施,指定防火负责人,配备灭火器材,确保施工安全。(十一)施工材料的存放、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