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代理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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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代理意见书我经王宝军的授权,对王宝军向北京市海淀区仲裁委员会申请北京市康美特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的劳动争议有以下代理意见。一.依法裁决北京市康美特科技有限公司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向王宝军支付拖欠工资六千七百二十元人民币。王宝军在2006年除通过公司的招聘来贵公司上班是公司的老员工在2006年至20010年期间一直积极工作,曾经在这期间获得公司个人奖金。2010年六份某一天由于王宝军家里有紧急事没有去上班,王宝军让他的女儿给班长请假说家里有急事,今天不能去上班。第二天王宝军就遭到班长的自责他,说王宝军不干就滚以后就别来上班啦。2009年9月13日北京市康美特科技有限公司对于王宝军公司的处理决定第二条说,从缓和矛盾和保持公司和谐工作气氛的角度出发,经总经理同意,仍可以继续履行公司与签订之工作合同至期满。说明公司承认2007年12月21日至2010年12月20日与王宝军签订劳动合同的合法性,至,2010年六份公司进行年检王宝军患有血压很高(高压160)从保护员工健康考虑在家休息一段时间。(这里的休息一段时间是指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公司的员工在病休期间依然享有获得基本工资的权利。每个月一千一百二十元,共计六个月,共拖欠工资六千七百二十元。二依法裁决北京市康美特有限公司向王宝军支付经济补偿金七千元。2009年9月13日北京市康美特科技有限公司对于王宝军公司的处理决定第二条说,从缓和矛盾和保持公司和谐工作气氛的角度出发,经总经理同意,仍可以继续履行公司与签订之工作合同至期满。说明公司承认2007年12月21日至2010年12月20日与王宝军签订劳动合同的合法性20010年12月20日王宝军申请与北京市康美特科技有限公司继续续签劳动合同,北京市康美特科技有限公司不同意续签合同。12月28日通知王宝军到单位开年会病办理了保险手续王宝军要求北京市康美特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七千元北京是康美特有限公司拒不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用人单位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法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补偿。有根据《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所以说王宝军从2006年至2010年12月20日六年六个月按照劳动法应当补偿七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七千元整。综上,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仲裁庭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支持申请人的请求拖欠工资6720元经济补偿金7000元总计13720元。此致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代理人2011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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