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电力公司电网谐波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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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力公司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北京电力公司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管理工作,保证公用电网的安全经济运行,依法维护用电秩序,保障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供电营业规则》《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93)《电能质量电压波动和闪变》(GB12326-2000)《电能质量三相电压允许不平衡度》(GB/T15543-95)《低压电气及电子设备发出的谐波电流限值》(GB17625.1-1998)《北京市工业整流设备谐波限制标准》(DB11/078-1997)第三条本办法所涉及的电能质量指标主要是:谐波、电压波动与闪变、三相不平衡度第四条北京电力公司电能质量-公网谐波管理实行职能机构全过程归口管理和分级负责制度。执行谐波管理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电力公司系统所管辖的单位。系统外的单位在承包或参与公司系统项目建设和提供技术服务时也应遵照本办法。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北京电力公司科技信息部是公司谐波管理工作的职能归口管理机构,在公司谐波领导小组(公司科技领导小组代行职责)的领导下负责全公司的谐波管理工作。公司所属各单位应根据谐波管理工作的任务和需要,设置谐波管理机构,设立谐波管理专责领导和谐波管理专责人,以加强谐波管理专业队伍建设。第七条北京电力公司科技信息部谐波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电能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标准,依据上级规章制度、规划和计划,组织制定和实施公司的电能质量-公网谐波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2、负责公司电能质量-公网谐波管理工作的规章、规划和计划的制定工作。3、负责公司系统谐波管理工作的监督和考核。4、负责组织公司所属单位电网谐波测试的管理及测试数据的通报和上报工作。5、负责组织对谐波源用户管理工作。6、负责组织对谐波治理、抑制工程的审查工作。7、负责组织对谐波污染引起的电网事故、用户投诉问题的调查工作。8、负责谐波专业的科技创新、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的审查与监督;负责组织谐波知识的宣传和培训。9、负责组织完成上级管理部门委托的其它谐波管理工作事宜。第八条北京电力公司系统内有关单位谐波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1、各区县供电公司、变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业扩处、电力设计院职责:(1)、负责贯彻实施国家有关电网谐波管理的法规、标准,落实公司电网谐波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建立健全本单位电网谐波管理制度。并报公司科技信息部备案。(2)、各区县供电公司、变电公司负责依照公司要求,每年核报本单位运行母线及配变台数;制定并上报谐波监、检测点的设置和测试方案。(3)、各区县供电公司、变电公司负责在所辖电网范围内,组织实施公司下达的年度谐波测试任务。(4)、负责于每季度末25日前组织完成所管辖电网谐波管理工作基础数据的定期统计上报工作。(5)、各区县供电公司、变电公司负责将谐波污染影响的相关事故或异常情况上报公司职能部门,并负责完成确定谐波影响的测试分析工作,完成分析报告。对不能独立完成的谐波测试分析工作,应协助有关技术部门共同完成。(6)、各区县供电公司、变电公司、电力设计院负责所管辖新建或改造变电站电容器组谐波抑制工作。(7)、各区县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所辖电网范围的谐波源用户管理工作,协助有关单位完成用户谐波影响评估或核定。(8)、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及各区县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负责确定和要求谐波源用户进行谐波入网管理。(10)、各责任单位在公司职能部门组织下,参与谐波污染抑制、治理方案的审定和实施后的验收工作。(11)、公司客户服务中心、业扩处和各区县供电公司送电责任部门,应根据公司职能部门和各区县供电公司的谐波专责工提供的送电意见,负责谐波源用户送电前的谐波管理把关工作。(12)、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电网谐波的科技创新的组织实施,谐波专业的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组织开展本单位的电网谐波的宣传、教育和培训。2、北京电力试验研究中心主要职责:(1)、负责贯彻国家有关电网谐波管理的法规、标准,落实公司电网谐波的管理制度和办法,会同公司职能部门开展电网谐波管理的技术监督工作。并按公司职能部门要求制定公司电网谐波技术监督管理制度。报公司科技信息部发布。(2)、负责统计、汇总、保存北京电网谐波测量数据,提出电网谐波影响综合分析报告。负责进行公司在线谐波监测网采集数据的日常维护。(3)、负责公司职能部门下达的重点谐波测试分析工作和谐波事故或异常现象的调查分析工作,协同公司职能部门及相关单位研究落实防治谐波危害的措施。(4)、负责按照公司职能部门下达的任务,开展对公司新建或改造变电站电容器组谐波抑制效果的核查工作。(5)、负责定期对全网的谐波分析测量仪器进行比对校验。并将校验报告报公司科技信息部备案。(6)负责参加谐波源用户入网管理的技术流程,依据国家标准《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14594--93)》评估、核定谐波源客户对公网电能质量影响程度。(7)、负责协助公司职能部门进行电网及客户谐波治理工程技术方案的审定和治理工程的验收工作。(8)、负责协助公司职能部门开展全网谐波监测和治理技术的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工作。第三章电网谐波指标的测试工作第九条谐波监、检测点的设置与下达1、科技信息部负责组织,会同北京电力试验研究中心提出谐波监、检测点的设置原则和技术要求,经公司领导审批后下达。2、各责任单位负责依照公司要求,每年核报本单位运行母线及配变台数;制定并上报谐波监、检测点的设置和测试方案。3、科技信息部负责组织会同北京电力试验研究中心,审编各责任单位上报的测试计划,经公司领导审批后下达。第十条谐波日常测试工作1、各责任单位负责完成季度测试任务和年度谐波影响分析报告。2、试研中心负责测试数据的统计、汇总、保存工作。并负责在基层电网谐波影响分析报告的基础上,负责完成北京地区电网谐波影响分析报告,并报公司科技信息部。3、科技信息部负责组织审核试研中心汇总上报的基层单位季度测试结果,并负责数据通报和上报工作。第十一条谐波专门测试工作1、谐波的专门测试包括:电网事故或异常测试、电网母线超标原因分析测试、用户谐波影响评估或核定测试。2、北京电力公司各责任单位负责上报与谐波原因相关的事故或异常,科技信息部负责组织,试研中心配合相关责任单位完成分析测试工作,确定谐波影响的状况,组织完成分析报告并报科技信息部备案。3、北京电力公司各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北京电力试验研究中心配合,对谐波超标的母线进行专门测试,查明超标原因,组织完成分析报告。并将结果报科技信息部。4、北京电力公司科技信息部负责组织,各责任单位负责协助完成用户谐波影响评估或核定测试。测试分析报告须报科技信息部审批方可生效。第四章谐波源的管理工作第十二条谐波源管理的基本原则谐波源的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加强源头管理。在严格审查和管理新建或增容谐波源基础上,对原有超标谐波源加强管理工作。第十三条新建或增容谐波源用户的管理1、管理对象重点冶金、交通、化工、电信、煤炭、有色金属、机械、汽车制造等行业及其他行业中可能对电网造成谐波影响的用户。2、管理工作程序(1)、北京电力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及各区县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负责,科技信息部及各区县供电公司谐波专责工协助,确定和要求谐波源客户进行谐波入网管理,负责在用户档案上加注“谐波源用户”标志。供电方案制定部门负责在谐波源客户供电方案上注明“须作谐波评估”。(2)、北京电力公司科技信息部负责组织会同各区县供电公司谐波专责工完成与用户签定“保证公用电网电能质量协议”工作。(3)、经科技信息部和各区县供电公司谐波专责工确认用户签定了“保证公用电网电能质量协议”和“委托评估协议书”后,该用户方可领取供电方案。(4)、各区县供电公司谐波专责工依据供电方案,负责组织向用户下达谐波指标书的工作,以协助用户进行用电设计及设备定货。谐波指标书须经北京电力公司科技信息部审批。(5)、用户应在用电工程报竣工前,提供“保证公用电网电能质量协议”、“谐波指标书”、“用电设备对公用电网电能质量影响评估报告”等资料。(6)、各区县供电公司谐波专责工,负责根据“评估报告”,对评估合格的单位,提出同意送电的书面意见,并报北京电力公司科技信息部批准方可报竣。(7)、各区县供电公司谐波专责工,负责组织确认评估超标用户采取了有效的治理措施后,提出同意送电的书面意见,并报北京电力公司科技信息部批准方可报竣。(8)、评估工作须经北京电力公司认证有资质的单位完成(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华北电力科学研究院、北京电力公司),评估报告须经公司科技信息部审查通过后方可生效。(9)、谐波源用户承担谐波评估、治理、自监测等项费用。第十四条现有谐波源用户的管理1、管理对象经谐波入网核定,超过国家标准指标的用户。经公司谐波监测网认定,引发公用电网指标超标的客户。2、对现有的谐波源,各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档案,并每年核查一次。3、对现有超标谐波源用户的管理程序(1)、北京电力公司各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向超标谐波源用户下发“谐波影响超标通知书”。(2)、北京电力公司科技信息部牵头,责任单位组织用户签定“保证公用电网电能质量协议”。并对用户治理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3)、谐波超标用户,且无视社会影响,在限期内不采取治理措施者,供电部门可依据《电力法》对该客户采取包括停限电、诉诸法律等措施。(4)、因谐波超标用户,引发电网或其他客户的损失,由谐波引发责任用户负责赔偿。第五章谐波治理和抑制工作第十五条谐波治理1、用户谐波超标治理工作贯彻“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谐波治理工程按与客户用电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同时验收”的原则,以国家标准为唯一治理目标值。2、北京电力公司科技信息部负责组织,北京电力试验研究中心、相关责任单位和部门参加,完成对谐波污染抑制、治理方案的审定和实施工程后的治理效果的验收工作。3、配网谐波治理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优先选用△/Yn11接法的变压器进行配网的建设和改造。对采用Y/Yn0接法的配电变压器造成三次谐波电压超标的母线,加装零序3次谐波滤波器。4、安装容量为2000Kvar以上的滤波工程,责任单位负责会同职能部门组织工程方案的报批,经华北电网有限公司谐波技术监督领导小组审复后,工程方可实施。第十六条防止电容器谐波谐振和放大1、电网建设、改造设计中或电网运行方式发生变化,设计和运行部门负责考虑谐波影响问题,防止电网和客户的电容器产生谐波谐振或严重放大。2、电容器设计工作中的谐波影响校验(1)、未串联电抗器的电容器组的谐波抑制:在进行电容器设计时,工程设计部门负责组织,在各种运行方式下,电网和电容器组并联谐振次数及谐波放大倍数的计算验证工作。(2)、已串联电抗器的电容器组谐波抑制:设计部门负责按设计导则组织完成变电站电容器串联电抗的设计工作,并应完成谐波放大倍数的计算和验证工作。(3)、北京电力公司设计部门负责每季度将上述各项工作完成情况报科技信息部。3、新装电容器的谐波影响验收(1)、各责任单位负责,组织电网电容器组(具有串12%电抗器的电容器组可免测)及用户电容器组(1000kVar及以上)投产验收时的谐波测试工作。(2)、电容器谐波影响改造对已产生谐波放大的电容器组,公司运行责任单位应上报公司生产技术部,抄报科技信息部。以利于及时安排计划进行改造。各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完成电容器的改造工作。第六章电网谐波监督和管理第十七条北京电力公司科技信息部负责将谐波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任务、指标落实到公司内各部门和单位。建立谐波监督工作的考核及奖励制度。第十八条北京电力公司科技信息部负责组织定期召开谐波管理工作会,讨论和部署谐波管理工作任务和要求,总结年度电网谐波管理工作,交流和推广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第十九条谐波管理工作应逐步充实人员、仪器设备和相应的软件。各责任单位应成立谐波测试队伍。谐波监督人员应具逐步提高专业技术水平,能胜任工作和保持相对稳定。第二十条北京电力公司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